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對傷亡事故報告程序有明確要求:
職工發生負傷事故導致本人工作中斷時,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后者則須于下班前將事故向廠長報告。
發生多人傷害事故、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會應立即報告廠長和工會基層委員會;廠長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經過和發生原因)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主管安全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
企業管部門和當地主管安全生產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還應立即按系統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對于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序,《特別重大傷亡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也有明確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死亡、重傷事故數字匯總統計,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統計部門,與生產數字一起,用傳真電報上報國家計委。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于每月終了后20日工內,應填好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送國家經貿安全生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