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礦工法》獲得通過之后,每一宗“公然違章”案件就可能被處以22萬美元罰款。《礦工法》對“公然違章”定義為:“明知已違反某一項強制性安全健康標準,卻以漠然的態度或一再疏于進行合乎情理的努力來予以整改,而此項違章已經實際上造成,或者理所應當地預料到會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礦山安全健康局監察人員在進行監察和調查時,要檢查是否有違反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如有,就要針對違章發出執法文書。在此過程中,監察人員要就礦主對其知曉的違章是否存在漠不關心的情況,按照“否”到“漠然處之”的等級,做出評估。監察人員還需知曉以往對某一礦山所發出的執法文書的情況,然后依據這些事實和他們所觀察到的情況判定該礦是否存在“公然違章”。判定某項違章是否屬“公然違章”必須滿足若干基本的法定條件。這類違章在提交有關部門處以民事罰款之前,必須由該礦所在地區礦山安全健康分局局長和管理層進行全面審議。
程序1)礦山安全健康局監察人員認定的“公然違章”必須符合下列“以漠然的態度或一再疏于整改”的違章案件的評定標準:
因“明知已違反某一項強制性安全健康標準,卻以漠然的態度或一再疏于進行合乎情理的努力來予以整改”所造成的違章:
1.接獲“重大違章”執法文書
2.至少造成永久殘疾后果的職業傷病
3.接獲“無正當理由疏忽”執法文書
4.被認定為“任意玩忽職守”的疏忽
因“一再疏忽”而未能進行合乎情理的努力來對某已知的違章做出整改而導致的違章:
1.接獲“重大違章”執法文書
2.至少造成永久殘疾后果的職業傷病
3.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疏忽”的行為
4.在過去15個月內至少在同一項安全健康標準上有兩次“無正當理由疏忽”的違章。
另外,如果認定某項違章符合上列判定標準,還必須認定此項違章是否為實際上已經造成,或者理所應當地預料到會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的“近因”。“近因”是指直接造成傷害或死亡的原因;如不存在此項“近因”,傷害或死亡就不會發生。
程序2)“公然違章”案件都將進行特別評估。為了啟動特別評估程序,監察人員必須針對認定的每一項“公然違章”案件填寫一份“特別評估復議表”,按照上述評判標準,明確認定為“公然違章”案件的原因監察人員及高層復議人員必須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和情況。“特別評估復議表”按照要求填寫完成后上報礦山安全健康局下屬的煤礦安全健康監察局局長,然后由該局長將復議表連同相關的執法文書轉交復議中心。
程序3)如果以往對某礦的執法情況表明應對該礦發出“公然違章”執法文書,該礦所在的礦山安全健康局地區分局局長則應在適當的時候將此情況通知該地區所有礦主和礦工代表。然而,即使礦山安全健康局未就此向該地區所有礦主和礦工代表發出通告,也不妨礙其發出此類違章的執法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