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應對和防范我市冶金、建材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能力,及時、有序、科學、有效地組織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證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本著“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原則,根據我市存在的安全風險,制定本應急預案。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切實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三條 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
第四條 本預案適應全市冶金、建材行業發生或可能發生以下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1)轄區發生3~9人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較大全市冶金、建材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全市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處置的全市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第五條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冶金、建材行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冶金、建材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冶金、建材行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冶金、建材行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學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做好冶金、建材行業事故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開展培訓教育,組織應急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加強社會宣傳,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成立冶金、建材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下設事故災難搶險、事故災難搶險技術、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安全警戒疏散、善后處理等現場救援專業組。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值班電話: 63901503)。
第七條 指揮部成員的組成及職責:
(1)指揮長及成員
指揮長:由市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擔任;
副指揮長:由市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環保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氣象局、事故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事故搶險單位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委宣傳部:負責事故災難的信息收集、整理、報告和新聞發布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制定事故災難搶救方案,解決事故災難搶救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災難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災難現場和警戒區的設置、警戒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事故災難搶救過程中的物資供應、資金供應、搶險人員生活安排、遇難人員家屬安置和接待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事故災難遇險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醫療救護。
市國資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及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及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市環保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其有害物質擴散區域內的無害化處理及監測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穩定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穩定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事故災難搶救期間的氣象信息發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人力、物力,確定搶險施工方案和現場搶險救援、事故搶險現場的指揮、協調工作。
(2)指揮部的職責:
①執行國家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②分析災情,確定事故救援預案,制定各階段的應急對策。
③發生事故時,負責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向救援部門發出各種救援命令。
④確定各部門的職責,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⑤負責內外信息的接受和發布,向上級救援機構匯報事故救援情況。
⑥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學習、演練和改進。
⑦負責檢查督促各救援部門的工作,及時提出指導和改進意見。
⑧適時調整各救援部門人員組成,保證救援組織正常工作。
⑨負責向有關新聞機構發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⑩負責向上級部門提交事故及救援報告。
第三章 組織體系機構職責
第八條 事故災難搶險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國資委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現場搜救轉運受傷人員,并將傷員總數及時上報總指揮部。
⑵搶救財產,搶修被事故破壞的設備;道路交通設施,通訊設備設施。最大可能的減小事故損失。
⑶采取各種措施,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撲滅火災,及時撤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第九條 事故災難搶險技術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縣(市、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擔任)
副組長:冶金、建材行業專家組組長
成員:冶金、建材行業專家,具體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重大危害控制系統進行評價。
⑵協助安全部門建立重大危險源、危險設施、主要化學毒物數據庫,提供咨詢和應答。
⑶為救援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為事故預案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⑷對編制的事故預案進行評審,提出改進意見。
⑸及時通報事故源的變化、新救援技術的發展情況,為預案的修訂提供依據。
第十條 醫療救護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衛生局局長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衛生局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國資委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設立現場救護點,負責對傷員進行現場急救,負責與外部醫療機構協調和聯絡。
⑵為現場救援人員提供醫療咨詢。
⑶負責做好對職工自救和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后勤保障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主常務副縣(市、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財政局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財政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財政局副局長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負責事故救援資金和物資保障,落實事故搶險人員的生活保障,調配救援所需的搶險物資和各類救援設備。
第十二條 安全警戒、疏散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副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公安局副局長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 設置警戒區域,維持現場秩序,嚴控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
⑵進行人員疏散,保證人員安全撤離。
⑶保證交通路線暢通,保障救災物資安全、順利到達目的地。
第十三條 善后處理組
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擔任)
副組長:事故災難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總工會副主席、環保局副局長(市屬及以上企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市總工會副主席、市環保局副局長擔任)
成員:由組長確定
職責:
⑴負責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穩定工作。
⑵負責事故現場及其有害物質擴散區域內的無害化處理及監測工作。
第四章 預防與預警
第十四條 危險源監控與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關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2005】第125號)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并按隸屬關系將有關資料材料報市或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信息進行監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重大風險、重要設備設施等部位建立事故隱患檔案,進行風險評價,并采取有效監控措施。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檔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企業采取預防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上報。
第十五條 預警行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冶金、建材事故的信息后,應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優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當本級、本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認為事故較大,有可能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時,要及時向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研究應對方案,采取預警行動。
第五章 應急響應
第十六條 先期處置
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發地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災難)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并及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第十七條 分級響應
特別重大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由國務院、國家安監總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全力以赴組織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重大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行動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全力以赴參與救援,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較大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行動由市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一般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行動由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1)市政府安委會及成員單位的響應
發生事故或險情,市政府啟動冶金、建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并迅速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要求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2)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響應
①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安監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情況。
②開通與事發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事故專家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③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或行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④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派遣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⑤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提出請求。
⑥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3)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響應
現場應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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