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道路、橋梁及排水養護維修作業人員、設備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車輛通行安全暢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開發區內主次干道在開放交通條件下的養護維修作業。
第三條 參加養護維修作業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第四條養護維修作業的安全設施一旦已經設置,在未完成作業之前不能隨意撤除、改變設置位置、擴大或縮小作業區范圍。必須用清楚和確定的方法引導車輛駕駛員以及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區域,所有的安全設施要處于清晰可見和良好的狀態, 確保養護維修作業區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條 道路、橋梁及排水養護維修的安全作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交通行業的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章 道路、橋梁及排水養護安全作業
第六條 從事道路養護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具有反光功能的桔黃色安全標志服。
第七條道路、橋梁及排水養護按作業區交通控制要求設置相關的渠化設施和標志。夜間養護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并設置警示燈光信號。
第八條位于行車路面的排水井蓋破壞或丟失,在發現后必須在現場設立警示標志,巡查人員在井蓋蓋好后方可離開。路面坑槽、沉陷等病害修補不能當天完成的,應按本規程規定布置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
第九條 霧天由于能見度較低,通常不宜進行養護維修作業;霧天需要進行搶修時,所有安全設施上均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條排水管道及檢查井維修現場要設置明顯的施工安全標志,檢查井維修必須按作業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渠化裝置和標志,并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作業完畢應及時撤除。
第十一條橋梁養護時,首先要了解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并要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第十二條排水管道需井下作業,必須由一名操作人及兩名監護人共同完成,設立施工標志后,必須首先將兩側檢查井打開通風10分鐘,方可下井作業施工。
第十三條養護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后,方可獨立操作養護機械。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和操作室內。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養護機械應按其技術性能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養護機械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下挖工程,施工作業區域內有地下電纜、光纜及其它管線時,應查明位置與走向,用明顯記號標示,嚴禁在離上述管線2m距離以內作業。施工前,應征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取得配合,方可施工。施工中,如發現有危險品或其它可疑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養護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靠近線路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措施。養護機械工作裝置運動軌跡范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配合作業的人員,應在養護機械回轉半徑之外工作,如需進入養護機械回轉半徑之內時,必須停止養護機械回轉并可靠制動,機上、機下人員密切聯系。
第十七條養護機械在夜間作業時,作業區內應有充足的照明。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養護機械,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國家其它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養護機械在施工現場停放時,必須注意選擇好停放地點。有駐車制動裝置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機時,要打好掩木或石塊。夜間應有專人看管。
第三章 養護安全設施及布置
第十九條 渠化裝置:渠化裝置應設置于改變交通流方向的位置以及養護維修作業區附近,主要使用錐形交通路標。錐形交通路標屬柔性渠化裝置,由橡膠材料制成。形狀為圓錐形,其上有紅白相間色,且應有反光功能。為防止在使用中被隨意移動,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布設間距為5m。
第二十條施工警告燈號:施工警告燈號分閃光燈號和定光燈號兩種,有關要求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設于夜間養護維修作業路段附近。
第二十一條 夜間作業時,必須在作業區內設置照明燈,以增加照明度,照明應覆蓋整個作業區域,但不應給車輛駕駛員產生眩光。
第二十二條養護維修作業時,應順著交通流方向設置與養護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作業完成時,應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所有與養護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防護設施,恢復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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