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㈠事故單位:嘉禾縣鐘水鄉白石葫煤礦。
㈡企業性質:私營企業。
㈢事故時間:2010年11月29日19時30分。
㈣事故地點:+106m水平四石門探煤上山工作面。
㈤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㈥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㈦直接經濟損失:55.7萬元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㈠煤礦概況
白石葫煤礦位于嘉禾縣鐘水鄉白石塘村境內,距嘉禾縣城約12Km,礦井往北有1.5 Km簡易公路通往高等級公路,交通較為方便。
該礦始建于1998年,1999年投產,原生產能力為3萬噸/年,為私營合伙企業,煤礦總股金1300萬元,主要股東有歐陽章紅、曾漢平、黃轉平、曾凡社、曾桐生等8人。
該礦屬湖南省人民政府規劃保留的資源整合礦井,由白石葫煤礦與原門頭窩煤礦(已關閉)進行資源整合,設計生產能力為6萬噸/年,整合后設置一主一副一風三個井筒,其改擴建工程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已經批復。
煤礦現有職工50人,由歐陽章紅任董事長;曾漢平任礦長,負責礦井全面工作;肖土付任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的安全管理和職工培訓工作;李水賢任生產副礦長,負責井下的生產管理和勞動力組織;鄺玉光任技術負責人,負責煤礦生產布局、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等工作;下設值班隊長3人,值班長6人,事故當班值班隊長為李柏生,值班長為鄧棟生。
該礦采礦許可證證號為c4300002009081130037736,有效期為2009年8月7日~2014年8月7日;煤炭生產許可證證號為x181107062,有效期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0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2006]1959號,有效期2006年8月2日~2009年8月2日;礦長曾漢平的礦長資格證證號為43080402,有效期2010年11月~2013年11月;礦長安全資格證證號為09143010000445,有效期2009年4月15日~2012年4月15日;尚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證。
㈡礦井基本情況
1、礦井開采技術條件
礦井處于袁家向斜的南西翼,主采龍潭組上段5煤層,2煤和6煤局部可采。
5煤煤層厚度0~3.5m,平均1.29m,煤厚變化較大,煤層機構簡單,屬較穩定煤層。煤層傾角15°~70°,局部地段出現倒轉,平均傾角為40°,褶皺發育較復雜,多呈藕條帶節狀、透鏡狀。
5煤直接頂為灰黑色粉砂巖,遇水易膨脹,不穩定。老頂為中厚狀細砂巖,直接底為灰黑色石英砂巖。
該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礦井,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有自燃傾向。
礦井正常涌水量為15m3/h,最大涌水量為30m3/h。
2、礦井生產系統
礦井采用斜井多水平開拓,有主、副、風三個斜井。主斜井井口標高+305.4m,落底標高+50m,井筒坡度28°。副斜井井口標高+304.6m,落底標高+100m,井筒坡度28°。風井井口標高+248.7m。井下劃分為2個水平:一水平標高+100m、二水平標高+50m,分南北兩翼布置。礦井現開采北翼+100~+130m之間的煤炭資源。事故前在+100m水平北翼布置有五石門平巷維修工作面、四石門探煤上山煤掘工作面(事故工作面),+50m水平布置一煤掘工作面(技改擴能首采工作面的上引巷)。
礦井采用中央邊界式通風方式,機械抽出式通風方法,風井裝備兩臺YBK56-4-№12型軸流式風機,配套電機額定功率為45kw。礦井總進風量為1170m3/min。
3、礦井作業制度
礦井采用三班作業制:早班,0時-8時;中班,8時-16時;晚班,16時-24時。
㈢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106m水平四石門探煤上山掘進工作面。
該工作面于11月28日中班開門,由安全副礦長肖土付在中班班前會上臨時安排布置。工作面南部2米為2#切眼,上部+110m標高以上為采空區,事故發生時已沿上山開門處往上掘進了5米。工作面跟6煤底板沿煤層傾向掘進,巷道頂底板為石英砂巖,煤層傾角50°,煤厚1.2m,采用木材架棚支護,支護材徑為φ12-14cm圓木,抬雙邊櫨。巷道凈寬1.2-1.5m,凈高1.2m,棚距50cm。
施工前,礦方沒有編制專門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詳見附件2:事故現場示意圖)
(四)監管情況
嘉禾縣設立了煤炭局負責全縣合法煤礦的安全監管。向每個煤礦派駐了一名安監員,負責所駐煤礦的安全監管,白石葫煤礦駐礦安監員為劉斌德。事故前已發現事故工作面在急傾斜煤層中采用正傾斜上山掘進及無措施施工等安全隱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鐘水鄉政府明確了分管煤礦安全的領導,下設安監站,負責全鄉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管。安監站站長李流兵,對駐礦人員工作要求不嚴,督促不力,每月下井1次(事故前最后一次下井日期為10月6日),未能及時發現事故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
2010年11月29日16時,安全副礦長肖土付主持召開了進班會,當班下井作業人員9人,共安排3個作業地點,其中+100m水平五石門平巷維修3人、四石門探煤上山掘進工作面3人(大工黃日忠(遇難者)、小工黃小仔、張文生),+50m水平煤掘工作面(布置技改擴能首采工作面上引巷)3人,管理人員4人(帶班礦長曾漢平,值班隊長李柏生,值班長鄧棟生、李五仔)。肖土付交代作業人員,四石門探煤上山探到老巷后就停止掘進,退回打好密閉。
16時50分,鄧棟生、黃日忠、黃小仔、張文生一行4人到達探煤上山作業地點,鄧棟生先檢查了工作面頂板及垱頭瓦斯情況,發現一切正常,就到別的工作面檢查去了。作業人員開始用挖斧挖煤,挖了1米左右(約2斗煤),還沒見采空區,然后開始架棚子,黃日忠負責在前面支護,張文生在后路清理煤矸、砍樹,黃小仔在大巷裝煤運輸材料。19時30分,黃日忠立好棚腿,準備架棚梁時,垱頭頂板掉渣,有冒頂預兆,張文生就叫黃日忠馬上退出來,黃日忠沒有回答,仍在垱頭作業,這時垱頭頂板煤矸突然大面積垮落,堆滿了上山,將黃日忠埋在里面,張文生退到第一座櫨的位置,發生事故后安全逃生。
張文生立即跑出去用電話跟地面調度室進行了匯報,并叫小工黃小仔去其他工作面喊人救援。帶班礦長曾漢平、生產礦長李水賢、安全礦長肖土付等陸續趕到了事故工作面,將黃日忠扒了出來,當時還有呼吸,就趕緊把他裝上礦車,用絞車提到地面并緊急送往嘉禾縣中醫院,晚上22時40分黃日忠在醫院不治死亡。
四、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詳見附件1),直接經濟損失55.7萬元(詳見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1、四石門探煤上山沿6煤傾向掘進,煤層傾角達50°,且垱頭接近采空區,應力集中,受采動影響煤巖破碎,穩定性差,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有冒頂危險。
2、作業人員忽視安全,頂板來壓后未及時撤退,被垮落的煤矸掩埋致死。
㈡事故間接原因
1、巷道布置不合理。施工前對巷道冒頂危險性預見不足,一是探煤上山開門處附近巷道較多,應力集中;二是巷道緊鄰上部采空區,巖體破碎。
2、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現場管理不到位,把關不嚴。當班值班長及技術負責人事故前曾到過事故工作面,未及時發現事故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并責令停止作業。二是技術管理不到位。四石門探煤上山在未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施工。
3、安全監管不力。一是駐礦安監員未及時制止事故工作面無措施施工。二是安監站對駐礦人員工作要求不嚴,督促不力,未及時發現事故隱患。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責令嘉禾縣鐘水鄉白石葫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制定整改方案,進行認真整改。經嘉禾縣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合格后,嚴格按照湘政辦明電[2010]6號和湘政辦函[2010]28號的要求恢復技改施工。
2、要科學合理布置巷道。巷道布置時盡量避開老巷、斷層、頂板破碎帶和應力集中區域。在急傾斜煤層中嚴禁沿煤層傾向作上山巷道。
3、加強頂板管理。一是科學合理選擇開采方法、支護材料和和工藝作為防范頂板事故的關鍵手段;二是在急傾斜煤層中布置巷道時應避免作正傾斜上山,要優先選用偽斜上山或下山布置。
4、加強技術管理。單項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貫徹學習后方可作業;二是巷道開門前必須有技術負責人、安全礦長等礦級管理人員親臨現場、定點把關。未經同意,嚴禁擅自安排巷道施工。
5、嚴格現場管理。一是配足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切實做到每個采掘頭面班班有人盯守,嚴禁擅自離崗;二是要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切實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6、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對新入礦工人必須進行72小時的入井前強制性安全教育培訓,對在職職工必須進行定期輪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煤礦安全知識,熟悉本煤礦自然災害的特點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自保互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