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大安全事故接二連三,香格里拉古城火災、長沙校車側翻、昆山中榮公司爆炸、清華工地塌方、上海外灘踩踏……一幕幕慘劇,讓人們在觸目驚心的同時忍不住扼腕嘆息。這些令百姓付出健康和生命代價的事故一再發生,固然有意外的成分 、偶然的因素,肇事單位和個人難脫罪責,但相關監管部門領導也責無旁貸。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明確,對特大火災、交通事故、民用物品爆炸、煤礦礦山安全事故等7類特大安全事故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近期全國發生多起各類事故,安監總局發言人黃毅 近日也表示,任何事故的發生,都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必須嚴肅查處。
查詢國家安監總局網站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可以發現,滬昆高速“7·19”交通事故后,11名官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立案偵查;昆山“8·2”爆炸事故后江蘇省副省長史和平,蘇州市市長周乃翔等35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據不完全統計,在2014年發生的10余起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中,除肇事方外,已有300余名地方官員受到了黨紀國法的處罰或制裁。
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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