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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
前言 (略)
第一部分 總則
1-12. (略)
13. 技術性貿易壁壘
13.1 中國應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為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依據的所有正式還是非正式的標準。
13.2 中國應在加入時起,使所有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符合《TBT協定》。
13.3 中國對進口產品實施合格評定程序的目的應僅為確定其是否符合與本議定書和WTO協定規定相一致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權的情況下,合格評定機構方可對進口產品是否符合該合同商業條款進行評定。中國應保證此種針對產品是否符合合同商業條款進行的檢驗不影響此類產品通關或進口許可證的發放。
13.4 (a) 自加入時起,中國應保證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適用相同的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保證從現行體制的順利過渡,中國應保證,自加入時起,所有認證、安全許可和質量許可機構和部門將獲得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實施此類活動的授權。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評定機構和部門獲得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進行合格評定的授權。對機構的選擇應由申請人決定。對于進口產品和國產品,所有機構和部門應頒發相同的標志,收取相同的費用。它們還應提供相同的處理時間和申訴程序。進口產品不得受制于一種以上的合格評定程序。中國應公布并使其它WTO成員、個人和企業可獲得有關其各合格評定機構和部門相應職責的全部信息。
(b)加入后不遲于18個月,中國應僅依據工作范圍和產品種類分配其各合格評定機構的職責,而不考慮產品的原產地。分配給各合格評定機構的相應職責將在加入后12個月通知TBT委員會。
14.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中國應在加入后30天內,向WTO通知其所有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包括產品范圍及相關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15-18. (略)
第二部分 減讓表(略)
第三部分 最后條款(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附件1A---過渡性審議機制條款要求中國提交的信息
根據加入議定書18.1款,中國要每年提交一次如下信息,中國和工作組各成員同意無需再納入審議的內容除外。
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
技術性貿易壁壘(通知給TBT委員會)
(a) 加入后不遲于4個月內,中國將通知接受《良好行為規范》;
(b) 定期審議政府標準化機構現有的標準,使其與相關國際標準協調一致;
(c) 對現有的自愿性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進行修訂,使之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
(d) 在根據《TBT協定》的要求,包括其第15.2款及所提及的出版物中進行通知時,以及在對現有措施進行修訂時,中國對“技術法規”和“標準”兩個術語的使用將遵照《TBT協定》中的含義;
(e) 每5年對技術法規審議一次,以保證其按照《TBT協定》2.4款的規定采用國際標準。作為按照《TBT協定》15.2款通知內容的一部分,提交描述將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政策;
(f) 要對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制定技術法規的百分比在5年內增長10%的進程提出報告;
(g) 提交實施《TBT協定》2.7款程序的細則;
(h) 作為按照《TBT協定》15.2條款通知內容中的一部分,提交已被授權可以制定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的相關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名錄;
(i) 中國承認的合格評定機構的最新信息;
(j) 按照工作組報告書TBT部分3(t)款的規定,中國加入后一年內,制定和實施一項新的法律和若干相關條例,以保護環境而對化學品進行評定和控制,這些法律和條例應確保全面的國民待遇并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k) 要通知是否在加入一年后,所有的合格評定機構已授權對進口品和國產品進行合格評定,是否遵循了議定書13.4(a)所規定的要求;
(l) 加入后不遲于18個月,中國應僅依據工作范圍及產品類別,而不再考慮產品產地,確立中國合格評定機構各自的職責;
(m) 將中國的合格評定機構各自的職責在加入后12個月通知TBT委員會。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附件9---服務貿易減讓表
服務提供方式 :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部門或分部門
市場準入限制
國民待遇
限制
其它承諾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中包括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法定貨物檢驗服務。
1)沒有限制。
2)沒在限制。
3)在本國提供檢驗服務3年以上的外國服務提供者可以在中國設立合資技術測試、分析和貨物檢驗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于35萬美元。中國加入后2年內,允許外資控股。中國加入后4年內,允許外資服務提供者在華設立獨資子公司。
4)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四、 中國工作組報告書
Ⅰ-Ⅲ. (略)
IV. 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
A.(略)
B. 進口法規
1-11.(略)
12. 裝運前檢驗
145. 中國代表表示,目前已有商貿檢驗機構(包括合資機構)從事裝運前檢驗。他進一步表示,中國將承諾遵守《裝運前檢驗協定》,并將管理現有商貿檢驗機構,允許符合資格的機構按照政府指定或商業合同的約定從事裝運前檢驗。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46. 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于中國是否使用私營裝運前檢驗實體的服務的信息。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保證,中國加入時起,與包括私營實體在內的裝運前檢驗實體進行的裝運前檢驗有關的任何法律和法規將與有關相關WTO協定相一致,特別是《裝運前檢驗協定》和《海關估價協定》。此外,與此種裝運前檢驗有關的任何費用將與所提供的服務相當,并符合GATT1994第8條第1款的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C. (略)
D. 影響貨物外貿的內部政策
1-2. (略)
3.技術性貿易壁壘
177.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已建立了一個TBT通知機構和兩個咨詢點,并已通知TBT委員會;自加入時起,將公布關于已采用和擬議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通知;公布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稱將在加入時提交的《TBT協定》第15.2款下《中國實施和管理聲明》中。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78. 中國代表表示,除中國實施WTO的規定外,自加入時起將建立內部機制,不斷地將在GATT1994 和《TBT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向政府部門和各部委(國家級和國家以下一級)以及有關私營部門進行通知和咨詢。對于一些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就擬議中的標準和技術法規進行公開咨詢和提出意見的機會問題,中國代表確認,自加入起,中國的程序將會清楚地表明存在這樣的機會,且將對所提意見給予適當考慮,而不考慮其來源。中國代表還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按照《TBT協定》和TBT委員會通過的相關決定和建議,設定允許公眾對擬議中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提出意見的時間框架。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79. 若干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于國際標準用作現有中國標準基礎的程度情況、中國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新標準基礎的詳細計劃以及中國審議現有標準以使之與相關國際標準相協調的詳細計劃。
180.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作為ISO、IEC和ITU等組織的正式成員,中國積極參加了有關國際標準的制定。憑借中國在政府機構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國將在加入后不遲于4個月內,通知接受《良好行為規范》。中國代表表示,為政府標準化機構規定了明確的政策,以定期審議現有標準,特別是使之酌情與相關國際標準相協調。此外,中國將加速對現有的自愿性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以便與國際標準相協調。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81. 一些工作組成員擔心中國所使用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的表述并不總是與《TBT協定》中的定義相一致,例如,中國有時使用“標準”一詞指應屬于“技術法規”定義的強制性要求。這些成員注意到中國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級,特別是在地區、部門和企業一級制定了一些不同類型的措施統稱為“標準”的情況。
182.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在其根據《TBT協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據第15.2款所作通知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對現有措施進行修訂過程中,中國將按照《TBT協定》項下的含義使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術語。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83. 一些工作組成員還擔心,中國沒有使用相關的和可獲得的國際標準作為其一些現有技術法規的基礎。若干工作組成員請求提供關于國際標準用作現有技術法規基礎的程度情況、中國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新技術法規基礎的詳細計劃以及中國審議現有技術法規以使之與相關的國際標準或其相關部分相協調的詳細計劃。
184. 對此,中國代表表示自1980年以來中國把積極采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視為加快工業現代化和促進經濟增長的基本政策。中國代表確認,這一政策還要求每5年對技術法規進行一次審議,特別是為了保證依照《TBT協定》2.4款使用國際標準。他還確認,中國將把這一政策作為其根據《TBT協定》第15.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他指出,由于中國在過去20年中的努力,中國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比例已經從12%上升到40%。為了迎接21世紀的挑戰和滿足《TBT協定》所規定的要求,中國已開始制定一項標準發展計劃,并承諾進一步提高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比例,在5年內再增加10%。中國代表還確認,中國將使實施《TBT協定》第2.7款的程序可公開獲得。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85. 在牢記《TBT協定》相關規定的同時,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確定獲得授權可以采用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直接設在中央政府以下一級,地方政府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中國代表答復表示,中國將在加入時,作為其按照《TBT協定》第15.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關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的清單。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86. 關于合格評定程序,關于工作組成員要求提供關于國際指南和建議用作現有中國合格評定程序基礎的程度情況,中國使用此類指南和建議作為新的合格評定程序基礎的詳細計劃以及中國審議現有合格評定程序以使之與相關國際指南和建議相協調的詳細計劃。
187. 對此,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在有關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合格評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議中發揮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為ISO/CASCO的正式成員。他表示,很難用數量表示此類指南和建議用作現有合格評定程序基礎的程度。他確認,中國將依照《TBT協定》第5.4款使用國際標準化機構發布的相關指南或建議作為其新的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中國代表還表示,中國以對技術法規同樣的政策同時對合格評定程序進行審議,主要是為了保證依照《TBT協定》第5.4款使用相關國際指南或建議。他還確認,自加入時起,中國將保證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適用相同的合格評定程序。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88.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合格評定機構的復雜性和與《TBT協定》不一致的要求表示關注。特別是,這些工作組成員指出,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的合格評定活動不是由同一個政府實體實施的,且這種情況可能造成對進口產品的不利待遇。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政府根據其發展市場經濟和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政策,已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AQSIQ)。中國代表確認,AQSIQ負責中國所有與合格評定有關的政策和程序。他進一步表示,其它政府部委和部門也制定合格評定政策和程序,但發布前須經AQSIQ授權。
189.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條例》)與《TBT協定》的一致性表示關注。特別是,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條款未能充分解決透明度、非歧視、國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貿易壁壘等基本義務。
190.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被稱為“法定檢驗”的合格評定程序表示關注,法定檢驗的表述主要在《商檢法》第4、5、6條和《實施條例》第4、5和9條中。他們表示,法定檢驗與國民待遇原則不一致并構成了對國際貿易不必要的障礙。工作組成員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號文件所含法定檢驗產品清單,并不預斷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在《WTO協定》所通知項下的法律地位、性質或作用。中國代表表示,不遲于加入之日,將使《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符合《TBT協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91.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一種被稱為“進口商品安全許可制度”的合格評定程序及其適用表示關注,該制度的表述在《商檢法》第22條和《實施條例》第38條中。他們表示,該制度與國民待遇原則不一致并構成了對國際貿易不必要的障礙(例如由于要求進行的頻繁工廠檢驗)。對此,中國代表確認,對于與目前實行進口商品安全許可制度的商品有關的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不遲于加入之日,將使相關法律和法規全面符合《TBT協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92. 對于工作組成員的關注,中國代表確認,為消除不必要的貿易壁壘,中國將不保留多重或雙重合格評定程序,而且也將不僅對進口產品施加要求。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93.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在實施合格評定程序過程中信息的保密性表示關注。作為回復,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在這方面將全面實施《TBT協定》第5.2.4項的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194.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不接受其它WTO成員中的機構進行的合格評定結果的做法表示關注。在這方面,這些成員注意到《TBT協定》第6.1款單方面接受合格評定結果的義務。中國代表答復表示,對經中國承認的機構認證的商品,除隨機抽樣外,不需再進行合格評定。此外,如經隨機抽樣,中國的測試結果不同于其它WTO成員主管機構的測試結果,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依照現有國際指南和建議采取行動,或本著解決此類分歧的目的提供審核程序。一些工作組成員要求中國不斷公布和更新中國承認的合格評定機構的信息。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提供這一信息。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95. 關于外國和合資合格評定機構,某些工作組成員指出中國不應保留具有對其經營造成壁壘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另有規定。中國代表答復表示,中國將不保留此類要求。一些工作組成員還認為,所有滿足中國要求的外國或合資合格評定機構應有資格獲得認可,并被給予國民待遇。中國代表確認,認可要求將是透明的,并將向外國合格評定機構提供國民待遇。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96. 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下列事項提出了具體關注(a)化學品首次進口登記;(b)獲得和申請“CCIB”安全標志和“長城”標志的程序;(c)汽車和零部件,以及(d)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和質量許可證制度。對此,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將在加入之前實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說明:
(a) 化學品首次進口登記
--- 在加入后一年內,制定和實施關于為保護環境而對化學品進7行評定和控制的新的法律和相關法規,其中保證完全的國民待遇,并保證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 保證以上新法律和法規所附“化學品名錄”中所列化學品免于登記義務,并保證根據新的法律及其法規對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制定統一的合格評定程序。
(b)CCIB安全標志和長城標志
--- 統一現有認證標志,即“CCIB”標志和“長城”標志,形成一個新的認證標志。對于同類進口和國產貨物,所有機構和部門將頒發相同的標志和收取相同的費用。
--- 接受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檢測電器設備安全標準體系(IECEE CB體系)產品檢測報告,中國為該體系成員,并簡化獲得新的和統一認證標志的程序。
--- 將進口商對相同產品獲得兩個標志的時限縮短為不超過3個月。
(c)汽車和零部件
--- 統一適用于國產和進口汽車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 制定、發布和實施法律、法規、標準和實施條例,以建立透明的體制,所有法律和法規將據此得以實施,從而使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低于給予國產同類產品的待遇。
(d)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
--- 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國產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評定所收取的費用和工廠認證的有效期。
--- 采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如同類國產品不需進行某項檢驗,則進口產品也應免除此項檢驗。
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197. 中國代表確認,除議定書(草案)中另有規定外,中國將自加入之日起實施WTO《TBT協定》項下的所有義務。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
4、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198.一些工作組成員對中國使用衛生與植物衛生(“SPS”)程序作為非關稅壁壘表示關心,并提出了中國的措施與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不一致的具體事例。成員們尋求中國保證僅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使用SPS措施。且此類措施應充分基于科學原則。
199. 中國代表表示。根據《SPS協定》的規定,中國僅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SPS措施。他還指出,中國絕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的。中國將不會以作為對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方式實施SPS措施。依照《SPS協定》,中國將保證如無充分的科學依據將不保留SPS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00. 工作組成員表示,他們認為中國自在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協定》,并應保證其所有與SPS有關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協定》。對此,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在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協定》,并保證其所有與SPS有關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協定》。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
201. 工作組成員注意到,議定書(草案)提及的中國關于法律、法規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號文件中。工作組成員同意,該份通知不預斷通知的法律、法規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質或效果在《WTO協定》項下的法律地位。
202. 中國代表表示,中國已建立了一個SPS通知機構和一個SPS咨詢點,并將通知SPS委員會。SPS措施,包括與檢驗有關的SPS措施,已在外經貿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此類信息也可從中國SPS通知機構或SPS咨詢點收集。
Ⅴ. (略)
VI. 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
1-4. (略)
5. 檢驗服務
317. 對于工作組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將不再保留具有對外資和合資商品檢驗機構的經營構成壁壘作用的要求,除非中國的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另有規定。工作組注意到這個承諾。
(略)
(注:《中國工作組報告》共343條,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內容共29條,占8.45%。本文與國家公布的正式文本有出入的,以國家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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