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釣魚式執法”的系列案件被曝光后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和爭議。10月26日,上海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了調查結果,上海浦東新區將終結孫中界“釣魚”式執法案件并向公眾公開道歉;閔行區張暉事件執法取證不正當,區政府將依法撤銷原處罰決定。個案雖暫時告一段落,但對各政府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整治卻悄然開始。有學者稱:“釣魚式執法”案件將會成為既“孫志剛事件”影響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政策、“周一超案件”影響用人單位招收乙肝病毒攜帶者政策之后,又一推進依法行政進程的典型案例。
通過“釣魚”事件舉一反三,我們不難發現不僅交通執法、城管執法存在“釣魚”現象,還有類似的工商、質監、環保等執法部門都有可能為了一時的經濟利益或者是為了執法取證的方便、快捷,從而采用“下套”、“設陷阱”的方式去“釣魚”。那么我們安監部門如何在這種輿論背景下,防微杜漸、吸取教訓,完成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呢?
安監部門肩負著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三大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所以打擊三大行業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就成為安監執法的重中之重。日常監管中,執法人員面對比如非法加油站點、非法煙花爆竹零售業戶,因為其非法銷售行為帶有隱蔽性,安監執法人員又沒有強制搜查的權利,如果采取常規的執法方式可能檢查不到什么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使用一些先假扮消費者,假裝購買商品,看看是否能發現問題的辦法。這種執法方式,如果拿捏不準,很容易走進“釣魚式執法”的誤區。按照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的說法“不是說只要是這種非常規的執法就一律是不好的,是壞的東西。而是看它在什么條件下使用這個手段。”進而余凌云教授提出了“執法要具有合法性的話,必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應當是常規行政執法無法有效的達到執法目的的時候才可以考慮采取這種非常規的調查手段。(2)釣魚式執法必須由兩個執法人員去實施,不能假借非執法人員之手去實施。(3)要有事先的審批和嚴密的組織。(4)有條件的話,應當采取全程的視頻、視聽手段,以便全面的收集有關的證據。(5)在釣魚式執法的時候,不能夠使用引誘式的語言。”
筆者認為,以上關于行政執法調查取證的幾點要求,應時刻提醒我們安監執法工作者,以避免在執法過程中出現既損害政府形象,又對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違法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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