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業名稱:株洲縣堂市煤礦。
2.事故發生時間:2008年2月27日17時20分。
3.事故發生地點:-150米水平二石門煤上山維修工作面。
4.事故類別:頂板。
5.事故傷亡:死亡1人。
6.直接經濟損失:57.8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礦井概況
堂市煤礦為縣辦國有企業,始建于1969年,1971年竣工投產,至今已有35年開采歷史。設計能力6.0萬t/a。
該礦于2004年3月改制,由縣經濟發展局通過招標方式以498萬元轉讓10年生產經營權,租賃承包給賀再安等人。2005年7月,賀再安等幾名承包人進行了增資入股(總股金為660萬元),主要股東有5人:分別是賀再安、孟國強、王正凡、謝志軍(上述4人股金各140萬元)、毆陽俊(股金100萬元),由賀再安任法人代表,謝志軍任礦長,負責全面工作;副礦長李克奎負責生產管理工作,副礦長李立新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副礦長文友軍負責技術管理工作,副礦長李桂賢負責機電管理工作,另聘請3名副礦長井下帶班,配備3名專職瓦斯檢查員。
(二)礦井持證情況
該礦證照齊全。其采礦許可證號為:4300000630955,有效期至2009年12月;煤炭生產許可證號為:D180201002Y1G2,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工商營業執照證號為:4300001100682(1-1),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為:(湘)MK安許證字[2005]0602號,有效期至2008年7月21日;礦長謝志軍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湘煤-0501493)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湘煤安字第20040385號)。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是-150米水平二石門煤上山維修工作面。該工作面是2008年春節后復工開始安排的,到事故發生之日已掘進維修達7天。工作面上有老巷,煤厚1.8m,傾角60度,采取木棚支護,支護密度為1米3架,巷道上寬1.3m,下寬1.4m,高度1.6m。由于巷道上方留設的保安煤柱不足1米,巷道向前掘進坡度控制不力,巷道頂部貫穿了老空區,于是維修巷沿著老空區掘進,木棚直接頂著老空區支護。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過程
㈠事故發生經過
2月27日15時30分,采煤隊晚班班長李建軍、大工李升連、小工李衛明、吉建偉四人一起進班,16時左右到達-150米水平二石門煤上山維修工作面,到達工作面后李建軍安排李升連到擋頭維修,自己帶小工吉建偉背毛柴和轉運殘煤,小工李衛明運材料。李升連首先用木柱和竹板將擋頭打好擋,然后拆樹擴巷。17時左右,安全員兼瓦斯檢查員朱樹林到工作面檢查瓦斯,檢查時瓦斯濃度未超限,簡單交待注意安全就到其它工作面檢查去了。李升連在拆除舊支護的巷道下用刀砍木柱做支架時巷道突然垮塌,將其迅速埋壓。
㈡事故搶救過程
事故發生后,因作業工具均被煤炭埋壓,在距李升連作業不到2米的李建軍、吉建偉立即開始用手扒煤炭,并安排李衛明到其它工作面喊人來搶救,10分鐘左右,安全員朱樹林和其它工作面作業人員10多人一起參與搶救,18時5分左右將東升連救出,當時人已不能講話了,有呼吸有體溫沒有死,當即在井下作了人工呼吸進行搶救,然后送往株洲縣堂市鄉衛生院,經衛生院搶救無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點維修工作面布置在老空區下方,維修時拆除原有支架,擋頭未及時進行支護,懸空離層的老空區煤、矸石在重力作用下垮落。
2.作業人員站在空頂區砍樹,違章作業。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管理不到位。維修作業施工程序不符合規定要求,沿空送巷維修前未按先安裝新的支架后拆除原支架的程序進行,且未隨掘隨支,未進行加強支護。
2.技術管理不到位。沒有將采區實際開采情況及時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造成巷道上方未留設足夠的保安煤柱;巷道貫穿老空區后進行沿空送巷,情況變化后未及時修改安全技術措施,未編制特殊安全技術措施,未提出加強支護的技術保安要求。
3.安全管理不到位。沿空送巷進行維修作業,未作為安全監管的重點,安全管理人員對此重視不夠,無人發現和制止空頂作業、違反操作程序違章作業的違章行為。
4.安全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低、安全意識不強,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經調查確認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和建議
1.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和安全管理。沿空送巷等地點維修工作面是安全管理的重點,現場管理人員和礦安全管理人員應抓住安全管理重點,派專人盯守,指導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章作業,及時處理可能出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
2.加強技術管理。及時將井下采掘工程及采區實際開采情況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根據井下不同地質情況,編制具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對維修地點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明確維修作業操作程序(支護順序)和加強支護的具體措施規定,對作業地點出現變化時必須及時補充修改安全技術措施,確保技術管理超前安全管理,技術管理服務于生產管理。
3.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從業人員的勞動紀律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能力。杜絕違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