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為礦長、安全礦長的傅某、王某,在采石作業中,違規指揮工人冒險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采礦,造成2死2傷的重大事故。2月1日,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傅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1年4個月。
2006年8月,傅某擔任安吉縣白水灣石灰塘石礦法人代表負責經營石礦,并由王某擔任安全礦長。2007年4月底,傅某為達到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產量等目的,與王某和爆破班長商量決定,違規指揮該礦6名爆破員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開采礦山,5月2日中午6人因違規爆破作業,導致作業點及上部約100立方米的巖石發生順坡滑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的慘劇。
事發后,傅某、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該事故系因違規指揮、違規作業所造成的責任事故,傅某未認真組織礦山從業人員執行自上而下分層、分臺階開采設計方案,而是通過與安全礦長、爆破班長在現場商定部署鉆爆人員實施違規開采,違規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安全礦長王某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負有直接責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庭審后,擔任主審的刑庭胡亮庭長向旁聽的礦企老板結合案情,著重講解了礦山安全生產法規、刑法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幫助老板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減少杜絕生產事故。礦企老板們普遍感到安全生產責任重如泰山,出了事故將付出經濟損失、人身自由的雙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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