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陳彩興因犯受賄罪,日前被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法院對其已退繳的贓款9.7萬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時任溫州市安監局局長的陳彩興在為一家安全評價公司申請乙級安全評價資質出謀劃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予方便與照顧。2005年10月末,陳彩興收受該公司現金人民幣5萬元。同年12月,陳彩興“支持”該公司成功獲得乙級安全評價資質后,又收受價值3000元的好又多超市銀聯卡1張。此外,從2005年以來,陳彩興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現金、好又多超市銀聯卡等共計4.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彩興在擔任溫州市安監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陳彩興歸案后揭發了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且已退繳全部贓款,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