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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2008-11-19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本縣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災害,提高事故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徐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徐州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豐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豐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及一般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理,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設施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理及救援。其中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應同時按《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和《徐州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處理。

  1.4 工作原則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映靈敏、運轉高效。

  2 事故分級

  2.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別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Ⅱ級)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或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2.3 較大事故(Ⅲ級)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Ⅳ級)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事故。

  以上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 組織體系

  3.1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縣政府成立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全縣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單位有:縣質監局,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委、公安局、安監局、財政局、民政局、總工會、勞動保障局、交通局、建設局、水利局、衛生局、環保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氣象局、海事處、縣消防大隊、縣供電公司、縣電信局、縣人武部等。

  主要職責:建立應急救援制度,負責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具體指揮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共同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2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作為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縣質監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負責督查落實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重大決定;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信息、損害情況,及時向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和市質監局報告;組織事故損害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救援工作情況;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理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3.3 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級特種設備事故時,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決策和指揮工作,現場指揮由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委派,下設若干應急小組,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縣質監局牽頭,縣有關部門、事發地鎮政府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調配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和交通、通訊、裝備等救援資源,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2)搶險救助組:由縣質監局牽頭,安監局、公安局、交通局、環保局、氣象局、海事處、縣消防中隊、事發地鎮政府、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和事故發生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性質、影響范圍及可能繼續造成的后果,擬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有關人員實施經指揮部確定的搶險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員和物資。下設搶險救災、技術處理和現場施救三個小組,開展相關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衛組:由縣公安局牽頭,事故發生單位的安全保衛機構組成,負責現場警戒保衛,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

  (4)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縣衛生防疫部門和事發地鎮政府組成,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

  (5)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縣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交通局、電信局、供電公司、海事處等組成,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及裝備。組織力量搶修電力、通訊設施,保證應急救援信息和交通暢通,提供后勤保障。

  (6)次生災害源防治組:由事發地鎮政府牽頭,縣公安局、建設局、環保局、水利局、氣象局、海事處、電力公司等部門組成。負責對處在事故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區域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確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圍,并負責組織實施疏散工作。

  (7)宣傳報道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質監局、安監局和新聞媒體組成,負責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發布事故有關信息,負責回答有關事故情況的詢問。

  (8)善后工作組:由事發地鎮政府牽頭,縣民政局、勞動保障局、縣總工會、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保險公司組成,負責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3.4 地方政府組織機構

  各鎮政府成立相應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區域內一般(Ⅳ)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4 預警預防

  4.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全縣特種設備監測網絡及監測點分為三個層次:即各級重大危險源監控點(企業)、鎮政府、縣質監局,各基層監測網點應定期逐級上報監控信息,遇到異常情況,應立即上報至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審核后及時上報縣政府。企業對列入縣級重大危險源監控點的特種設備運行狀況信息、實施監控的技術手段、安全檢查和定期檢驗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隱患整改情況和應急預案準備情況要及時上報;特種設備處于異常和事故狀態時,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上報。

  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以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鎮和社區)、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建立相關技術支持平臺,包括重大危險源辯識系統、事故隱患預警系統、安全狀況評價系統、舉報系統等,保證預警支持系統的信息傳遞準確、快捷和高效。

  4.2 預警預防行動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作為接警單位,接受群眾、事故單位、鎮政府(街道、社區)、相關單位和個人報告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信息,同時對接警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出處置建議,并報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定期進行應急指揮技術系統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必須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設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適時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按期申報并保證特種設備得到定期檢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及時整治特種設備隱患。

  質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對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各級政府應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質監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當以下事故發生時,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1)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2)地震;

  (3)大型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4)臺風、暴雨(雪)、大風,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氣象災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4.3 預警級別確定和發布

  特種設備事故預警分為四級,其級別與事件分級標準相對應,按下列權限發布:

  (1)Ⅰ級(紅色)預警、Ⅱ級(橙色)預警,按照《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權限發布;

  (2)Ⅲ級(黃色)預警,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請示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后發布;

  (3)Ⅳ級(藍色)預警,由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后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信息報告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應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縣政府和質監部門。縣政府和質監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在1小時內迅速報告上級政府和質監部門,2小時內報至省政府。

  5.2 分級響應

  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故按照《江蘇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由省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處置,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處置較大(Ⅲ級)事故,一般( Ⅳ級)事故由縣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發生涉外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對外協調工作按有關規定實施。

 

  5.3 先期處置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在及時上報的同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當地政府和質監、安監、消防等部門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現場事態,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5.4 現場緊急處置

  發生特種設備(Ⅳ級)以上事故后,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啟動預案,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相關領導、事故所在地鎮政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相關人員、專家,迅速趕赴事發現場,負責或參與指揮決策、參與作業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盡可能準確的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護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險物資探測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結構和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的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露應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搶救受害人員或安排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7)在搶險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取證,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8)清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繼續和環境污染。

  5.5 信息發布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縣委宣傳部組織協調新聞媒體的報道工作。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或現場指揮部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按照國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有關要求,協調組織采訪,擬寫新聞稿,按照規定程序送審后發布。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特種設備事故災害信息,方便群眾及時獲得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權,并有效引導輿情。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表電視講話,通報有關情況。

  5.6 應急結束

  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報請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批準后,宣布解除災情、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基本恢復正常生活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事故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是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處置隊伍。縣特種設備重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加強對各聯動單位應急救援力量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必要時,按規定程序請求駐豐部隊和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持搶險工作。

  6.2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負責安排本級特種設備事故處置工作所需要的經費,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并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提供必要的事故處置及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所需的經費。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演練和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

  6.3 裝備與物質保障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用防護儀器和防護用品,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為參與事故救援的質監、安監、公安、消防部門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和搶險方案,或者與當地有搶險能力的單位達成協議,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調動相應力量進行救援。

  基層政府負責調配所需的救災物資,必要時縣應急指揮中心應協調相應的物資以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4 醫療保障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醫療救護隊伍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對傷員實施急救措施,穩定傷情,運出危險區后轉入各醫院搶救和治療。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建立醫療衛生信息數據庫,數據庫信息包括醫療救治資源分布、救治能力與專長、衛生疾控機構能力與分布等。

  6.5 交通運輸保障

  加強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為特種設備事故緊急處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設施、設備工具和運行秩序,及時對事故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道路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根據救援需要及時開通水上緊急運輸。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備裝備。

  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緊急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公安部門根據需要實施交通管制,海事部門負責實施其管轄水域的緊急交通管制,相關鎮政府協助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維護。接到事故報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趕赴現場,設立警戒區,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目標和救災物資的守護,及時發現和嚴懲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違法犯罪活動。

  事故發生地基層政府和單位要積極組織群眾,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治安秩序。

  6.7 通信保障

  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專家組、值班電話、網址等應予公布,值班電話和網絡系統保持24小時暢通。

  6.8 技術保障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由本縣的專業技術人員、聘請市特檢院專家、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行業協會等單位的技術人員組成。對特別重大危險源,要在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災害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智能化和數據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6.9 人員防護

  特種設備事故緊急搶險人員應制定科學的安全搶險技術方案,配置相應裝備,防止砸傷、壓傷、灼傷、燙傷、中毒、窒息等危險,在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現場指揮部的指令下進出事故現場。

  群眾的防護措施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會同事發地鎮政府共同確定事故發生地周圍居民群眾的疏散范圍、方向、通道,下達疏散命令。居民避險疏散由事發地鎮政府負責。

  6.10 社會力量動員

  需要動員的社會力量包括全縣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單位、使用單位和相關行業單位的有關人員和設備,事故發生地群眾及社會交通工具。

  6.11 演習演練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當組織或者督促有關單位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的演練。演練前應當制定包括演練對象、地點、參加人員、操作規范、使用設備等在內的方案。演練結束后,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緊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評估。

  質監部門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進行檢查。

  6.12 教育培訓

  質監部門應當協助縣、鎮政府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科學知識和應急規范,公布報警電話。

  質監部門應當協助縣、鎮政府組織或者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救援隊伍的綜合素質。

  7 后期處理

  7.1 恢復與重啟

  對受害、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事故救援結束后,事發地政府應當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質監部門核準的有資格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

  涉及到毒性介質泄露、污染或鄰近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經環保、衛生、安監、質監和建設等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開展修復工作。

  7.2 調查分析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按有關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需要對發生事故、受事故影響的設備和事故現場環境進行必要檢驗(測)、實驗及鑒定時,由事故調查組確定與事故各方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負責。

  7.3 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質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與措施。

  8 獎懲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縣質監局和地方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1)對在應急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處置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設施。

  事故:生產活動或者生活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常活動中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事故隱患: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缺陷、人為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評價:根據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況、使用環境、管理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通過評估、計算、分析,確定某一地區、某一單位或某一種設備在某一時期的安全狀況。

  9.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質監局會同縣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9.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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