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執行《散糧筒倉系統作業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除塵設備應在其它設備運轉前5分鐘啟動,在其它設備停機15分鐘后關閉。
第三條 要經常檢查、維修和保養除塵設備,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四條 除塵設備周圍不得有易燃物品及雜物。
第五條 室外除塵系統不準在雨天啟動運轉。
第六條 對轉動、傳動或發熱部位的積塵應隨時清理。
第七條 清理積塵要使用專用工具,嚴禁使用壓縮空氣或其它易使粉塵飛揚的方式清理積塵。
第八條 臨時照明要采用防爆型燈具。
第九條 要定期對所有泄爆口、除塵設備、管道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條 及時清理或更換除塵布袋,確保除塵效果。
第十一條 經常接觸粉塵的人員應戴防塵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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