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企業名稱:冷水江市巖口鎮金盆嶺煤礦。
2、企業性質: 集體所有制企業。
3、事故時間:2008年12月27日13時10分。
4、事故地點:+150m南翼回風巷。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2人。
7、直接經濟損失:76.5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煤礦概況
金盆嶺煤礦位于冷水江市巖口鎮塘沖村境內,距冷水江市20km,始建于1983年,由塘沖村集體開辦。
礦井為湖南省人民政府規劃保留的礦井,與塘沖煤礦進行資源整合,整合技改設計生產能力6萬t/a,整合技改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分別由婁底市煤炭局以《婁市煤生監[2008]172號》文和婁底監察分局以《婁煤安監[2008]260號》文批復,現正處于整合技改施工階段。
礦井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由閔安民擔任法人代表兼礦長,負責礦井全盤工作;蘇繼華擔任生產副礦長,負責生產安排、開拓布置、安全隱患排查和下井帶班工作;蘇繼平擔任安全副礦長,負責井下生產安全、隱患排查和下井帶班工作;周贊強擔任技術負責人,負責測量、制圖和各種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工作;每小班配備了值班礦長和帶班長(兼安全員、瓦斯檢查員),事故當班值班礦長為蘇繼華,帶班長為辜漢貴。
該礦采礦許可證(4300000820238)有效期至2009年6月、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礦長安全資格證(08143010001684)有效期至2011年6月29日;礦長資格證(湘煤-0804076)有效期至2010年4月;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4300001100045)。
㈡礦井基本情況
該礦開采金竹山礦區土朱井田東翼下石炭統測水組煤系,開采金竹山礦業有限公司一平硐煤礦和土朱煤礦淺部資源,開采范圍共含煤6層,其中2、3、5煤層為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層:2煤厚0.62-2.30m,平均1.46m,屬不穩定煤層,局部可采;3煤厚0.54-6.74m,平均2.40m,屬較穩定煤層,主采煤層;5煤厚0.73-2.10m,平均1.40m,屬較穩定煤層,主采煤層,煤層傾角淺部為56-780,深部30-900。
2煤層偽頂為泥巖或炭質泥巖,厚0-0.7m,直接頂為薄層狀砂巖,老頂為砂巖,底板為砂質泥巖,致密堅硬,節理不發育,厚6-7m。3煤層偽頂為泥巖,厚0-0.2m,直接頂為砂質泥巖,厚6-7m,底板為砂質泥巖,致密堅硬,節理不發育,厚7-8m。5煤層偽頂為砂質泥巖,厚5-6m,不易垮落,底板為泥巖,有底鼓現象。
根據湘煤行[2008]14號文批復,該礦井+150m相對瓦斯涌出量15.98m3/t,CO2相對瓦斯涌出量10.66m3/t,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內2、3、5煤層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不易自燃。
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分兩個水平開采。主平硐井口標高+285m;暗斜井落底標高+150m。主平硐以上為第一水平(即+285m水平),已經開采完畢;+285-+150m為第二水平,布置有巷道,尚未回采。
礦井采用水平分層、巷道式采煤方法,木支護,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風井為平硐,井口標高+296m,安裝了2臺FBCZ-№10型主要風機,配套風機功率22KW,礦井總進風量348m3/min,總回風量387m3/min。
㈢安全監管情況
金盆嶺煤礦由冷水江市煤炭局和巖口鎮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監管,冷水江市煤炭局在巖口鎮設置有煤管站,由駐礦安監員謝志具體負責監管。2008年12月17日漣源市伏口鎮掛子巖煤礦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后,2008年12月18日,巖口鎮人民政府按照婁底市人民政府[2008]147號文要求責令轄區內所有煤礦停止井下一切作業,并派駐蘇衛紅、王志勇和安監員陽吾昌24小時盯守金盆嶺煤礦。
㈣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發生在+150m南翼回風巷。該段回風巷布置在3煤層中,沿煤層傾向布置,此處3煤層厚度3.2m,煤層傾角350,巷道寬1.0m,高1.4m,木支護,支護材徑120mm。2008年12月15日,值班的安全副礦長蘇繼平到此處檢查時,發現只斷了一根頂梁,頂板沒有垮落,認為問題不是很嚴重,便沒有進行處理。2008年12月16日早班,值班的生產副礦長蘇繼華和帶班長辜漢桂到井下抽水時,發現此處折斷了三副支架,頂板已經垮塌,便向礦長閔安民匯報說“如果不及時維修,將影響通風”,礦長閔安民同意維修。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12月27日8時30分,金盆嶺煤礦共安排5人下井:其中大工王勝華、葉向榮、小工陸永發到+150m南翼回風巷維修;帶班長辜漢桂負責現場檢查,并負責排水工作;生產副礦長蘇繼華負責現場跟班和安全隱患排查。
9時左右,生產副礦長蘇繼華、帶班長辜漢桂和3名作業人員到達+150m南翼回風巷,蘇繼華交待要求先維修好三副支架,再拆除邊鉗,并在現場督促指導,交待完之后,辜漢桂就去水倉抽水去了。
至12時,已經將兩副支架更換完畢,蘇繼華因要去親戚家吃酒,便交待不要拆除邊鉗,在原來基礎上再加邊鉗就可以了后出井。
13時10分,第三副支架還沒有維修,王勝華和葉向榮在拆除邊鉗時,發生冒頂,2人被冒落煤矸掩埋。距離2人4-5m處的小工陸永發發現冒頂后,迅速開始拖扒煤矸實施營救,扒了3-4礦車煤矸,發現越扒越多,被的掩埋2名大工要求陸永發去喊人來救人。
陸永發喊來抽水的帶班長辜漢桂,辜漢桂到現場后發現只有一雙腳露在外面,人被埋在里面,救援難度很大,便將事故情況向地面調度室進行了報告,然后繼續和陸永發一起扒煤,在扒煤的過程中,剛開始還能聽到求救的聲音,后來就沒有聲音。地面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安全副礦長蘇繼平帶領7名職工到事故地點搶救,至12月28日3時,將兩名遇難的大工扒了出來,人已經死亡。至此,搶救工作結束。
四、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詳見附件1),直接經濟損失75.6萬元(詳見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⒈事故地點3煤層煤層傾角達350,煤層厚3.2m,頂板壓力較大,由于失修嚴重,己連續三架木支護頂梁折斷,致使巷道頂板整體性被破壞,隨時都有垮落的危險。
⒉當班兩名大工在沒有維修好第三副支架,沒有采取臨時加固措施情況下,違章拆除支架的邊鉗,導致頂板垮落將自己掩埋致死。
㈡事故間接原因
⒈頂板管理不到位。一是事故當頭沒有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擅自安排人員作業;二是事故地點頂板壓力大,沒有采取加強支護措施,反而提前拆除邊鉗;三是+150m南翼回風巷布置在煤層中,且留有1.8m頂煤,增加了護頂難度。
⒉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12月25日已經發現斷梁,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二是當班跟班生產副礦長在維修沒有完成情況下,提前出班,帶班長又未盯守現場,不能及時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現場監管出現空檔。
⒊礦井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齊。帶班長兼安全員和瓦斯檢查員,事故當班還兼職抽水工,難以做到及時排查、處理事故隱患和現場監管到位。
⒋未能及時進行施救。事故發生后,現場小工沒有及時報告礦調度室,而是一個人進行扒煤,貽誤了搶救最佳時機。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劃分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㈠建議不再追究責任的人員
⒈葉向榮,大工。沒有采取臨時加固措施情況下,違章拆除支架的邊鉗。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⒉王勝華,大工。沒有采取臨時加固措施情況下,違章拆除支架的邊鉗。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㈡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⒈蘇繼華,生產副礦長、事故當班值班礦長。主要通風巷布置不合理;在維修沒有完成情況下,提前出班,不能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合同法》第93條規定,建議撤銷其生產副礦長職務,由金盆嶺煤礦予以辭退。
⒉辜漢桂,帶班長兼安全員和瓦斯檢查員。未盯守現場,不能糾正作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和及時排查、處理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合同法》第93條規定,建議撤銷其帶班長職務,由金盆嶺煤礦予以辭退。
3. 陸永發,小工。沒有及時將事故情況向礦井調度室匯報,貽誤搶救時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參照《合同法》第93條規定,建議由金盆嶺煤礦予以辭退。
⒋蘇繼平,安全副礦長。12月25日到事故地點檢查時已經發現斷梁,沒有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建議撤銷其安全副礦長職務。
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人員和單位
1. 閔安民,法人代表、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隱患排查處理不及時、不到位;礦井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齊。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國務院493號令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給予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暫扣其礦長安全資格證。
⒉金盆嶺煤礦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訓不到位,發生“12.27”頂板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
㈠嚴肅查處“三違”行為,特別是對職工的違章作業要嚴厲處罰、嚴格制止,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在處理撤換支架等重大安全隱患時,至少要有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盯守,有效監督和及時制止職工的違章作業行為。
㈡嚴格執行現場帶班制度,對井下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進行排查并處理到位,嚴格做到隱患沒有消除堅決不作業。
㈢進行采煤方法和支護工藝改革。現有巷道式采煤方法和木支護是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必須選用正規采煤方法,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支護,主要通風巷道必須布置在巖層中。
㈣強化礦井維修管理。維修前必須編制維修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施工人員和相關人員中貫徹;維修前必須加固維修地點附近支架;更換支架前必須先支后拆。
㈤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強化安全教育培訓。礦井必須配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突出礦井必須配齊專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員,不能一人兼多職。努力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意識,增強職工自保、互保、自救、互救能力,做到科學施救。
㈥煤礦必須停止技改施工。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和事故調查時發現的問題未經整改到位,只能進行維修、排水和通風。整改到位,經過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組織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技改施工。整合技改工程未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所有證照前嚴禁組織生產,嚴禁邊技改邊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