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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區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2010-12-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礦山事故應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進行,最大限度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安全、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江省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寧波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寧波市鄞州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發生的露天礦山塌方,水、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災害,礦山爆破,機電運輸等各類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事故分級

  按照礦山事故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情況和搶險救援工作難易程度,礦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重大礦山事故(Ⅱ級)、較大礦山事故(Ⅲ級)和一般礦山事故(Ⅳ級)。礦山事故超出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能力的,應相應提高礦山事故等級。

  1.4.1  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1.4.2  重大礦山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1.4.3 較大礦山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1.4.4 一般礦山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迅速按照預案實施應急工作,處置礦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確保社會穩定。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根據礦山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分工負責、協同應對。各鎮(鄉)應堅持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依靠當地公安、國土、安監、交通、醫療等救援力量,積極開展轄區內發生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報告區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各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做好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科學決策,專業救援。根據事故類別和現場實況,在專家指導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措施,組織專(兼)職救護人員做好搶救傷亡人員、運送救災物資和設備、疏散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 組織指揮體系

  成立區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 區指揮部

  2.1.1 區指揮部組成

  總 指 揮: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必要時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

  副總指揮:區政府辦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區安監局局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成員: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委宣傳部、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區交通局、區貿易局、區經發局、區質監分局、區氣象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電信局、區供電局、區總工會等單位有關負責人。

  2.1.2 區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有關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示精神,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緊急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負責對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管理。

  (4)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應急支援的請求。

  (5)組織全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各系統、各鎮(鄉)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組織礦山安全生產人員和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救援技術的培訓,開展礦山安全知識宣傳。

  (7)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2.1.3 成員單位職責

  (1)區安監局:負責礦山事故報告;向區指揮部建議啟動本預案;監督檢查各鎮(鄉)和礦山企業制定應急預案;組織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技術咨詢;組織開展礦山事故調查處理。

  (2)區公安分局:受理事故報警,并及時向區指揮部報告;負責控制災情,根據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調動相關警力參與工程搶險救援,搜救受害人員;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緊急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船只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確保救援道路的暢通,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協助事故單位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并協助做好安撫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3)區委宣傳部:根據區指揮部指示,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新聞的報道;及時、準確地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礦山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查明山體崩塌、滑坡等重大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

  (5)區衛生局:組織醫療救治隊伍和急救車輛,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實施傷員的現場搶救、轉運和后續救治;負責事故現場衛生防疫;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6)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對礦山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應急監測;測定事故的污染區域、污染程度等,提供相關環保技術支持;負責報送環境污染信息。

  (7)區交通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8)區貿易局: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調配。

  (9)區經發局:負責組織重要物資和能源的應急加工,參與調運計劃編制和調運具體工作。

  (10)區質監分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

  (11)區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并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其他氣象資料。

  (12)區民政局:會同事發地鎮(鄉)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等相關善后工作。

  (13)區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14)區監察局:負責監督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依法查處玩忽職守、瀆職等行為,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5)區電信局:負責協調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6)區供電局:負責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

  (17)區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18)鎮(鄉)政府:協助區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

  2.2 區指揮部辦公室

  2.2.1 區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區安監局局長擔任。

  2.2.2 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全區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2)匯集、上報礦山安全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3)提出礦山應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

  (4)貫徹區指揮部的指示,落實相關部署,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政府、礦山事故現場指揮部的應急工作。

  (5)指導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工作,對有關新聞稿件進行審核。

  (6)承擔區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事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總指揮指定。事發地鎮(鄉)政府以及區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鎮(鄉)政府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3.1 指揮長主要職責

    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3.2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及時向區指揮部匯報現場人員傷亡、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3)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4)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5)經區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2.4 鎮(鄉)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各鎮(鄉)政府可參照區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明確相應職責,在區指揮部成員單位未到之前,負責指揮部署一般礦山事故、礦山重傷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 預防機制

  3.1 礦山企業事故預防

  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3.2 政府礦山事故預防

  鎮(鄉)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1)各鎮(鄉)政府應制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區安監局備案。各鎮(鄉)政府應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預案。

  (2)各鎮(鄉)政府及區級有關部門應掌握必備的救援設備和物資,保證事發時應急救援的需要;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礦山單位的監督,認真落實各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應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鎮(鄉)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安監部門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

  因搶救人員、控制事故、疏導交通、恢復生產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2 分級響應

  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啟動Ⅰ級、Ⅱ級響應。在國務院、省政府的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由市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應對較大礦山事故,啟動Ⅲ級響應。在省、市政府及省、市有關部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應對一般礦山事故,啟動Ⅳ級響應。區指揮部迅速啟動本預案,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市級有關部門給予援助。

  4.3 信息報送

  礦山企業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險情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部門、安監部門等如實報告事故或重大險情情況。

  事故單位必須做到:

  (1)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報國土、安監部門。

  (3)事故報告的內容:

  ①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以及涉及范圍;

  ③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搶險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⑥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鎮(鄉)、區公安、安監部門接到礦山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報告區政府,同時報告上級公安、安監部門。區政府接到較大以上礦山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市政府、通報市安監局。如事故超出區應急處置能力,區政府應向市指揮部提出實施應急支援的請求,并為應急支援行動提供條件保障。

  4.4 指揮協調

  (1)區指揮部接到礦山事故報告后,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到達指定地點開展工作。

  (2)根據事故的性質及預案啟動條件,由區安監局向區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由區指揮部研究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的性質與嚴重程度,組建現場救援工作組,各職能部門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①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信息溝通。由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組成。

  ②災害救援組:負責搶險滅災,應急處置。由區公安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安監局、區質監分局組成。

  ③安全保衛組:負責安全警戒,緊急疏散。由區公安分局、事發地鎮(鄉)政府組成。

  ④環境監測組:負責環境監測,確定監控區域。由區環保局、區氣象局組成。

  ⑤后勤保障組:負責物資和通信保障。由區財政局、區貿易局、區經發局、區交通局、區供電局、區電信局和事發地鎮(鄉)政府組成。

  ⑥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員救護,醫療保障。由區衛生局負責。

  ⑦專家技術組:負責技術支持,方案咨詢。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安監局、區環保局、區質監分局、區氣象局組成。

  ⑧新聞報道組:負責事故新聞、應急公告發布。由區委宣傳部、區安監局組成。

  ⑨善后處理組:負責現場清理,善后處理。由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總工會、相關保險機構和事發地鎮(鄉)政府組成。

  ⑩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調查和處理。由區安監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監察局組成。

  (4)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向區指揮部匯報救援現場的有關工作情況,保持信息的暢通,接受區指揮部的指令。

  (5)事故單位應無條件配合現場指揮部的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4.5 人員疏散

  4.5.1 建立警戒區域

  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部應根據礦山事故所涉及的范圍建立警戒區,并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域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并實行專人警戒,除搶險及應急處理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

  4.5.2 緊急疏散

  受災區域內被圍困人員由公安部門負責搜救;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由事故單位配合公安部門實施緊急疏散。

  4.5.3 擴大疏散

  當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較大范圍人員安全時,指揮長應綜合專家組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區指揮部提出實施群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建議,建議應明確疏散的范圍、時間與方向。

  現場指揮部應及時發布事故信息,經區指揮部批準,及時發布周邊地區人員緊急疏散的公告;當地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區指揮部的指令,及時、有序、全面、安全地實施人員疏散,妥善解決疏散群眾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

  4.6 擴大應急

  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置工作需要,及時啟動區域聯防,增派專家小組和各類應急小分隊,調動必要的物資、設備,支援應急工作。當事故發生區域超出區域范圍、事故隱患將要波及周邊地區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區自身控制能力,區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市指揮部,請求市指揮部協調指揮相關地區政府共同參與處置。區指揮部統一協調本區各方面資源參與事故的整個處置工作。

  4.7 信息發布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由省安監局負責發布,必要時由省政府新聞發言人正式發布;其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省政府事故調查組發布。

  較大突發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由市安監局統一發布,必要時由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正式發布;其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省政府事故調查組發布。

  一般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由區政府負責發布,其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市政府事故調查組發布。

  下級政府和部門在轉發上級發布的事故信息時,必須與上級發布的信息內容口徑統一;如確須更改,須征得該信息發布單位同意后方可發布。

  4.8 應急結束

  礦山事故發生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且礦山隱患或后果已得到有效控制,整個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指揮長提議,區指揮部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因救援工作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出其他處理。有關部門與事故單位應做好現場清潔與清理工作,消除危害因素。協調相關部門和事發單位妥善處理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濟、補助和賠償事宜,對應急救援過程中犧牲的救護人員進行嘉獎。事發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指導事發單位積極做好恢復生產相關工作。

  5.2 調查評估

  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執行。礦山事故應急結束后,安全監管部門應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處理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報區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

  6 應急保障

  6.1 物資保障

  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資、技術設備的儲備,一旦發生事故,確保物資和設備到位。

  6.2 技術保障

  區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高校和科研單位,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方法、技術和設備的研究,組建區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6.3 經費保障

  區指揮部及各鎮(鄉)政府所需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處置礦山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

  各鎮(鄉)政府及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礦山從業人員素質,落實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減少礦山傷亡事故的發生。及時公布礦山應急預案信息,宣傳解釋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增強從業人員的事故應急意識,提高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訓

  各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7.3 演練

  各鎮(鄉)政府及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不同性質、規模的礦山事故應急演練。通過演練,發現應急救援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并加以改進和完善,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應結合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并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對應急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險;

  (4)有關搶險設備、物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隱患。

  7.4 責任與獎懲

  對參加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礦山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安監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區級有關部門和各鎮(鄉)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制定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的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報區安監局備案。

  根據礦山事故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礦山事故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8.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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