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廠“3·21”事故責任人及單位依法受處
4月1日,太原市城北消防大隊上報太原市城北公安分局批準,依法對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廠火災事故中負直接責任的當事人給予行政拘留2天的處罰,對相關的其他8名責任人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0元的罰款,對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廠及太原鋼城企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動力工程分公司分別處以1萬元和3萬元的罰款。
3月21日14時16分,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區尖草坪街2號的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廠發生火災,火勢十分猛烈。接到火警后,太原市消防支隊出動51臺消防車、400余名指戰員奔赴火場。3月22日9時30分,大火被成功撲滅。
由太原市消防支隊火查科和城北消防大隊迅速組成的調查組通過勘查詢問得知,火災系太原鋼城企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動力工程分公司焊工王建歲在3號粗笨洗苯塔頂上切割螺栓時,焊渣掉落在粗笨洗苯塔下的廢棄的木板格柵上引起的。焊工王建歲和現場監護人員李增光均對此次火災的發生負直接責任。
根據《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經太原市城北公安分局相關領導的審批,依法對王建歲、李增光予以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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