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件的內容是什么?
答:(1)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3)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等。
體系文件要能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 事故分為哪些類別?
答:在我國,將事故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20個類別。
3. 什么是特別重大事故?
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什么是重大事故?
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 什么是較大事故?
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 什么是一般事故?
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7. 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答:(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2)“四不放過”的原則;(3)公正、公開的原則;(4)分級管轄的原則。
8. 事故調查的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3)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9. 哪些情況造成事故的,應當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答:(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
10. 哪些情況應追究領導責任?
答:(1)由于安全生查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2)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上崗造成事故的;(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4)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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