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2)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組成
重大危險源控制的目的,不僅是要預防重大事故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業活動的復雜性,需要采用系統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僦卮笪kU源的辨識
防止重大工業事故發生的第一步,是辨識或確認高危險性的工業設施(危險源)。由政府主管部門和權威機構在物質毒性、燃燒、爆炸特性基礎上,制定出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通過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可以確定哪些是可能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源。
、谥卮笪kU源的評價
根據危險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確認后,就應對其進行風險分析評價。
一般來說,重大危險源的風險分析評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辨識各類危險因素及其原因與機制。
b依次評價已辨識的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
c評價危險事件的后果。
d進行風險評價,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后果的聯合作用。
e風險控制,即將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標值進行比較,檢查風險值是否達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則需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險水平。
、壑卮笪kU源的管理
企業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應針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包括化學品的選擇,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轉、維修以及有計劃的檢查)和組織措施(包括對人員的培訓與指導,提供保證其安全的設備,工作人員水平、工作時間、職責的確定,以及對外部合同工和現場臨時工的管理),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報告
要求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如屬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設施,則應在其投人運轉之前提交安全報告。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以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安全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以及新知識和技術進展的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并由政府主管部門經常進行檢查和評審。
⑤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負責制定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場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報告和有關資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是抑制突發事件,減少事故對工人、居民和環境的危害。因此,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明確和有效的技術措施與組織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證將發生事故時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確做法的有關資料散發給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公眾,并保證公眾充分了解發生重大事故時的安全措施,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應盡快報警。
每隔適當的時間應修訂和重新散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材料。
、薰S選址和土地使用規劃
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綜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居民區和其他工作場所、機場、水庫、其他危險源和公共設施安全隔離。
、咧卮笪kU源的監察
政府主管部門必須派出經過培訓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調查、評估和咨詢。
3)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產安全預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