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業名稱:寧鄉縣煤炭壩鎮團山塘煤礦。
2.事故發生時間:2008年5月31日10時30分。
3.事故發生地點:-115米水平西四石門貫通-90米水平西三石門通風巷掘進工作面。
4.事故類別:頂板。
5.事故傷亡:死亡1人。
6.直接經濟損失:40.52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礦井概況
1. 團山塘煤礦位于寧鄉縣煤炭壩鎮楠竹村。該礦于1982年由煤炭壩鎮政府開辦。2003年11月,由煤炭壩鎮村民謝再良以1360萬元的價格中標,取得了4年的生產經營權。該礦采用斜井開拓方式。由謝再良任法人代表、礦長,主持全面工作;由謝友良任生產副礦長,負責生產管理工作;由鄒定明任安全副礦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由唐立軍任技術負責人,負責技術管理工作;同時聘請魏冬梅安全礦長助理,協助安全管理工作;聘請謝梅兵、謝紀明、李東海、江任中、鄒玉華、羅理擔任安全檢查員兼瓦斯檢查員,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和瓦斯檢查工作。
2. 持證情況:該礦目前持有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號碼為4300000420162;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碼為(湘)MK安許證字[2005]0713Y1,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煤炭生產許可證號碼為X180104041;礦長謝再良經復訓合格,取得了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第06143010001028號)。
3. 團山塘煤礦的有關生產系統。
通風系統:該礦采用中央并列抽出通風方式。安裝了2臺11Kw軸流式風機作為地面主要通風機,風井出風量為約500立方米/分。
提運系統:主斜井、-30、-54、-115水平使用JT0.8米絞車串車提升,使用600毫米軌距,0.5噸自制礦車,平巷使用人力推車運輸。
供電系統:由網電1萬伏電源單回路供電,礦井變電房安裝了一臺500KVA的變壓器,井下電壓等級380V,安裝了一臺400KW的柴油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
4. 團山塘煤礦開采技術條件:開采二迭紀龍潭煤系煤層,開采3煤,開采壩能公司采后的復采煤層,煤種為煙煤。該礦屬低瓦斯礦井;煤塵有爆炸危險性;煤層有自燃傾向性。
(二)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事故地點為-115米水平西四石門貫通-90米水平西三石門通風巷掘進工作面。由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礦井未組織生產,2008年5月21日礦井安排謝新民掘進隊進入-115米水平西四石門,該石門已經回采,為順利回采復采煤炭,安排謝新民隊掘進維修該石門回風巷,與-90米水平西三石門通風巷貫通。該貫通巷道總工程量為56米,至事故發生日已完成33米。事故發生前一個班巷道左幫貫穿老空區。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過程
㈠事故發生經過
5月31日7時30分左右,承包隊長謝新民安排帶班長何建強到事故地點掘進工作面作業,當班交待要搞好支護。8時30分左右,作業人員到達工作面,何建強安排大工傅德貴在擋頭掘進挖煤,小工何輝兵和石明鐘擔煤運輸煤炭,自已負責材料運輸。因擋頭左邊穿了老空區,傅德貴、何建強就對擋頭進行加強支護,支了1架樹,這時安全副礦長鄒定明、安全員鄒玉華、承包隊長謝新民等先后幾分鐘到達工作面,要求帶班長何建強等作業人員在巷道左邊穿老空區處打上木垛,并要求停止擋頭作業,從擋頭退回2付鉗子距離右邊開門繞過爛巷。然后離開了工作面。何建強于是安排傅德貴就地休息一會兒,要求小工何輝兵和石明鐘把擋頭的煤炭運出去,自已出去搬運開門的材料。何建強出去后,傅德貴先休息了一會兒等開門材料,因材料沒有到,他就到了擋頭貫穿老空區處挖起了煤炭,當小工何輝兵擔了5擔煤炭返回時,就聽到一聲喊,“救命”!看到大工傅德貴被擋頭左邊煤炭、矸石埋壓了一半,只能看見他的肩膀以上身體,于是立即喊人來搶救。
㈡事故搶救過程
事故發生后,小工何新輝出去報告事故并喊人來搶救,何建強和石明鐘用扒子扒開傅德貴身上的煤炭和矸石,由于矸石不斷掉落,最后矸石將傅德貴全身埋壓,后來其它維修工作面10多個人員先后加入搶救,先把垮落的上方用前探梁固定,再清理和搬運垮落的煤炭,半小時后將傅德貴救出,但已經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點掘進維修工作面為復采煤層,巷道掘進后擋頭左邊穿老空區,破壞了采空區的壓力平衡,雖然進行了簡單的支護,但未背好幫頂,未抬樓加固,懸空松散、離層的煤、矸石在重力作用下垮落。
2.作業人員未按要求停止擋頭作業,擅自挖巷道擋頭左邊貫穿采空區的煤炭,違章作業。
㈡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管理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班作業地點遇到采空區,擋頭漏矸,值班礦長(安全副礦長)、礦安監員、承包隊長雖然提出了停止擋頭作業,改變作業地點的措施和方案,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先處理爛巷,未對擋頭打好安全擋,再安排其它地點作業,留下了事故隱患,對危險區域作業沒有提出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
2.技術管理不到位。作業規程沒有對事故地點復采工作面掘進(維修)提出具體、明確的支護要求;也沒有提出對復采地點貫穿老空區巷道支護的特別處理措施、方法,技術管理落后于生產管理。
3.安全培訓不到位。沒有按規定組織工人學習作業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沒有針對煤炭壩礦區復采工作面的特點、頂板支護的特點、復采工作面如何預防頂板事故進行專項的培訓,作業人員對復采煤層頂板支護安全意識差,隨意放頂煤(挖偷煤),自保、互保不到位。
㈢事故性質:經調查確認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和建議
1.加強煤礦現場管理和安全管理。礦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在井下發現事故隱患時,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采取果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消除前安全管理人員不得離開工作面,不得留下了事故隱患;如果消除事故隱患過程中不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下達撤出作業人員命令,并揭示安全警示標志,嚴禁人員進入。
2.加強技術管理。煤炭壩礦區為開采復采煤層,作業規程必須針對復采煤層的特點,提出具體的(殘采、復采)巷道布置、開采順序、通風方式及頂板管理的支護要求。對特殊地段的頂板管理必須提出特殊的支護措施和規定,嚴格開門地點的選擇和支護,防止頂板事故的發生。
3.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煤炭壩礦區必須有針對性的根據復采煤層頂板管理的特點進行培訓,同時加強從業人員的勞動紀律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能力,以案說教,做到令行禁止,杜絕擅自改變作業命令的違章作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