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故的數據總令人心痛。2008年1月1日-11月9日全國安全生產簡況顯示,全國發生特別重大事故10起,死亡662人,同比增加6起、500人。其中,煤礦企業發生5起,死亡174人。可以看出,特別重大事故死亡和失蹤數多半依然來自煤炭行業。盡管目前煤礦事故總量與死亡人數比以往已大大減少,但煤炭行業安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事故高發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事故高發、頻發的原因十分復雜。客觀上,煤炭開采是與自然角力的高危行業。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速階段,對能源的依賴度依然很大,由于“缺油、少氣、富煤”的能源結構制約,且高瓦斯、多水害礦井居多。由于歷史原因,采煤方式落后,安全欠賬巨大。此外,煤炭企業良莠不齊,小煤礦占絕對比例,且一線員工多以農民工為主,素質不高、安全意識薄弱,整體上煤炭安全生產基礎脆弱。
我們知道,安全生產是經濟發展方式、社會管理水平等因素的綜合反映。客觀上目前處于“事故易發期”不假,但據我多年煤炭工作經驗判斷,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根本原因在于重生產、輕安全,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沒有根植于心。
有兩個現象足夠支持這個判斷:一是,凡是GDP快速增長期,煤炭緊俏之時,礦難事故就多且頻繁;二是,年產量不足3萬噸的小煤礦近年來已經關閉了1.1萬處,還有1.7萬處,煤炭產量只占全國的1/3,而事故死亡人數卻占全國的2/3,是礦難的“重災區”。亂采濫挖現象屢禁不止,非法開采黑煤窯事件時有發生。
是無法可依嗎?顯然不是。有關煤炭行業安全的法律依據,絕非一部《安全生產法》。密切相關的法律有《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公司法》、《工會法》等。
是治亂不用重典嗎?顯然也不是。在《刑法》、《刑事訴訟法》基礎上,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嚴明依法追究玩忽職守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事故隱瞞不報罪、擅自采礦罪和破壞國家礦產資源罪等“七宗罪”;2007年,高法、高檢則頒行了《關于辦理危害礦山安全生產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于2001年施行后,2005年9月3日再次修訂頒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懲處力度不夠,違法犯罪難以有效制止
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報告顯示,2000年-2005年,國務院調查處理了64起特別重大事故,“每一次礦難幾乎都發現了權錢交易”。在這些案件中,有些是地方官員在煤礦中參股,有些是政府官員充當不法礦主的保護傘,甚至一些官員竟然和礦主相互勾結,瞞報事故。對此,不僅有《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還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等黨紀。此外,有關部門還專門出臺了鼓勵群眾舉報監督的專門條例。
國法黨紀,白紙黑字,不容置疑。研讀有關煤炭行業安全的法規,不難發現,法制之嚴密、法紀之嚴明、措施之嚴厲,真可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合理的解釋只能是,實際執法中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懲處力度不夠,違法犯罪行為難以得到有效制止。常見的情形是,“制度掛在墻上,口號喊在嘴上,落實停留在會上”,就是勞動者生命權益沒有放在心上。
2005年8月25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李鐵映在作《安全生產法》實施情況報告時說,“一些企業負責人強逼職工超強度勞動,甚至進行奴役性生產。”《安全生產法》是用“血鑄的條文”。
安全是安全生產鏈條上所有人努力的結果
盡管從事故鏈角度看,安全是安全生產鏈條上所有人努力的結果,現階段就我們目前的情形分析,關鍵在于行政和企業兩個安全責任主體的發展觀,是生產第一還是安全第一,是GDP政績至上還是生命價值至高無上,是以物為本還是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是我們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原則。以人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為本。生命之可貴,是因為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生存是第一法則。因此,《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需要修訂。這部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在這里,立法目的似乎是多元的,“生命和財產”似乎同等重要,發展經濟抑或被誤認為是最終目的,而“防止和減少事故”則成了一種手段。因此,本法這一條修訂應該開宗明義地突出強調“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此外,因為大家共知的原因,我們的安全立法太過分散。面對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我們迫切一部統一的安全生產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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