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天津河東區上杭路某小區一名業主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稱物業對一樓早點鋪產生噪音和油煙污染不作為,訴求退還物業費。河東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述問題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并無約定,實際侵權人并非被告,一審駁回其訴求。
原告王先生家住河東區上杭路某小區2號樓5層。王先生稱,2003年5月入住以來,小區內某樓棟一層底商有人經營早點鋪,產生的油煙異味、噪音等污染環境。他曾于2004年10月向物業提出書面要求,并投訴主管部門,但物業公司一再推卸責任不作為。遂訴求小區物業退還2003年物業費255元,并限期整改小區環境,賠償違約損失1000元。
物業公司辯稱,該小區內并沒底商,王先生所述樓棟是公建設施,早點店鋪有營業執照。至于噪音,物業方曾于2005年找過商鋪配合整改,已履行相應職責。
庭審中,河東法院查明,王先生自2003年5月交納物業費255元后,再未交納物業費。法院認為,王先生所述噪音及油煙污染問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并無約定,該問題為相鄰關系糾紛,實際侵權人并非小區物業,原告方應向實際侵權人主張權利。法院一審駁回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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