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已塵埃落定,但關于氣候變化問題的爭論還在繼續,尤其是長期排放權分配問題,依然是各界關注的焦點。中國科學院副院長丁仲禮院士日前表示,研究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應當依據科學事實,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權分配的方案必須要考慮各國歷史排放、人均排放和發展階段的差異,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要在操作層面上完成對二氧化碳濃度的控制,就必須有一個為全球大部分國家所接受的責任體系,而其中的焦點就是各國今后的排放權分配。”丁仲禮說。
“任何國家從不發達進入發達這一發展過程中,無一例外地出現了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高峰期的現象。”丁仲禮說,“因此,要發展就難免排放,排放問題本質上就是發展問題,排放權即發展權。”
“到目前為止,世界上所有國家在其發展經濟、提高國民福利過程中,都不能避免能源驅動這個模式,也避免不了碳排放的增加。美國和英國在1900年的人均碳排放就分別達到2.4噸和3.2噸碳。可以說,目前世界上的低碳經濟國家還是那些以自然經濟形式存在的最不發達國家。在人類歷史上,低碳發展的國家還沒有出現過。”丁仲禮說,“即使今后低碳技術獲得長足進步,發展中國家在建設基礎設施、完成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還將不可避免地導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長。”關于二氧化碳減排,目前國際上有多種方案,絕大多數是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學者提出的。那么,這些減排方案是否科學公正?
丁仲禮課題組對IPCC(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方案、G8國家方案等7個主要方案進行了評估分析。“我們發現這些方案不但沒有考慮歷史上1900年到2005年期間發達國家的人均累計排放量已是發展中國家7.54倍的事實,而且還為發達國家設計了比發展中國家大2.3倍到6.7倍的人均未來排放權。”他說。
“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從工業革命前的270PPMV (百萬分之一體積)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380PPMV,約有60%來自2005年前人口不到全球15%的27個發達國家。而這些減排方案巧妙地回避了各國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丁仲禮說,“同時,這些方案雖然提出了時間尺度上的排放比例,但沒有一個方案考慮人均累計排放量,從而規避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性。”
他進一步分析說:“這些減排方案從表面上看,發達國家減排量更多;殊不知,在減排話語下隱藏著一個巨大的陷阱。”
丁仲禮指出,這個陷阱由6步“邏輯推理”構成:第一步,論證全球溫度對大氣二氧化碳濃度的高敏感性;第二步,強調升溫可能對人類帶來的災難性影響;第三步,作出價值判斷,即要在本世紀內將工業革命以來的全球增溫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第四步,計算出不超過2攝氏度增溫的大氣二氧化碳濃度為450PPMV;第五步,發達國家率先提出明確的減排目標;第六步,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具體的減排任務。
“這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點在于,450PPMV的目標濃度確定后,2006年至2050年期間,人類通過化石燃料和水泥生產產生的排放量就隨之確定。在這個總量中,發達國家確定‘率先減排’比例后,余下的即為發展中國家的排放量,且所剩不多。”丁仲禮說。
根據他的計算,如果接受發達國家提出的25%的中期減排目標,中國到2019年即用完排放權。即使這個目標提高到40%,也僅僅將用完排放權的時間推到2021年而已。
“這樣的方案將大大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益,違背了國際關系中的公平正義原則,也違背了氣候變化協議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如果這些方案得到實施的話,將成為人類歷史上罕見的不平等條約。”他說。
丁仲禮認為,用某個時間點開始的人均累計排放來分配今后的排放權,最能體現公平正義原則。
他指出,從1900年到2005年這一段時期,中國的人均累計排放大約是全世界平均數的三分之一,是發達國家的十分之一,是美國的二十分之一。同樣,我們今天的排放也剛剛達到或者略超全世界人均排放的平均值,這也只有美國人均排放的四分之一。“這必須作為未來排放權分配中充分考慮的因素。”
他特別說明,通過計算,發現在450PPMV的控制目標下,現在大部分發達國家已經形成排放赤字,“但我們并非主張這些國家今后不能再有任何排放,而是主張這些國家應該用資金和技術來‘交換’今后的排放權。”
“在未來關于氣候變化的談判中,中國應擔負起大國的責任,堅持公平正義原則,以‘排放配額’為議題展開談判,變被動為主動,捍衛國家發展權。”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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