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安全生產法》第一條規定: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第一條規定: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見,不管是現行《安全生產法》還是《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都把“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作為法律制定的基本目的之一。但是,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如何認定生產安全事故?如何對生產安全事故和意外傷害事故(案件)進行區分?長期困擾基層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特別是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面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造成的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引起的生產安全事故等復雜案情,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就更是難以做出準確認定。結合《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與規定,筆者認為,要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就要準確認定生產安全事故,要準確認定生產安全事故就要重點把握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認定生產安全事故,做到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的核心要求是“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現行《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內容與現行《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完全一致。這是《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最高核心地位法律對于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見所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都不能超越該規定,要做到依法認定生產安全事故,這是基礎,也是核心,而具體辦法就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二是正確理解職權法定,把握法律精髓。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這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認定最直接的法定依據。該法條中包含四層含義,一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只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即事故發生的時間必須是“生產經營活動中”。二是《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適用生產安全事故的范圍有兩種: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超出以上范圍的事故,不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三是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且“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是必要條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是必要結果。四是“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三是認定證據充分全面,力求科學嚴謹。
實事求是的提取證據,科學嚴謹的邏輯推斷,依法依規的調查認定,是最終確定生產安全事故原因、性質、責任的基本要求,也是認定“生產安全事故”基本要求,因此證據材料提取顯得尤為重要,務必要查明以下三方面證據材料:一是事故的發生時間是否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即事故發生的時間必須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時間,未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時間內的事故不能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二是事故的發生的地點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地點,未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和范圍內的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調整范圍。三是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人員是“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傷亡的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是“生產經營活動中”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且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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