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老沈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證入廠打工,廠方便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翻臉不認“人”。記者昨日從寮步鎮法律援助辦事處獲悉,法院日前已查實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并判決廠方支付老沈各項工傷待遇及工資12萬余元。
老沈今年52歲,來自貴州省一貧困山區,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只身一人來到東莞打工謀生。前年3月3日,由于自己的身份證遺失,他便借用了江某的身份證進入到寮步鎮一家木器廠工作,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后,老沈在工作中用膠管抽取天那水時,直接用嘴吸膠管,不慎造成天那水誤服入體內,出現呼吸困難、胸悶、心悸等癥狀。
“我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去年2月1日被診斷為‘職業性化學性吸入性肺炎’,后被勞動部門鑒定為六級傷殘。”老沈告訴記者,自己曾向木器廠索賠,但木器廠稱“在招聘過程中,從來沒有與持沈某身份證的勞動者建立過勞動關系”,因此拒絕了他的賠償要求。無奈之下,他只有向寮步鎮法律援助辦事處求援。盡管歷經勞動仲裁、一審之后,法院肯定了他與木器廠的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仍以“未與持沈某身份證的勞動者建立過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提出上訴。
“確定勞動關系是本案的關鍵。”做為老沈的代理律師,李昭明在二審法庭上表示,對于“老沈用江某的身份證進入木器廠工作”這一事實,有江某本人證詞、入廠簡歷以及同事的證言證實,而同事的證言還證實了老沈是在工作中誤服天那水中毒,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也對老沈的中毒而引發的“職業性化學性吸入性肺炎”作了明確的診斷。這些證據與老沈的陳述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可以認定與該木器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是沈某而并非江某。
據了解,法院最終采信了李昭明律師的代理意見,駁回了用人單位某木器廠的上訴,并判決木器廠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資12萬余元。但廠方對賠償金的數額表示不服,該案現已上訴至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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