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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2008-08-19   來源:鄭州金水區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39號)、《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豫政〔2006〕83號)、《鄭州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鄭政〔2005〕5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鄭政辦〔2007〕2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參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安全生產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轄區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10人以上中毒,或者造成直接轉移、疏散500人以上,或者造成3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和《鄭州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害。

  (2)超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鎮、街道辦事處、涉及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區人民政府處置的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作為首要任務。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區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鎮、街道辦事處為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支持配合,同時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資源,發揮優勢。按照“整合社會資源,發揮專業優勢、提高專業水平”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區政府及區政府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鎮、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及其它有關的救援力量等。

  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2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及職責

  區政府成立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總指揮長由區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

  區政府辦公室電話:0371-6352620066712345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值班電話(傳真)0371-63526115

  主要職責:(1)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2)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3)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及時分析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針對問題組織修改完善應急預案;(4)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分設專業指揮部,各專業指揮部隸屬于總指揮部。專業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牽頭單位、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事故發生地的鎮辦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有關領導組成;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各牽頭單位,辦公室主任由各牽頭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1)建材機械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區發展改革委、經委、宣傳、建設、工會、監察、公安、衛生、國土資源、信訪、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2)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區宣傳、工會、監察、公安、衛生、消防、質監、環保、交通、經委、商務、農業、信訪、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3)煙花爆竹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區宣傳、工會、監察、公安、衛生、消防、信訪、勞動、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4)道路交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駐金水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區安全監管、宣傳、工會、監察、衛生、市政、交通、農業、信訪、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5)火災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公安消防大隊牽頭,區安全監管、宣傳、工會、監察、衛生、商務、市政、勞動保障、信訪、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6)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金水公安分局牽頭,區安全監管、宣傳、工會、監察、衛生、消防、經委、勞動保障、信訪、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7)水上交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交通局牽頭,區安全監管、宣傳、工會、監察、公安、衛生、農經、旅游、信訪、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8)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交通局牽頭,區安全監管、公安、消防、衛生、環保、勞動保障、民政、質監、市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9)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金水質監分局牽頭,區安全監管、宣傳、工會、監察、公安、衛生、市政、旅游、信訪、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10)建筑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建設局牽頭,區安全監管、宣傳、工會、監察、公安、衛生、質監、市政、信訪、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11)急性中毒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衛生局牽頭,區安全監管、宣傳、工會、監察、公安、信訪、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12)環境污染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區環保局牽頭,區安全監管、宣傳、公安、衛生、農經、市政、交通、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參與。

  2.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安全生產事故災害發生后,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擔任。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并及時向區政府和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通常應設立下列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負責按應急預案開展現場搶救工作。

  (2)治安管理組:負責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等工作。

  (3)醫療救護組:負責現場傷員搶救和治療工作。

  (4)后勤保障組:負責現場搶險物資供應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處理組:負責傷亡家屬接待,處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聞組:負責事故災難及搶險救援情況的收集、整理和報告以及新聞報道等工作。

  (7)專家指導組:負責專業技術咨詢、指導。

  (8)通信保障組:負責現場通信保障工作。

  2.4區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

  (1)安全監管部門:協助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對搶險現場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2)公安部門:組織協調和指揮公安干警、武警進行搶險、救助;維護秩序、保護現場。

  (3)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4)市政、電力、通信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保障搶險現場水、電、通信等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對損壞的公用設施進行恢復和重建。

  (5)新聞宣傳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救援情況,在征得指揮部同意的情況下,負責事故災難及搶險救援情況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

  (6)事故單位:負責疏散人員,組織技術人員參與研究應急措施,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處理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預測

  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報告。

  3.2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按規定向區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2)事故發生地鎮(辦)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區政府報告,同時,通知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規定逐級上報。

  (3)區政府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區政府并抄報區安全監管局,由區政府向市政府報告。同時,由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向市安全監管局報告。

  (4)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和相關部門要根據事故處理進展情況及時做好續報工作。

  (5)事故發生后,各級、各部門必須按規定的時限上報。

  (6)情況緊急時,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越級上報。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出現征兆或發生時,知情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通過報警電話、值班電話或其他各種途徑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3.3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即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響應級別為Ⅰ級,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特大事故,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響應級別為Ⅱ級,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響應級別為Ш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響應級別為Ⅳ級,分別由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符合以下具體條件的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或者直接轉移、疏散500人以上,或者3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涉及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區人民政府處置的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前述條件以外的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災難發生后,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同時,向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并及時報請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當一般事故災難(符合本預案1.4規定)發生后,區人民政府啟動金水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或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實施救援,并及時向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當一般事故災難(本預案1.4規定以外)發生后,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實施救援。超出其應急救援能力時,及時報請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預案啟動

  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區政府決定。

  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區安全生產事故災害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決定。

  4.1.2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響應

  當Ⅳ級以上應急響應時,區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指令,啟動并實施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區政府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救援的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4.1.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響應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積極協調各參加單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據事故災害發生情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根據搶險救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

  (3)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相關物質、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

  (4)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質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7)及時向總指揮部和專業指揮部報告救援進展情況。

  (8)做好事故災害及搶險救援信息的發布工作。

  (9)辦理總指揮部和專業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4.1.4區安全生產事故災害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響應

  (1)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擬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名單,及時組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3)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鎮辦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專業安全專家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4)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6)需要有關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省會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提出請求。

  (7)做好事故災害及搶險救援信息的發布工作。

  (8)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10)辦理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4.2指揮和協調

  進入Ⅳ級響應后,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或者配合有關鎮、辦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必要時請求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配合應急處置工作。

  區安全生產事故災害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到達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將事故情況通報事發地毗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必要時請求相關機構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省屬、市屬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上級單位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緊急處置

  (1)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現場人員在迅速報告事故災難的同時,應積極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災難的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應立即通知區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迅速到達事故現場,開展搶險救援。

  (3)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應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區人民政府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立即通知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有關專業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迅速到達事故現場,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搶險救援。

  (5)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醫療衛生救助

  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事故發生地附近醫院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傷亡情況,必要時可請求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4.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應當對事故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

  (6)負責實施治安管理。

  4.7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當事故災難超出當地應急處置能力,應及時向上級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有關鎮(辦)、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4.9信息發布

  區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工作。

  4.10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和事故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安撫,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保險機構及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受災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3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區政府負責調查,區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安委會辦公室應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區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和企業應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區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運輸單位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轄區醫院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并制訂醫療救護保障方案,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6.2.5物資保障

  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備、救治藥品等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和與預案要求,做好相關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工作,保障對事故救援的物資供應。區商務局、區經委、區民政局、區糧食局等部門負責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籌集。

  6.2.6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所需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用于應急裝備購置、應急救援和演練等。同時,要加強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應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6.2.7社會動員保障

  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時。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提供必要的保障。

  6.2.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區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同時,對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區建設局、區市政局、區人防辦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加強避難場所的建設工作。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區安委會辦公室要健全完善安全專家庫,壯大安全專家隊伍,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加強技術儲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信息交流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實際,采取多種手段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增強自救、互救能力。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習

  各鎮(辦)、區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專業應急管理機構、各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自身特點,制定演習計劃,組織應急救援演習。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高危企業、部門、地方的聯合演習。高危行業企業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根據演習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6.5監督檢查

  區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金水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由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修訂、完善、評審、更新,并報區人民政府審定、印發。

  各專項預案由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預案,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組織編制修訂,作為本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并經實施應急救援有關單位認可。同時,上報區安委會審定,并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本預案和各專項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生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挽救群眾生命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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