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在總結了1989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號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1991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面臨的新形勢,制定的一部全面、系統地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嚴格依法報告和調查處理生產事故,必須把握新變化,堅持四個基本原則。
事故調查處理的責任主體上,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同時條例的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負責批復。
上述規定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根本的不同。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有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由此看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主體是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安監部門)。
適應這一變化,安監部門一定要轉變角色,轉變職能,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和權責一致原則,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不可固守陳規,不超越職權,承擔過重的額外負擔。 ¬
在事故調查處理的對象上,堅持重點突出,兼顧全面的原則。
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事故調查處理的對象,即《條例》的適用范圍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處理,也就是說條例適用的主體主要是生產經營單位。為了使非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法可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這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前后對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更廣,它是指包括企業在內的一切生產經營單位。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它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法人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多種經濟成分。
適用這一變化,安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同級政府行政編制賦予的職權,不僅要監督監查屬地范圍內的一切企業,而且要監督監查包括企業在內的一切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所講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釋義,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和制造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如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消費過程中的產品安全問題等,都不屬于生產安全問題。所以,安監部門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首先要認定事故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還是在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然后根據事故的性質,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盡職盡責,不瀆職,不失職,全面依法行政,切實依法行政。
在事故處理的法律適用上,堅持特殊優于一般的原則。
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此同時,為了兼顧民航、鐵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種設備等行業和領域的特殊性,《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海上船舶事故、內河船舶事故的調查處理,屬于國務院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這些領域里的事故,由相應的執法部門(上述領域分別由質檢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港務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這是《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頒布實施后,根據新形勢的變化,依據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安全生產法》確定的監管體制,做出的銜接性法律規定,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法律體系的和諧。
適用這一變化,安監部門必須準確定位,有所為有所不為,既不能代替、包攬相關部門的工作,也不能無所不為、袖手旁觀;既要加強監督檢查、推動工作,又不能陷于具體部門的直接監管工作中。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嚴格按照國務院和各級政府“三定方案”明確規定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不推諉,不越位,不缺位,切實做到依法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實現事故查處的目的。
在事故責任的追究上,檢查聯合執法的原則。
聯合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基礎上,適應形勢的變化,在堅持聯合執法的基礎上,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發展了這一原則。《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不僅如此,《條例》繼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精神,重申了安監部門在生產安全事故罰款方面的主體地位,《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安監部門在實施罰款時,不僅要明確事故發生單位是否屬于職責范圍內,法律法規依據是否正確,還要處理好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的關系。比如某一建筑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情況,安監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對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處以罰款,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則可以根據《建筑法》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降低或者吊銷企業的相關證照。不管怎樣,監管部門必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嚴格依法處罰,避免重復處罰。
監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監總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0月12日聯合召開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系會議第一次會議,為部門之間聯合執法開創了先例,必將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制度化建設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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