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起,《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將“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定為原則,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各地相關部門的環保成績被列為年度考核項目。
為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條例要求各地政府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實施年度考核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進行年度考核。”為進一步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各地將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環境狀況,及時發布空氣、水質、噪聲等環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創造條件。通過環保舉報投訴制度,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目前,合肥市已建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的,將給予舉報人以300~3000元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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