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我縣防震減災工作需要,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云南省防震減災條例》、《云南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及《昭通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在2001年制定的《威信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完善,制定本預案。
第一條 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及目標
堅持“經濟建設同減災一起抓,把減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的指導思想,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云南省防震減災條例》、《云南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昭通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防震減災工作方針,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緊急救援三大體系的建設。
我縣防震減災十年目標是:動員全縣各方面力量,在縣、鄉兩級政府的領導下,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經過十年努力,確保全縣現有和新建的重要工程、生命線工程等重要基礎設施達到抗震設防標準,并以縣城扎西為重點,確保全縣鄉鎮重要集鎮、交通樞紐、重點水庫以及人口稠密地區達到抗御6級左右地震的能力,大大減輕可能發生的地震災害損失,保證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順利進行。
為確保我縣防震減災目標的實現,各級要高度重視防震減災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變被動救災為主動防災。
第二條 日常防震對策
日常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是地震應急工作的重要科學基礎,要嚴格執行《昭通市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管理規定》,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強化監測網點、數據傳遞、資料分析、震害預測、震情判斷、現場監視、應急搶險、震災評估等基礎設施和機構人員的建設。
建筑、構筑設施在震時的破壞和倒塌以及由此造成的火災、水災等次生災害,是形成地震災害的主要因素。因此,各級各部門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要充分考慮防震減災因素。要建立健全由地震部門實施的抗震設防要求確認制度,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地震部門要參與城鄉建設規劃和管理,以便加強抗震設防要求和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監督。建設部門要依據地震部門確認的抗震設防要求,加強對抗震設計和施工質量的管理監督,確保工程建設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要切實加強政府防震減災職能。各鄉鎮政府必須明確一名領導分工負責本鄉鎮的防震減災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的防震減災經費,建立、健全防震抗震領導組,定期召開由防震抗震領導組成員參加的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審議防震減災工作的重大問題和措施;協調各級各部門之間涉及防震減災工作的重大事項;通報重要震情和防震減災工作情況。縣防震減災聯席會議組成人員與縣防震抗震領導組的組成人員相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地震局。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克服麻痹思想,按照本預案賦予的職責制定本鄉鎮、本部門具體的地震應急預案,確保地震應急各項工作的落實。要抓緊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系統、信息系統、物資儲備系統、救助技術系統和緊急救援隊伍,充分利用現有的物資儲備系統,進一步建立完善應急物資的調集、運輸與發放制度。
要在堅持“內緊外松”的原則下,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資源,不斷提高干部群眾的地震科學知識和防震減災意識,增強對震災的警覺性。引導好社會輿論,及時平息可能出現的各種地震誤傳和謠言。積極推進地震保險業務的開展,提高社會互助和抗震救災的能力,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第三條 震害等級劃分與相應對策
5.0-5.9級為一般破壞性地震,6.0-6.9級為嚴重破壞性地震,7.0級以上為特大破壞性地震。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5.0級以下地震,如有破壞,可按照5.0-5.9級地震對策處理。
本行政區域內如發生4.0-4.9級地震(或者發生3.0-3.9級地震,并造成縣城有感),由震區鄉鎮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報縣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縣地震局認真做好震情監測和分析,并根據災情和震情趨勢向縣政府提出建議,縣民政、建設、水務、教育、衛生等部門視情況派出工作組到災區協助救災工作。
本行政區域內如發生5.0-5.9級可能造成一定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一般破壞性地震,震區鄉鎮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震情報縣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并將震情及時報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據災情和震情,組織有關部門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本行政區域內如發生6.0-6.9級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縣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將震情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抓好抗震救災工作。
本行政區域內如發生7.0級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特大破壞性地震,縣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及時將震情報告省人民政府,實施緊急應急措施。
各鄉鎮重要集鎮和人口稠密地區發生地震,應急對策可提高一級。
第四條 臨震應急對策
地震預報必須嚴格遵照國務院第255號令發布的《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和國家地震局第2號局長令發布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無權發布。
縣政府在接到省政府發布的本地區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適時進入臨震應急狀態,時間一般應限制在10日內,必要時可以延長10日。預報區臨震應急反應措施包括:
一、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準備工作進行檢查部署。
二、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三、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適時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應組織避震疏散。
四、對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五、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攔;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補償。
六、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七、其他必須的應急準備工作。
第五條 震時應急對策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區鄉鎮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本預案第六條要求,迅速有效地組織各方力量,開展搶救、 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千方百計地將震災損失和人員傷亡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時,及時將震情及災情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
第六條 地震應急機構的組成與主要職責
地震應急機構為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部由縣政府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任副指揮長,縣地震局、計劃局、建設局、經貿委、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務局、農業局等部門領導及震區鄉鎮長為成員。抗震救災指揮部內設15個機構,其組成與主要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主 任:縣政府辦領導。
副主任:縣地震局、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及震區鄉鎮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搶險救災工作;掌握災情和地震動態,并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領導;負責傳達落實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領導抗震救災指示;負責組織抗震救災新聞宣傳報道,經縣政府審核批準,適時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編寫、印發抗震救災簡報;負責指揮部工作車輛的調集、指揮;負責處理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隨同縣委、縣政府領導赴災區工作;負責中央及省、市慰問團的有關接待工作。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震情監視組
組 長:縣地震局領導。
主要職責:判定地震類型,收集核實宏觀異常現象,監視余震活動,預報強余震,提出防范對策,編寫震情通報。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救災搶險組
組 長:縣人武部部長。
副組長:縣武警中隊、消防大隊、交警大隊及震區鄉鎮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自備車輛和其他搶險設備,調派部隊及民兵尋找營救傷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產、文物;負責火災撲救和預防;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和投送;配合有關部門搶修道路、橋梁;幫助災區人民恢復生產、生活。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工程搶險組
組 長:縣建設局領導。
副組長:縣計劃局、水利局、國土局、環保局、地震局、電力公司及震區鄉鎮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對震區水庫大壩進行檢查,采取相應措施,對重要廠礦的廠房、高大煙囪、礦井設備、電力樞紐、供水管道等進行搶險排危加固。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輕或消除危害。制定恢復重建方案,組織震后恢復重建工作。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醫療防疫組
組 長:縣衛生局領導。
副組長:縣人民醫院、中醫院、防疫站及震區衛生院領導。
主要職責: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所。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預防和控制疫情;籌集和儲運急救藥品、器械等。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物資供應組
組 長:縣計劃局領導。
副組長:縣經貿局及震區鄉鎮政府領導。
成 員:縣糧食局、民政局、供銷社、物資公司領導。
主要職責:做好抗震救災物資尤其是群眾生活急需物資的組織、儲備、調撥、管理以及外地支援物資的接收、分發和轉運工作。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通訊組
組 長:縣電信局領導。
副組長:縣郵政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領導。
主要職責:布設臨時通訊網,保證震區與縣委、縣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縣地震局的通訊聯系,保證地震現場地震監測儀器傳輸網絡與縣地震局監測中心隨時暢通,及時溝通現場指揮部上下之間的通信聯絡;組織力量搶修震區通訊設備和線路,保證通信暢通。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治安保衛組
組 長:縣公安局領導。
副組長:縣檢察院、法院、司法局、武警中隊、交警大隊、消防大隊領導。
主要職責:維護震區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交通秩序,負責災區黨政機關、機要部門、金融、救災物資等的安全;負責火災撲救和預防。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交通運輸組
組 長:縣交通局領導。
副組長:縣公路管理段、運輸公司領導。
主要職責:搶修遭受破壞的公路、橋梁,負責運送救災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等。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生活安置組
組 長:縣民政局領導。
副組長:震區鄉鎮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負責災區群眾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工作;制定救災標準,發放救災款物;做好災情調查和統計工作;做好死難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殘人員的安置;做好接受國內外及社會各界援救款物工作。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宣傳報道組
組 長:縣委宣傳部領導。
副組長:縣廣電局、威信報社領導。
主要職責: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道和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經縣委、縣政府批準的新聞發布工作;接待、安排、管理外地新聞媒體記者的新聞采訪;回答國內外對有關震情、災情的詢問;負責震情、災情的錄像、攝影等。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生產自救組
組 長:震區鄉鎮政府領導。
副組長:縣經貿局、農業局、教育局、民政局、人行、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領導。
主要職責:宣傳、組織震區群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組織學校盡快復課,保險部門及時理賠。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財物管理組
組 長:縣財政局領導。
副組長:縣民政局及震區鄉鎮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籌集、統一管理抗震救災經費,負責提出并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后向省、市政府申請救災經費及向國內外請求援助計劃。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震災評估組
組 長:縣地震局領導。
副組長:縣計劃局、建設局、民政局、統計局及震區鄉鎮 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協調、協助上級地震部門震災評估專家組,統計地震傷亡人數,調查地震破壞情況,確定地震烈度,進行震害經濟損失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報縣委、縣政府。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次生災害預防組
組 長:縣水務局領導。
副組長:縣國土局、環保局、消防大隊領導。
成 員:縣民政局、建設局、經貿局、電力公司、石油公司領導。
主要職責:對處在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輕或消除危險。辦理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震后工作對策
恢復重建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辦法,在恢復生產的基礎上,重建家園。
1.地震破壞嚴重,要求上級專項補貼恢復重建資金的地方和單位,要根據震災評估組評定的災情以及震后重新核定的地震烈度,對災區的恢復重建進行全面規劃,并經建設、地震和其他有關部門論證同意后,上報審批。
2.恢復重建工程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對設計和施工兩大環節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有關部門對損壞嚴重的地震災區所需恢復重建資金、物資要給予支持,對恢復重建工程要進行檢查,對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物資管理要進行監督,在重建竣工后,要組織驗收。
3.各級要將恢復重建所需資金、物資納入計劃,動員和籌集各方面的財力、物力,集中力量解決恢復重建中的問題。
第八條 獎勵和處罰
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1)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4)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6)及時供應應急救災物資和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7)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2)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3)違抗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4)阻撓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占用場地的;
(5)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6)國家工作人員在臨震應急期或震后應急期不堅守崗位,不及時掌握震情、災情,臨陣脫逃或者玩忽職守的;
(7)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的;
(8)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9)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地震應急工作的;
(10)有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條 本預案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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