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7日,衡陽市裕民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萬元。
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衡陽監察分局牽頭,組織衡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煤炭工業局、公安局、國土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聯合調查組,并邀請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參加,于2009年5月21日至22日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經過,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措施,現通報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企業名稱:衡陽市裕民煤礦。
2.企業性質:地方國有。
3.事故時間:2009年5月17日零時50分。
4.事故地點:裕民煤礦芋子田井+30 m水平復采工作面運輸巷。
5.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7.直接經濟損失:13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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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煤礦系衡陽市市屬國有煤礦,現有一對礦井生產,即芋子田礦井。芋子田礦井位于常寧市鹽湖鎮境內,中心點坐標:東徑112°30′05″,北緯26°23′47″。礦區交通以公路為主,常(寧)耒(陽)高等級公路經過礦區,向西12km至常寧市和省道S214線,向東42km至耒陽和107國道、京廣鐵路,交通便利。
該井始建于1977年10月,1983年建成投產,設計生產能力30萬t/a,核定生產能力21萬t/a。礦井持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礦長周耀輝取得了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采礦許可證2006年11月到期,煤炭生產許可證2006年12月9日到期,安全生產許可證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三證均已過期,其他證照在有效期內。
。ǘ┑V井基本情況
1.礦井地質情況
井田范圍內所見地層由新至老有第四系(Q),三迭系大冶組(T1t),二迭系上統長興階(P2C),二迭系龍潭組(P2L),二迭系當沖階(P2d)。
鹽湖礦區為一不對稱向斜構造,次一級斷裂和褶曲較發育,北段構造較復雜。本井田位于鹽湖礦區南段,其走向長3.2km,平均傾斜寬1.89km,面積5.53km2。地層多為緩傾斜~傾斜,呈“盆”狀向斜構造,地層傾角東翼15°~30°,西翼30°~50°,地質構造較簡單。
二迭系龍潭組為本礦區主要含煤地層。本井田龍潭組上段中下部共含煤5層,自上而下依次命名為2、5、6、7、8煤層,其中6煤層為本井田主采煤層,2煤為大部可采煤層,5煤層僅西翼第9~11勘探線范圍內可采,其余7、8煤層為不可采煤層?刹擅簩涌偤0~13.56m,平均厚度3.44m。
2煤層:在本礦井2煤層可采范圍內平均厚0.77m。有東翼變薄的規律。在本礦井內大部可采。
5煤層:上距2煤層一般為33m,煤厚0~4.71m,平均厚0.32m,在西翼可采范圍內平均煤厚1.3m。
6煤層:為本礦井主要可采煤層,上距5 煤層一般為15~20m,煤厚0~6.8m,平均厚2.16m。沿走向由南向北逐漸變薄,沿傾向東翼最厚,西翼較薄,煤層結構一般。
6煤層直接頂為條帶狀粉砂巖,偽頂厚0~0.5m,為薄層狀泥巖或碳質泥巖,頂板破碎,壓力大,難以管理。底板為灰白色細粒砂巖和粉砂巖,無底鼓現象。
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層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
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簡單,-150m水平礦井最大涌水量1100 m3/h ,正常涌水量550 m3/h。
2.礦井開拓、通風情況
礦井設計采用斜井開拓、南北兩翼開采。主、副斜井布置在8煤層底板巖石中,坡度為240。一水平運輸大巷標高-150m水平,總回風巷標高+40m水平,二水平南北兩翼由一水平分別向下延深。
礦井采用兩翼對角式通風方式,有2個進風井、2個回風井。礦礦井采用抽出式通風,東風井安裝一臺G4-73-11№18B離心式風機,電機功率95kw,做為工作風機;另有一臺G4-73-11№18D離心式風機,電機功率130kw,做為備用風機。北風井安裝BD-Ⅱ-6№14型彎掠組合型對旋式通風機二臺,電機功率2×37kw,其中一臺工作風機,另一臺備用。
3.礦井工作制度
礦井工作制度為三班作業,早班作業時間為7:00~15:00,中班15:00~23:00,晚班為23:00~次日7:00。
4.礦井安全管理機制
裕民煤礦礦長和法人代表周耀輝,負責行政全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生產安全副礦長華連谷,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礦總工程師楊友明,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和技術工作。裕民煤礦直接管轄芋子田礦井,下設采煤隊、掘進隊、機電隊、運輸隊和通防隊。
(三)事故地點概況
+30 m水平復采工作面位于+30 m水平南大巷二石門以北,其上部開采標高為+40m水平,下部標高為+30 m水平,工作面走向長度為55m,傾斜長20 m,復采6煤,平均煤厚2 .5m。煤層頂板為再生頂板,含粉砂巖、細砂巖、炭質泥巖;底板為灰白色薄至中厚層狀細砂巖、質堅硬。該工作面于2009年4月10日形成,4月13日晚班開始回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長壁式采煤法,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采用摩擦金屬支柱配金屬絞接頂梁進行支護。工作面運輸巷和回風巷采用梯形木棚支護。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2009年5月16日早班(7時~15時),裕民煤礦組織全礦安全生產大檢查。上午8時,采煤三隊隊長鄧先鋒陪同礦領導到該隊的+30 m水平復采工作面檢查,檢查人員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于9時離開工作面。13時,當班值班副隊長肖學運看到工作面回柱比較困難,為了多出煤就擅自安排周清成和廖常明兩名大工到工作面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開巷掏煤,在挖了2噸多煤以后,在此處架設了一個木垛。早班出班后,肖學運未向隊里反映這一情況。
5月16日晚班(16日23時-17日7時)進班前,隊長鄧先鋒安排副隊長廖成發帶領大工占廣躍、占少華和小工占青國等12人到+30復采工作面采煤,并要他們到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開門掘進,但不允許采煤。23時30分,當廖成發等來到工作面后,發現工作面刮板機機頭壞了,于是廖成發就安排占廣躍、占少華和占青國三人到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掏煤,其他人員修理刮板機。23時50分,占廣躍、占少華和占青國三人將16日早班打的木垛拆除,然后占青國站到煤窩的最里面掏煤,占廣躍站在后面扒煤。17日零時30分,在扒出約4噸煤以后,巷道開門處的中柱突然斷裂,占廣躍、占少華發現不安全,就準備補柱加固,但占青國仍站在里面未撤離。17日零時50分,在加固過程中頂板突然冒落,垮落的煤矸將占青國埋住。事故發生后,廖成發一方面組織當班人員搶救,另方面派人向調度室報告;17日1時10分,調度室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礦領導和礦救護隊,安全生產副礦長華連谷等礦領導接到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下井進行搶救。因搶救難度較大,于18日10時10分才將占青國救出,已當場死亡。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萬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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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作業地點為復采區,頂板為再生頂板,抗壓強度低;該處為工作面下出口,處于巷道應力集中地段,壓力大。
2.事故當班作業人員違章在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拆除木垛掏煤,造成巷道支架失穩;占青國在巷道開門處的中柱突然斷裂的情況下,仍未及時撤離。
。ǘ┦鹿书g接原因
1.裕民煤礦違法組織生產。裕民煤礦在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己過有效期情況下,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的指令,違法組織生產。
2.頂板管理不到位,煤礦未制訂有針對性的頂板管理制度。
3.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嚴格執行安全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早班管理人員值班多,晚班很少,使各個作業點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督;對職工違規開門等“三違”行為查處不力。
4.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隊干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
5.安全投入不足。采煤工作仍使用淘汰的金屬摩擦支柱,運輸巷和回風巷使用抗壓強度低的木材支護。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ㄒ唬┙ㄗh不再追究責任的責任人員
1.占青國,事故當班小工,違章在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拆除木垛掏煤,造成巷道支架失穩垮塌,同時在發現巷道開門處的中柱突然斷裂的情況下,仍不及時撤離,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ǘ┙ㄗh給予黨紀、行政處分的人員
2.廖成發,中共黨員,采煤三隊副隊長,在沒有得到“允許開門通知單”且上一班已開巷的情況下,仍違章安排占廣躍、占少華和小工占青國三人到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拆除木垛掏煤,同時在巷道開門處的中柱突然斷裂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3.肖學運,采煤三隊副隊長,5月16日早班(7時~15時),在沒有得到 “允許開門通知單”的情況下,為了多出煤就違章指揮職工到工作面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開煤窩掏煤,在挖了2噸多煤以后,在此處架設了一個木垛。早班出班后,又未向隊里反映這一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鄧先鋒,中共黨員,采煤三隊隊長,該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事故當班進班前,在沒有得到“允許開門通知單”及詳細了解上一班工作的情況下,違章安排副隊長廖成發到工作面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開門掘進,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尹春生,瓦斯檢查員兼安監員,事故當班監督不力,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采煤三隊在工作面運輸巷機尾處的下幫拆除木垛掏煤,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周建生,中共黨員,安全科科長,負責全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多次違章亂開門亂采煤等“三違”現象制止不力,處罰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ㄈ┙ㄗh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7.裕民煤礦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管理頂板,于2009年5月17日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頂板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衡陽監察分局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和建議
1.裕民煤礦要加快辦證力度,礦井必須要取得“五證一照”且在合法有效期內方可組織生產。
2.全面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完善健全頂板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頂板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切實加強現場管理。
3.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嚴厲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對違規亂開門、亂采煤等“三違”行為要嚴厲查處。
4.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ケD芰。
5.切實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礦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