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目的
為做好的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提高城市供水體系的安全可靠性,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責任明確;分級管理、分區負責;統籌安排、分工合作;防范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
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積極開展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預防工作,實行強化政府監管、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確保城市安全供水。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城市供水條例》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有關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供水系統重大事故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2)城市水源因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因戰爭、恐怖活動、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4)供水廠主要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危險品嚴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6)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2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成立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以委主任曾進為組長,紀委書記蒲興富,副主任袁金萍、劉仲瑜為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置工作辦公室,由副主任劉仲瑜擔任辦公主任,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及市政工程處負責人擔任。
2.2 職責與分工
2.2.1 指揮領導小組職責
制定全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領導和協調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應急組織體系網絡;及時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對重大供水事故的調查處理,核發事故通報。
2.2.2指揮小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應急預案的日常協調工作,指導和協助事故發生地積極開展城市供水設施的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對事故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提出緊急處理意見和建議,力爭把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負責協調對事故發生地的技術、人力、物力支援;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應急響應期間負責事故的信息報道稿件和新聞發布的組織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總體要求
城市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后,作為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區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3.2情況報告
(1)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所在地應急處理電話或供水企業服務熱線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立即指派人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經確認,事故單位及有關應急組織須立即向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報告,同時報區政府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
(3)重大事故上報要求在第一時間及時報告,上報的內容要真實,并要求同時上報各級應急組織。
3.2.1上報的內容包括
(1)發生事故的單位名稱、時間、地點、類別
(2)事故的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傷亡人數
(4)事故發生后采用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詳細聯系方式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等
3.2.2上報的形式
可采用電話、傳真、書面送達等形式,確保接收單位接收到。要求:(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3)直報:發生重大事故要直報建設廳指揮小組,同時報市級供水系統事故應急組織。
3.3 應急處置
3.3.1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組織好居民的臨時供水。
3.3.2區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接到報告后,立即核查報告內容,一經核實,立即報區政府和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同時啟動區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實施。必要時,應向上級主管報告。
3.3.3應急響應期間,應急指揮組織及相關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根據事態的發展和搶險工作的進展情況,進一步安排和調整工作方案,確保應急搶險工作的有序進行。
4 應急保障
4.1 指揮保障
區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地點設在區市政委。基本功能具備及時接受、顯示和傳遞城市供水系統事故信息;接受、傳遞城市供水系統應急組織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保證與各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傳輸的暢通;滿足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
4.2 通訊保障
建立以區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訊系統和保障制度,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指揮小組與區政府、城市應急組織、供水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訊聯絡的需要。應急響應期間,應急辦公室必須保證隨時接收上級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信息;各相關人員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4.3 裝備保障
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
4.4 培訓演習
各供水企業要有計劃地開展參加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人員的培訓工作,并開展城市供水系統應急演練。
4.5 宣傳教育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眾信息的交流,服務對象包括一般公眾和新聞界,主要內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的基本概念與知識。
6 應急終止
5.1 終止程序
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應急組織指揮小組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5.2 后期處置
發生事故的供水企業及相關單位,應對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進行分析、評價;對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及應急行動等各方面向事故城市提出改進建議。
6 附則
6.1管理與更新
區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對本預案進行評估、修訂,出現以下情況可對預案進行修訂。
(1)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生變化
(2)行政機構或有關單位、部門職責發生變化,需對組織結構與職責作相應調整
(3)應急行動或演習結束后,經總結評估,或對其它應急行動案例進行總結,認為需要修訂
(4)供水資源、供水設施等條件發生變化等
6.2 獎勵與責任
區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對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對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工作中拒不執行預案,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省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將給予通報批評,違紀或違反法律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6.4 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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