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保證地震應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進行, 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地震應急預案》、《金華市地震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防震減災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境內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4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按照地震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較大地震災害、一般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如下表:
地震災害 等 級 |
分級標準 |
初判標準 | |
人員死亡 |
經濟損失 |
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地震的震級 | |
特別重大 地震災害 |
300人以上 |
占全省上年生產總值1%以上 |
7.0級以上 |
重大地震災害 |
50-299人 |
重大 |
6.0-7.0級 |
較大地震災害 |
3-49人 |
一定 |
5.0-6.0級 |
一般地震災害 |
3人以下 |
一般 |
3.5-5.0級 |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快速反應。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是防震減災工作的首要任務,地震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迅速按照預案實施地震應急工作,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努力減輕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確保社會穩定。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地震應急工作實行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根據地震震級和地震災害的傷亡程度、損失大小、影響范圍等因素,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3)分工負責,協同應對。縣各有關部門根據“三定”方案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各施其責,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做好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
(4)廣泛動員,依靠科技。地震應急工作依靠人民群眾并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發揮社區和鄉鎮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以及基干民兵在地震應急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做好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主要職責
發生地震災害后,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縣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地震災害的應急與救災工作。
2.1.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 縣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縣長(必要時由縣長直接擔任指揮長)
副指揮長: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協助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主任
縣地震局(科技局)局長
縣人武部負責人
縣公安局負責人
縣武警中隊負責人
成 員:縣委宣傳部、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衛生局、縣廣電局、縣電信局、縣供電局、金溫鐵路武義站、縣環保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外事辦、縣防疫站、縣旅游局、縣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同志。
2.1.2 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2)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組織鄉鎮(街道)和縣有關部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
(4)協調駐武部隊迅速組織部隊和民兵參加搶險救災。
(5)必要時,組成現場指揮部直接指揮災區應急工作。
(6)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2.2 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2.2.1 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縣地震局(科技局)局長
成員: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震局(科技局)(預備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人防辦),可視情況和應急需要,下設綜合聯絡組、震情信息組、災情信息組、資金與生活保障組、搶修搶險組、醫療衛生組、災民安置組、新聞宣傳組等,人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出聯絡員參與組成。
2.2.2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組織震情分析會商,分析、判斷地震趨勢。
(2)提出抗震救災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
(3)貫徹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鄉鎮(街道)、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地震現場指揮部以及上級地震緊急救援隊和縣外地震救援隊伍的應急工作。
(4)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組織震害損失調查。
(5)指導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宣傳,對有關新聞稿進行審核。
(6)對地震應急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7)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地震信息的監測
將本縣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省、市的統一計劃布局,加強本縣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升級與維護管理,提高地震監測及信息處理能力。
3.2 預警預防行動
根據省、市人民政府發布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本縣境內被劃入預報區后,縣人民政府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內容是: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向上級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3.3 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3.3.1 地震預警等級
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分為3級:“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作出劃分;“地震短期預報”對3個月內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臨震預報”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依據地震的嚴重程度,分為3級:“5級至6級地震”;“6級至7級地震”;“7級以上地震”。
3.3.2 地震預警發布
省、市人民政府發布地震短期預報后,如果本縣境內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縣人民政府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并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
各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必須依照《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送和處理
對本縣發生3.0級以上的地震,縣地震局(科技局)在震后15分鐘內,將初步判定的地震震級、地點、時間速報縣委、縣政府辦公室和縣府辦分管副主任,并及時報告市地震局。在震后30分鐘內將確定的地震震級、地點和時間報縣委、縣政府辦公室和縣府辦分管副主任,并及時報告市地震局。
地震災害發生后,縣地震局(科技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收集地震造成破壞的范圍、人員傷亡、經濟和社會影響等地震災情信息,匯總上報縣政府和市地震局。縣人民政府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及時與上級保持聯系,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和重大地震災害情況直接上報省人民政府。縣民政、公安、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務、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鐵路、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迅速了解相關災情,報告縣人民政府并抄送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或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民政局。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或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震情、災情、經濟和社會影響等情況,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
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并上報上級外事部門,并抄送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門。
4.2 應急響應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和較大地震災害后,分別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啟動Ⅰ級響應、Ⅱ級響應和Ⅲ級響應,由省、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地震應急和搶險救災工作。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由縣人民政府啟動,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災害發生后,縣人民政府迅速作出應急響應,實施縣級地震應急預案,調查了解震情、災情及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及地震應急和搶險救災情況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地震局、民政部門報告,同時通報駐武部隊;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指揮地震應急和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采取緊急應急措施;負責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在震區必要的條件保障;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負責省地震局現場工作隊伍在震區必要的條件保障。
4.3 現場緊急處置和指揮協調
應對地震災害,尤其是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縣政府建立現場指揮部,緊急處置各類險情,現場指揮與協調抗震救災工作;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全力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4.4.1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有:
(1)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2)協調現場救援隊伍的行動,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接待縣外支援隊伍。
(3)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若發生次生災害,組織力量消除危害。
(4)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等生命線設施。
(5)估計救災物資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救援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6)組織開展震區有關建筑物的安全鑒定工作。
(7)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4.2 現場指揮與協調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主要內容有:
(1)救援隊伍到達災區后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實力,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
(2)由現場指揮部劃定責任區,部署救援任務。
(3)必要時向現場指揮部請求大型機械等條件支援。
(4)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報告救援行動進展、新發現的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
(5)與現場指揮部協調轉移、撤離的安排。
4.5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縣地震局 (科技局):協調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進行人員搜救。
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派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進行人員搜救。
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組織指揮部隊搶救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縣衛生局:組織醫療急救隊伍搶救傷員。
4.6 群眾和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縣民政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災區當地鄉鎮(街道)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各級各類地震救援隊伍要加強必要的防護裝備的配備,應急人員要加強自身的安全防護。對受地震損壞的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監視余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次生災害防御
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加強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災區火災的發生及蔓延。
縣水務局:指導因地震引發水利工程險情的搶險工作,對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水利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對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縣供電局:對災區所屬企業可能發生爆炸、火災等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御。
縣建設局:對城市災區易發生燃氣爆炸或者水管爆裂引起火災、水災等次生災害源加強監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御;組織開展危房鑒定。
縣國土資源局:監測地質災害險情,組織地質災害評估。
縣環保局:加強環境的監控。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貿局、縣安全生產監管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的緊急處置。
4.8 地震監測與趨勢判斷
縣地震局 (科技局):負責組織地震的跟蹤監視、異常情況調查落實、震情會商分析、地震趨勢判斷等。
4.9 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
縣地震局 (科技局):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縣地震局 (科技局)、縣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地震災害損失,及時統計和上報災情。
5 應急保障
5.1 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局:組織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案件的發生;組織指導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幫助。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5.2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金溫鐵路武義站:組織對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橋梁和有關設施的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障地震現場工作人員的交通、應急救援人員與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5.3 通信保障
各通訊運營機構:保障通信指揮系統的暢通,盡快恢復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通信網絡的暢通。
縣廣電局:組織協調和保障廣播電視信號傳輸。
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搶險救援通信暢通。
5.4 電力保障
縣供電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保障電力供應。
5.5 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縣建設局:組織力量對災區被破壞的供排水、天然氣(煤氣)供氣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設施等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5.6 糧食、物資供應與組織捐助
縣發展與改革局:調運糧食,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縣經貿局:組織有關生活必需品及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應急供應。
縣民政局:調配救災物資,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組織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5.7 維護社會治安
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保障災區社會治安,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5.8 重要目標警衛
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加強對政府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5.9 應急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專項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縣發展與改革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等部門:負責爭取上級部門資金支持。
5.10 信息發布與新聞宣傳報道
縣地震局(科技局):擬定涉及震情的新聞報道方案和發布內容,采用適當方式發布和報道。
縣委宣傳部:監督檢查新聞單位按規定內容播發與震情災情有關的新聞,必要時組織協調進行新聞發布;組織開展對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典型事跡的報道。
縣科技局、縣教育局、縣科協:協同開展防震減災應急科普宣傳和教育。
5.11 接受縣外援助
縣民政局:接受上級民政部門下撥的和縣外提供的緊急援助款物。
縣地震局(科技局):接受和安排到我縣參加抗震救災的縣外救援隊伍。
縣衛生局(縣紅十字會):接受縣外紅十字會組織提供的緊急援助。
5.12 涉外事務
縣外事辦、縣委宣傳部、縣旅游局、縣防疫站等部門:負責處理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中的相關涉外事務。
5.13 保險理賠
各保險公司:做好防災減損的有關宣傳工作和災后理賠、給付工作。
5.14 預備指揮部辦公室
縣人防辦:負責預備指揮部辦公室的開設。
5.15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縣人民政府要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地震災害應急避難場所。
5.16 指揮部技術系統保障
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臺,要加強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的建設,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正確指揮。
6 應急結束及后期處置
6.1 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6.2 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6.3 調查和總結
由縣地震局(科技局)負責組織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縣政府及市地震局。
7 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7.1 破壞性地震臨震的應急處置
破壞性地震臨震是指縣人民政府發布即將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預報后的狀態。臨震預報發布后,即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縣人民政府的臨震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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