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日頒發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中第23條規定了國家電力公司部分公司、 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二級安全監督機構。計劃下一步重新制定的《安全監督規定》也將必 然涉及到安全監督機構設置這一重要問題。目前,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對這一問題有不同 的認識,這種不同的認識已經波及到網省公司乃至發供電企業。為此,筆者談點自己的看法。
1 國家對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非常重視
1.1 1999年12月1日,國務院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上,在分析了當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原因后,吳邦國副總理要求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機構改革和企業改組、改制中確 保安全監督管理隊伍的建設,并在今年4月7日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安全電視電話會議 上,部署安全大檢查工作時強調要把“安全監督管理力量的配備和職責履行”作為重要內 容來查,說明了國務院對于這一問題是高度重視的。
1.2 針對煤炭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削弱、事故頻發,國務院專門成立了煤炭安全監察局這一 專門機構,一方面說明了國務院對安全機構的重要性有非常明確的態度,另一方面也預 示:如果在改革過程中企業的安全監督機構被明顯削弱,一旦發生大的事故,政府有理 由、也有必要另設其它機構來加強監管。
1.3 目前,在各種工作交流和事故處理中深刻地體會到,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電力 行業有一套完整的安全監督體系都予以高度評價和充分認同。其較為嚴格的安全管理和健 全的安全機構具有一定的威信,使得電力企業在處理許多相關問題時較為主動。因而,在 某種意義上,安全監督機構如何設置對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形象確實有很大影響。
2 國情和發展水平需要有相適應的管理方式
2.1 應當清醒地看到,我們現有的設備狀況、人員素質、自動化程度、機械化程度尚不能與發達國家相比:發達國家設備基本上很少檢修,即便是檢修也是由生產廠家或其他公司 完成,我們的設備維護工作量大,而且大量問題要自己干;運行上,電網發展水平決定了 運行方式調整多、操作多,而自動化程度又不高,需要人為干預設備的行為要多得多;在 工程施工上,相比較起來,一個是高度機械化,一個幾乎是人海戰術。盡管我們目前也在 不斷縮小差距,但畢竟起點不高。要承認差別,有差別就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有些管理方 式理論上落后,但有其適應國情,適應現狀的一面。目前情況下,需要有相適應的機構和 適量的人員來強化管理、彌補先天不足。
2.2 我們曾經對EDF和比利時電力公司安全管理進行過考察,他們的安全管理人員或部門 直接對最高層管理者負責,并不從屬于其中某一部門。
2.3 同樣,我們認為隨著技術水平的發展、人員素質的提高,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原則并 不是永遠一成不變,將來可以根據情況重新調整。實際上,在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這一問題,是按照5年適用期的原則進行起草的。另外,對于公司系統內 一些不以電力生產為主,從事危險程度不高、危害面不廣的企業,我們也同樣不主張一定 要有獨立的二級安全機構,總之,一切從實際出發。
2.4 應當考慮普遍存在的心理:安全機構設置問題不同程度、或多或少反映出對安全工作 的重視程度,尤其是管理部門的態度。應盡量避免對基層安全工作產生副面影響,避免政 府部門認為國家電力公司改革對安全機構有所削弱的看法。
3 重要和危險程度高的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二級安全機構
3.1 網省公司的安全機構有大量的、實際的組織、協調、分析責任、落實措施等工作,有 時直接涉及各部門,發供電企業更是如此。安全機構的設置需要相對超脫,電力企業安全 機構在職能上有雙重性,既要有管理職能,又要有監督職能,二者缺一不可。強調或忽視 任何一面都不能使安全機構很好地發揮作用,削弱了自身存在的價值,對于安全監督機構 的監督職能來說,應盡可能在機構設置上避免“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情況,否則就不 具備完成監督職能的條件。
3.2 電力工業安全工作的歷史充分表明了安全監督機構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這一點,我 們老一輩安全管理工作者有更充分的體驗,發表了許多相關的文章,這里不再贅述,基本 規律是每當安全生產工作有大的滑波之際,都是安全監督機構被撤消和削弱之時,兩者之 間不能說沒有必然的聯系。
3.3 目前絕大多數網省電力公司均設有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僅有極少數網省公司是 與生產部門合并在一起,發供電企業大致狀況也如此,現已經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繼 續下去后果將難以預料。
3.4 國家電力公司目前的安全監督機構是設在發輸電部,這并不能成為網省公司和發供電 等企業效法的理由。國家電力公司目前在功能上有別于網省公司:網省公司擁有眾多的直 屬發供電、施工、設計、修造等企事業,并直接從事生產指揮活動。而國家電力公司有別 于此。
鑒于此,我們認為,應當準確地貫徹今年5月1日頒發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即: 網省電力公司、發供電企業、施工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二級安全監督機構。堅持“只能加 強、不能削弱”的原則,網省電力公司和發供電企業的安全監督機構不能合并,并直接向 最高管理層負責,這符合電力行業目前的發展現狀和生產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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