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力線路經過地區的機關、工廠、礦山、部隊、生產隊、學校和居民區等有協助保護電力線路的責任。
(2)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支柱及附屬設施本身所占用的土地和為保證基礎穩定所需的土地為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應按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征用。
(3)修建電力線路,如需要拆遷房屋、砍伐樹木,應與有關單位協調,并按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架空電力線路的防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兩側延伸一定距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線路應延伸的距離規定如下:
1~10kV5m
35~110kV10m
架空電力線路經過工廠、礦山、港口、碼頭、車站、城鎮、公社等人口密集的地區,不規定防護區。但導線邊線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10kV1.5m
35kV3.0m
在無風情況下,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的城市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上列數值的一半。
注意:①導線與城市多層建筑物或規劃建筑線之間的距離,指水平距離;②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的現有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指凈空距離。
(5)架空電力線路的下面,不應修建屋頂為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物。修建耐火屋頂的建筑物,應事先與電力線路運行單位協商。線路下面的建筑物與導線之間的垂下距離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10kV3.0m
35kV4.0m
(6)架空電力線路通過林區時,應砍伐出通道。1-10kV線路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線路寬度加10m。35-330kV線路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線路寬度加林區主要樹種高度的2倍。通道附近超過主要樹種高度的個別樹木,應砍伐。
在下列情況下,如不妨礙架線施工,可不砍伐通道:①樹木自然生長高度不超過2m;②導線與樹木(考慮自然生產高度)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下列數值:
1~10kV3.0m
35~110kV4.0m
架空電力線路通過公園、綠化區或防護林帶,導線與樹木間的凈空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10kV3.0m
35~110kV3.5m
架空電力線路通過果林、經濟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應砍伐出通道。導線與果樹、經濟作物、城市灌林以及街道行道樹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10kV1.5m
35~110kV3.0m
(7)修剪樹木,應保證在修剪周期內生長的樹枝與導線間的距離,均不小于上述規定的數值。
(8)在未考慮作交通道路的地點,直接在架空電力線路下面通過的運輸車輛或農業機械(包括機上人員)與導線問的距離,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l~10kV1.5m
35~110kV2.0m
如通過的車輛或機械(包括機上人員)的高度超過4m應事先取得電力線路運行單位的同意;
(9)在防護區和通道內的防護規定;①嚴禁破壞、拆毀電力線路的一切設備;嚴禁攀登桿塔以及向導線、絕緣子拋擲任何物體。②嚴禁堆放谷物、草料、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可能影響供電安全的其他物品;③在地下電纜路徑的上面,嚴禁傾倒酸、堿、堆放物品或垃圾。④在水底電纜的防護區內,嚴禁打樁、拋錨、撐篙及設漁梁等。⑤不得修筑畜圈、圍墻或圍欄;不得利用桿塔或拉線栓牲畜、攀附農作物;不得野炊或燒荒。⑥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附近射擊、放風箏。⑦在防護區內進行開挖、修建、修繕、筑路、架線、疏浚等施工,在線路附近進行爆破施工,在地下電纜的路徑上進行開挖、打樁、敷設地下管道等施工,均應取得電力線路運行單位的同意。必要時,運行單位應派人協助監護。
(10)電力線路運行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下列事項可先處理,但事后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1)修剪超過規定界限的樹木。
2)砍伐為處理電力線路事故所必需的林區個別樹木。
3)清除可能影響供電安全的收音機天線等其他金屬凸出特。
4)為處理地下電纜事故,在有關單位的地面上開挖。
(11)電力線路與鐵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種架空線路交叉或接近,如完全符合SDJ3-79《架空送電線路設施技術規程》、SDJ4-79《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及《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可不加簽訂協議。但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技術資料,在設施批準前送交有關單位進行核對;有關單位如有意見,應在收到資料后一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