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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2011-01-04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總則

  1.1 編制的目的

  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高度,整合社會資源、提升救援能力,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程序、有步驟,快速、高效、安全地開展,減少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對社會、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確保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實現救災、減災目的,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江西省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贛州市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安遠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車輛發生傷亡人數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時,也應按照本預案立即啟動應急救援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重大)、Ⅲ(較大)、Ⅳ(一般)。

  特別重大交通事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重傷,或者載有易燃、易爆、化學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載有易燃、易爆、化學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較大交通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的分級標準以公安部制定的為準,待公安部制定后再補充寫進本預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縣的道路交通事故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依法規范。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處置事故人員的安全防護,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關程序制定、修訂應急預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2)防治結合,預防為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交通安全設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識的義務。

  (3)整合資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人員、資金、設備、物資等進行有效整合,保障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加強情報信息的溝通與交流,以信息網絡等載體,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科技決策提供正確的依據。

  (4)快速反應,密切協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在最短時間內控制勢態。各有關部門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互相支持,協調聯動,整體作戰。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1.1 成立安遠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作為負責全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縣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縣應急委員會啟動處置道路交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指令,統一組織、指揮全縣的應急處置,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等。

  2.1.2 縣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公安局負責人、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縣交通局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縣公安局負責領導和組織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并依法打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縣交通局負責優先運送救援人員和物資,組織調配緊急救援物資所需車輛等運輸工具。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交通事故的倒查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現場傷員的救治和緊急處理,并將傷員迅速送往醫院救治,全力搶救傷員,減少人員傷亡。

  縣環保局負責因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以及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處置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督促事故發生地殯葬單位及時運送交通事故尸體并提供優質服務。

  縣消防大隊負責交通事故現場的滅火、控制和排除易燃、有毒物質泄漏等工作,協助組織搜救傷員工作。

  縣司法局負責協調律師、人民調解組織、基層司法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參與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的調處。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提供涉及法律法規和政策問題的咨詢意見。

  縣監察局負責組織各監察部門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事故現場天氣氣候,做好分析預測,及時提供天氣氣候分析預測信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預警機制,對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情況,做到“早預測、早發現、早通告”。

  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收集信息和資料,由總指揮部授權統一通報事故情況,做好宣傳工作。

  縣廣電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播發交通事故案例情況,提供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傳廣告等。

  縣武裝部、縣武警中隊負責緊急情況下部隊車輛、人員的調動。

  2.2 辦事機構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為其辦事機構,由縣公安局分管交警的局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擔任常務副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傳達和執行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指令,檢查和報告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示的執行情況。

  (2)負責與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現場應急組織保持聯系。

  (3)協調組織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處理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5)辦理應急狀態終止后決定的有關事宜。

  (6)對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履行預案中的職責進行指揮、督促和檢查。

  (7)與縣應急聯動中心保持聯絡。

  2.3 工作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有站、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為上級決策提出建議等。

  2.4 鄉(鎮)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配合縣應急指揮部做好各項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縣應急指揮部設立專家委員會,作為其決策咨詢機構,必要時參加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專家組由事故處理、法律法規、醫學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職責主要是:現場指導交通事故的處置;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評估;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等。

  3 運行機制

  縣公安局要建立應對道路交通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縣公安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各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公安指揮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

  3.1 應急處置

  3.1.1 信息報告

  建立健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基層交警中隊交通事故信息常規監測網絡,及時收集、監測發生在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監測的信息進行匯總、風險分析,并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行研判、劃分等級。報送信息必須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及時,防止片面性,嚴禁報喜不報憂。

  縣公安機關對已經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在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的同時,應在半小時內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其中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信息應在1小時內層報至省公安廳,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縣公安局接警后,應在半小時內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縣應急指揮部應在半小時內報告縣應急委員會。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報告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發生后已經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縣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執行縣應急委員會的指令,并及時掌握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信息。

  3.1.2 先期處置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當地公安等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同時,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全力防止事故損害后果擴大。公安機關的處置措施主要包括維護現場;搶救人員和財產;對現場實施交通疏導;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由縣人民政府應急委員會迅速啟動道路交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

  3.1.3 應急響應

  當事態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縣應急指揮部應當迅速報告縣應急委員會,請示支援。當事態演變擴大到新的級別時,縣應急指揮部及時報請縣應急委員會做出啟動新的等級應急機制的決定,并按照該決定進行應急處置。

  3.1.4 指揮與協調

  預案啟動后,縣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現場搶救。事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人員,搶救人員、保護財產。必要時,可以請求武警部門予以協助和配合。

  (2)交通管理。根據處置交通事故的需要,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決定采取管理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理區域,對進出交通管理區域人員的證件、車輛、物品等進行檢查。

  (3)醫療救護。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衛生部門應當緊急派遣專業隊伍,為受傷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求援,盡量減少人員傷亡。經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醫療救護人員應當將傷病人員及時轉送有關醫院搶救、治療。

  (4)調集征用。根據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縣應急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和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指揮與協調以事故發生地指揮部為主,成員單位和相關的組織、單位和個人應當遵照當地指揮部的應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1.5 應急結束

  較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由縣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報縣應急委員會決定,并撤銷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交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求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有關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3.2 事故后恢復

  3.2.1 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縣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以下善后處置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應當迅速采取措施,開展救濟救助工作,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2)縣應急指揮部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統計道路交通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縣應急委員會、上級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3)衛生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救護工作,民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喪葬撫恤工作。

  (4)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5)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其撫恤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2.2 調查與評估

  處置結束后,縣公安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交通事故的原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縣應急委員會做出報告。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發生后接警、出警及組織施救、現場處置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損機動車駕駛人的基本情況、肇事和受損機動車的情況、環節存在的問題、對交通肇事行為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刑事或黨紀、政紀責任的情況以及整改措施。

  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要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進行全面評估,向縣政府匯報。

  3.3 信息發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由縣政府負責處置的較大交通事故的信息發布,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縣公安局負責。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 應急保障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直(駐縣)有關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1)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組建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預備隊伍。應急預備隊伍按照突發事件具體情況和應急指揮部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理工作。

  (2)應急預備隊伍由當地公安、武警、醫療衛生等部門人員及有關專家等組成。

  (3)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引導預備役部門、民兵、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群眾性的應急處置隊伍。

  4.2 財力保障

  縣財政局應當設立交通事故應急專項資金,保障應對交通事故所需經費。主要為應急機制、通信系統、數據庫與信息系統、救援排險、醫療救治、應急裝備器材、專業應急隊伍訓練和演習、人員培訓與宣傳教育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審計、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4.3 物資保障

  (1)縣人民政府建立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足夠的交通事故應急物資,包括搶險救援設備器材、防護器材、救治藥品等,滿足現場專業力量和公眾防護的需要。儲備物資以實物形式為主,在保證適當儲備量的同時,應當進行生產能力和技術的儲備。對有保質期或者有效期的儲備物資,在保質期或有效期內或期滿后,應及時調劑使用或更換。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便利、貯運安全的區域,確保應急需要。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相應的物資儲備制度。

  (2)縣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交通事故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等物資保障工作,并擬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3)衛生部門應當建立藥品、試劑、醫療器械、救護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度制度。

  4.4 醫療衛生保障

  (1)衛生等應急部門組織和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負傷人員的現場醫療救護工作,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醫療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醫療救治網絡,要指揮緊急救治傷員的醫院。

  (2)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醫療衛生主管部門要建立醫療救護動態數據庫,包括醫療救治的各種資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4.5 交通運輸保障

  (1)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事發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對災區外圍的交通路口實施定向、定時封鎖,嚴格控制進出事故現場人員,根據需要組織開避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2)交通部門要及時通報道路維修地段狀況,隨時引導救援車輛的通行。

  (3)根據救援需要,調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的優先運輸。

  4.6 治安維護

  (1)公安機關要制定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的各項工作方案。應急期間,要組織強大力量,參與現場和局部地區的現場管制、交通管理體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種預防性緊急措施,全力維護事故發生地周邊地區的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時,依法對事發現場或在一定區域內實行緊急狀態。

  (2)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加強情報信息工作,積極預防,有效預警。

  4.7 人員防護

  在處置交通事故時,應當對事故發生地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并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

  當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對公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造成威脅時,事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門應當及時疏散人員。

  4.8 通信保障

  (1)發生交通事故后,依托電信、移動通信、衛星通信等社會公眾通信網絡,以公安通信網絡為主,社會公眾通信網絡為備份,建立通信調度指揮網絡和現場移動通信指揮網絡,保障通信暢通。縣建立大隊、中隊、事故現場通信網,通過有線、無線、計算機和圖像通信傳輸系統,實現語音、數據、圖像的實時傳達傳輸。公安交警部門應裝備與之相適應的各類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處置交通事故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2)公安交警部門以交通指揮中心為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中隊以值班室為通信聯絡中心。

  (3)交通指揮中心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建立由值班領導和保障人員組成的戰備值班制度。縣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值班電話:0797-122、3752031。

  (4)當發生施救時間較長、施救難度較大的交通事故時,當地政府及電信、移動通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到現場協助組建應急通信網絡,保障通信聯絡的暢通。

  4.9 公共設施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交通、通信、水利、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應急的需要并與之相適應。

  4.10 科技支撐

  依托相應的科研、業務機構,建立相關的交通事故應急技術支持系統。組織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交通事故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綜合防范的技術研究。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按照預案要求,適時組織不同類型的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實戰演練,包括應急機制的演練、指揮協調系統的演練、應急專業隊伍的演練、應急處置過程的演練等。演練科目可分單個、多個或綜合性科目,采取現場模擬或模擬現場方式實施,綜合性科目的演練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對每次學習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估并認真總結,不斷完善、強化和提高各項應急處置的實戰能力。

  5.2 宣傳和培訓

  對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及報警電話等。宣傳、法制、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應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定期組織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各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以及指揮部工作人員進行常規培訓或專業培訓,將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的課程列為行政干部培訓內容,增強各級領導的應急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指揮與處置能力。各應急成員部門、聯動單位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對指揮員、工作人員、求援人員及專業應急力量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培訓,不斷提高本部門、本單位預防和處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 責任與獎懲

  縣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構和事發單位由于玩忽職守,導致漏報、遲報、謊報、瞞報,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嚴重延誤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預警信息傳送或應急處置行動,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在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因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縣人民政府進行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事故應急準備和影響的工作文件,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應遵照執行,并參照與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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