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企業名稱:新化縣溫塘鎮湘新煤礦
2、企業性質:私營企業
3、事故時間:2007年10月7日12時40分
4、事故地點:+240米水平北翼運輸大巷與第二上山巷交匯處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7、直接經濟損失:36.5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一)煤礦概況:
新化縣溫塘鎮湘新煤礦位于新化縣溫塘鎮眼花村境內,于1986年建井,1987年投產。2005年由劉萬林買斷經營,共3個股東,投入資金700萬元,是私營經濟體制企業。由劉萬林任法人代表兼礦長。
礦井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實際年生產能力1.8萬噸左右。礦井分四班作業:早班8:00-14:00;中班14:00-20:00;晚班20:00-次日2:00;天光班:次日2:00-8:00。
礦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4300000720285)、安全生產許可證(MK安許可證字[2006]1867)、煤炭生產許可證(X181005051)、營業執照[注冊號:4300002200767(1-1) ],礦長劉萬林有礦長資格證(06043010001326)和安全資格證(湘煤安20040943)。證照有效。
(二)礦井開采情況
1、地質情況:
湘新煤礦位于漣邵煤田北段中部,晏家鋪向斜西翼中南部。礦井整體構造為一單斜構造,地層走向北-北東,傾向南東-東,礦井范圍內未見大規模的斷層和褶曲構造。生產煤巷中偶遇有落差為0.2-1.4m小斷層。因此,礦井構造為簡單構造類型。礦井內含煤地層為二迭系上統龍潭組,共含煤四層,其中2煤層為礦井主采煤層,2煤層厚0.35-0.4m,一般厚為0.4m,屬穩定煤層。
礦井屬低瓦斯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為6.4m3/t,煤塵無爆炸性,煤層不自燃。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屬簡單類型。
2、礦井開采情況:
礦井采用斜井開拓。主斜井井口標高+510m,落底標高+366m;第一級暗斜井落底標高+275m;第二級暗斜井落底標高+240m。礦井現生產運輸水平為+240m水平,回風水平為+275m水平。
礦井礦井采用短壁式工作面開采,木材支護,手鎬落煤,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主要巷道采用木材梯形支護,部分巖性完整地段為裸體。
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分列式。風井安裝二臺YBF-No.10型軸流式風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電機功率22kw。風機工作時產生風量為950-650m3/分。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情況:
礦長劉萬林,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經營;生產副礦長劉堂宗,負責生產、掘進開拓巷道布置和井下現場安全工作;安全副礦長劉國文,負責煤礦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技術副礦長劉子龍,負責測量、繪圖、開拓巷道布置、采區設計等;值班礦長3名,負責現場管理;安檢員兼瓦斯檢查員3名,負責現場隱患排查、瓦斯檢查等工作。
(三)事故地點及周圍巷道布置情況:
事故發生在+240米水平北翼運輸大巷與第二上山巷交匯處,該巷道采用木材梯形棚支護,事故發生前,由大工劉修定、小工劉文龍在此進行維修。至事故前,架設了6付新支架,原5付支架因沒發現變形和斷裂,原5付支架也沒折除。運輸大巷沿2煤層布置,煤層位于井巷下部,井巷凈寬2米,凈高2米,凈斷面積4m2。
三、事故經過及搶救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07年10月7日7時30分,由安全礦長劉國文主持召開班前會,對井下工作進行了具體布置,安排大工劉修定和小工劉文龍到三水平運輸大巷加固維修,并交待了一些安全事項,特別強調加固時要將二上山開口處上橫櫨再加一根。
10時左右,安全礦長劉國文、值班長劉孟周、劉修定和劉文龍一同到達三水平運輸大巷。劉孟周檢查了作業地點情況后,劉修定和劉文龍便開始作業。
12時20分,劉修定、劉文龍已經架設了6副支架,預備加上橫櫨,但因橫櫨木頭短了,安裝不了。劉孟周便要求劉修定先在原來橫櫨下面打支柱加固,隨后便去別處檢查了。劉文龍正要在橫櫨下加支柱時,劉修定提出先加固好第7副支架再打頂,因該礦規定大工帶小工作業,劉文龍也沒有堅持按劉孟周他們的要求去做。
12時40分,第7副支架快要加固好時,頂板突然來壓,將二上山開口處上橫櫨壓斷,頂板上大約5、6噸矸石落下,一塊百斤左右巖石將劉文龍打出2米,劉修定被壓在矸石下。
(二)搶救情況
冒頂事故發生后,小工劉文龍立即跑到本水平南翼維修點喊人搶救,當生產副礦長劉堂宗聽到喊聲后,立即帶領維修點人員及其它人員趕到現場進行搶救,同時向礦長劉萬林報告了事故。
13時,劉萬林向溫塘鎮黨委副書記康升旗報告事故情況,康立即表示由他上報相關部門,并請求救護隊支援。
18時,劉修定被救出,已死亡。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詳見附表3;直接經濟損失36.5萬元,詳見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運輸巷交叉點處頂板破碎,原交叉口開門櫨為單櫨,維修前未加固開門櫨,撤換支架時頂板來壓壓斷原交叉口開門櫨生成冒頂死亡事故。
(二)間接原因:
1、職工缺乏應有的安全知識,違反維修常識,在“T”字型交叉點處維修不事先加固支架,違章冒險作業。
2、現場管理不到位,維修時,僅安排一名大工和一名小工進行,沒有管理人員或安排經驗豐富的老職工在現場進行監督和指導,也是導致此次冒頂事故發生的原因。
3、管理人員不負責任,發現該處頂板破碎,原支架不合格,未現場盯守作業人員先加固,后撤換支架,未有效排除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為責任事故。
六、事故有關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劉修定,當班大工,違反維修規定,不聽安排未加固原支架就盲目進行維修作業,導致頂板事故,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劉孟周,當班值班長,負責當班井下安全管理工作。在巷道交叉點處維修時發現原支架不合格,存在冒頂事故隱患,未在現場盯守,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撤銷值班長職務。
3、劉國文,安全礦長,事故當班到事故地點,未認真檢查維修地點事故隱患,對交叉點處頂板破碎情況、支架不合格僅提出加一根橫櫨措施,未提出具體操作方法和要求,未安排跟班管理人員盯守,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7條規定,建議給予罰款1000元的經濟處罰。
4、劉萬林,礦長,未嚴格落實頂板管理和礦領導下井跟班制度,巷道支護質量差,對工人安全教育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經濟處罰。
5、湘新煤礦發生“10•7”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40條的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對該礦給予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六、防范措施
1、加強巷道維修安全質量管理,巷道維修必須編制安全措施并認真向作業人員貫徹;巷道維修施工時,應事先加固巷道支架,先加固后撤換支架,交叉點維修時必須有礦管理人員跟班現場把關。
2、加強工人安全教育與技術培訓,防止違章冒險作業。
3、加強現場工程質量檢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重點落實礦領導現場跟班安全職責,及時排查事故隱患。
4、大力推行支護改革,主要巷道要采用金屬支架或混凝土支架支護,提高支護強度,減少巷道維修工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