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6日8時40分,江西省煤礦建設公司第一工程處中林煤礦(以下簡稱中林井)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2人,直接經濟損失86.7萬元。
一、礦井概況
中林井位于樟樹市經樓鎮境內,屬國有企業,2000年租賃承包給個人經營,2006年開始白水仔、付林濤成為主要控股人。根據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贛煤集團辦字[2007]376號文中關于“礦建公司所屬中林煤礦資產劃歸江西新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的決定,江西新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11月委托給江西省八景煤礦管理,八景煤礦向中林井派出了4名管理人員分別任井長、生產井長、技術井長和安全井長,對中林井的安全生產進行日常管理。
中林井于1990年12月建井,1995年投產,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為6萬噸/年,核定生產能力為6萬噸/年,礦井證照齊全。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工葉繼祝和小工黎榮權冒險進入空頂區作業,被冒頂垮落的煤壓埋窒息致死。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井部跟班干部彭海兒違章指揮,強令作業人員進入危險區作業,且沒有安排作業人員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在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入危險區作業。
3.采用不正規的采煤方法。
4.沒有執行八景煤礦下達的停產指令。
三、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未執行八景煤礦下達的停產指令,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的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 葉繼祝,大工,違章進入危險區作業,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被冒頂垮落的煤壓埋窒息致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黎榮權,小工,違章進入危險區作業,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被冒頂垮落的煤及接頂的鋼軌壓埋窒息致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3.彭海兒,中林井股東之一,負責礦井工資定額工作有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在作業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強令作業人員進入危險區作業,且沒有安排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何冬元,中共黨員,中林井井長,負責全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執行八景煤礦下達的停產指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并建議撤銷其礦長安全資格證。
5.歐陽增川,中林井采掘四區區長、包工頭,事故當班跟班,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是現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沒有堅決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6.鄧龍保,中林井安全員、瓦斯檢查員,負責事故工作面安全檢查、瓦斯檢查工作。沒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沒有堅決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決定給予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7.涂傳龍,中林井生產副井長,負責礦井生產、機電、運輸、頂板管理工作。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頂板管理不到位,沒有執行八景煤礦下達的停產指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8.中林井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沒有執行八景煤礦的停產指令,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于2008年11月16日發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給予中林井1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