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車工必須經勞動安全部門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勞動部門培訓,發證操作行車者屬于違章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導,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提出警示。
5、操作控制器手柄大小車換向時,必須停穩后換向,不準大小車正常運行過程中快速突然換向。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速度要緩慢,防止限位器因操作不當而損壞。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7、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
8、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告知周邊人。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衡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嚴禁吊運過程中使物件突然翻動,以免造成行車的損壞。
10、行車運行中,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1、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電源關掉,起吊物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現場。
12、運行中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3、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上“禁止通行”的標志。
14、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5、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帶棱角缺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鋼水過滿,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16、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切斷電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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