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在對化工企業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的過程中,遇到了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化工廠區的問題,筆者在此提出,在各位專家學者共同探討。
一、有關規定
針對架空電力線路跨越化工廠區的問題,有關專家提供了下列規范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
1.《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片版)中,第3.1.6條規定: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中,第10.2.1條規定:甲類廠房、庫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丙類液體儲罐不小于1.2倍。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04年版)第十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等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10kV,5m
(2)35~110kV,10m
(3)135~330kV,15m
(4)500kV,20m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2) 不得燒窯、燒荒;
(3) 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4) 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5.《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中規定:110kV送電線路通過居民區建筑物時,導線與建筑物之間垂直距離不應小于5m,與等高建筑物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7.《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遷拆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二、單位情況
該化工廠是以氯化亞銅和氰化鈉為原料,生產氰化亞銅產品的企業,其化工廠區平面布置見圖1。
圖1 化工廠平面布置圖
三、專家意見
為了盡快解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化工廠區的問題,由當地安監部門及化工廠共同組織了電力設計專家、化工工藝和設計專家對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化工廠區,影響安全生產等問題進行論證討論,提出了如下意見:
1.電力設計專家意見
(1)根據《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規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的規定,沒有電力線不得跨越鍋爐房的規定和條款。
(2)按照《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中的規定,當跨越建筑物時,其交叉跨越凈空距離不得小于5m,現場觀測電力線與鍋爐房的交叉跨越距離大于5m,滿足規程規定。
(3)在本線路附近作業時,任何作業工具在任何情況下,與電力線的凈空距離不得小于5m;按規范要求,甲類易燃、易爆區及各類儲罐等,距電力線距離不得小于1.5倍的倒桿距離。
2.化工專家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110kV高壓線穿越該廠區的氰化亞銅倉庫、氰化鈉儲罐和蒸發量4t/h的蒸汽鍋爐不合適。鍋爐屬于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受鍋檢所在的所檢和備案。有可能發生爆炸危及周邊設施安全,同時燃燒產生的SO2等酸性氣體,對高壓線產生腐蝕,影響其壽命并危及其安全。建議鍋爐房遷址或高壓線路改為電纜埋地。氰化鈉為劇毒危險化學品,該廠氰化鈉儲罐的庫房為磚瓦結構,比較簡陋,容易使氰化鈉受潮,不符合劇毒危化品“五雙”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議氰化鈉儲存廠房遷址,并改建為混凝土結構。
四、筆者意見
根據該化工廠的所用原料和生產的產品來判定,該企業不屬于石油化工企業,因此不能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0,1999年版)中的規定執行;由于化工所用原料和生產的產品不屬于甲、乙、丙類物品,而鍋爐房屬于丁類,因此也不能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中的規定執行。依據以上專家的意見,不同的專家采用的標準規范不同,所得出的結論也不同,筆者認為:
1. 按照雙方互利互惠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議該化工廠和電力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化工廠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事故發生和減少有害物質的排放,以保證高壓線路安全;電力部門也應當增加對線路的檢查頻率,尤其在風雨雪天氣特別是刮臺風時嚴防發生倒桿斷線事故,以保障化工廠的安全生產, 同時建議雙方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共同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 為了保障雙方的安全生產,建議最好依據專家意見,將鍋爐房和氰化鈉儲存廠房遷址;高壓線改道或改為電纜埋地。
五、結束語
隨著城市發展和國家標準規范的不斷修訂,一些已建企業的安全條件不完全符合要求,如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化工廠區、安全距離不足和未經建筑消防安全驗收等問題的存在,導致企業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同的事故的隱患。但是,如果企業能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各項安全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基礎上,根據專家的意見進行溝通和共同協商,并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不斷整改安全設施,逐步消除固有的事故隱患,在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的情況下,也可認為事故風險達到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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