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建設項目具有建設周期長、投資大、自動化控制水平先進的特點。在火力發電廠中,制氫站、點火油罐區、鍋爐房等生產單元的火災、爆炸危險等級較高;一些生產崗位,如化水處理車間、燃煤輸送、脫硫設施等單元,接觸毒物和高含量游離SiO2的機會較多,而且火電廠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就很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波及面廣、后果嚴重。因此,按照原勞動部第3號[1996]令和第10號[1998]令的規定,應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預評價(簡稱預評價)工作。目前,火電建設項目預評價工作日益得到建設單位的重視,預評價工作也逐步走上了良性發展軌道。
1關于預評價范圍的界定
從目前國內安全預評價機構編制的預評價報告來看,預評價的范圍主要側重對火災爆炸、機械傷害、起重傷害、中毒等造成人身傷害的危害因素的評價。在是否應包括設備安全、電網安全的評價內容上存在爭議。
《安全生產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提出安全立法的宗旨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安全預評價導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3]77號)指出“,安全預評價要運用科學方法,分析和預測該工程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程度,尋求最低事故率、最低職業危害、最少的事故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實現安全生產”;同時,目前在安全工程領域普遍認為,危害是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因此筆者認為,實施安全預評火電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工作的幾點認識和建議價不僅要控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危害因素,而且還要控制住會造成設備毀損、環境破壞的危害因素。所以,安全預評價的范圍應涵蓋那些會造成設備損壞、環境破壞的事故類型。
對火電廠而言,其生產系統內的制氫站、點火油罐區、壓力管道、壓力容器(鍋爐四管、汽包、高加、低加、倉泵等)在發生事故時不僅會帶來財產損失,還會造成群傷群亡的嚴重后果,這些無疑是安全預評價應充分重視的危險源。但是在電力行業自動化控制水平高度發達的今天,在汽輪機、發電機、電氣接入系統等生產設備及其周圍活動的工作人員的頻次和人數較少,因而事故后果主要表現為昂貴的主體設備損壞,甚至導致大面積停電。這將給經濟生產和人民生活造成無法估量和難以挽回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因此,造成主體設備毀損的危害因素理應納入安全預評價的范圍之內。
2危害因素辨識及評價重點的確定
根據《安全預評價導則》的要求,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一是從人、機、物、工藝、環境等角度入手,分析系統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二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識別各種危險、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從而確定預評價重點。
當前我國安全預評價工作中,對危險、有害因素的分析普遍采用“頭腦風暴法”。即評價組成員在一起針對各工藝單元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討論、歸納、整理、匯總,并按照預評價導則的要求,在預評價報告書中按照危險、有害因素的類型或者工藝單元分別描述,獨成章節。這種分析方法使用方便,但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評價人員經驗不足或者疏忽大意容易造成漏項;二是往泛泛而談,難以指明工藝單元中存在的危險點或危險源,對實施科學的預評價過程、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措施的指導意義不大;三是造成工藝單元割裂,難以適應當今高度自動化控制水平條件下工藝聯鎖多、控制邏輯復雜、系統間結合緊密的特點。
筆者認為,開展預評價工作時,建設項目還只是在工程設想階段,無現實系統可供分析,所以要確定評價重點,則必須對國內外同類工程的運行情況進行充分調研,將這些工程運行過程中頻繁發生,而且危害嚴重的安全事故作為預評價的重點。而對發生頻率較高,但很少引起人身傷亡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則不必作為重點進行評價。
在對火電建設項目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進行歸納、匯總后認為,系統中會釀成人身傷害的危險、有害因素包括火災、爆炸、觸電、機械傷害、起重傷害、高處墜落、灰場(水力除灰)垮壩、高溫、粉塵、噪聲等;會造成設備毀損的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有高低溫腐蝕、汽輪機超速、大軸斷裂、汽輪機通流部分損壞、汽輪機“悶缸”事故、發電機定轉子故障、高低壓配電裝置接地故障等;自然因素形成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雷電、地震、風災等。評價的重點應該放在鍋爐四管、高加、低加、點火油罐區、制氫站等危險場所的火災、爆炸事故,三大主設備故障,變配電系統電氣安全,灰場垮壩等幾個方面。
3評價單元劃分
目前在火電建設項目預評價中,一般劃分為鍋爐、汽機、發電機、輸煤、除灰渣、化學、電氣、熱工自動化、水工、廠址及總平面布置等單元,分別進行評價。
筆者認為,應將以上各單元進行進一步的劃分。如將鍋爐單元進一步劃分為燃燒制粉系統、鍋爐系統、點火助燃油系統等若干子單元,而在這些子單元內又有運行崗位、檢修崗位等不同的工作崗位。根據不同子單元或工作崗位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及其危害程度,選擇適宜的方法進行評價。只有這樣,才能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安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預防和降低各種危險、有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傷害,達到預評價的目的。
4關于是否要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
隨著《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的相繼頒布實施,原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已被分割成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兩大部分。而且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從事安全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單位必須具備相關的資質條件。
由于目前尚無關于安全危險因素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何種區別的權威歸類、解釋,有人認為,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生產過程中因接觸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等引起的急、慢性中毒及輻射傷害,以及因高溫、低溫、潮濕、電磁輻射、粉塵、噪聲等引起的健康危害均屬于職業危害范疇,這些內容應當從安全預評價報告中刪去,交給職業衛生評價機構完成,以實現歸口管理。
筆者認為,在不同的條件下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造成的影響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如火電廠化水處理車間用的氨,在低濃度條件下長期作用于人體引起的傷害表現為典型的職業病危害特性,而在高濃度情況下則導致急性中毒,甚至造成死亡;制粉系統的煤塵在低濃度條件下主要表現為職業病危害特性,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會引發爆炸事故。可見高溫、粉塵、噪聲、放射源等除具有職業病危害特性外,兼具安全危害特性。因此,在火電建設項
目安全預評價中也應當把它們作為重要的安全危害因素進行全面評價。
5關于哪些危險源應編制應急預案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對危險物質的劃分,《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對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范圍都作了規定。這些標準和規定還具體規定了生產場所或貯存區各種危險、有害物質相應的允許臨界量。并規定:當單元內只存在一種危險物質時,如果其總量等于或超過相應臨界量,就稱為重大危險源;當單元內存在危險物質為多品種時,各種危險物質數量與相應臨界量的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時,也稱為重大危險源。
鍋爐點火助燃使用的輕柴油因閃點較高(大于55℃)不在GB18218-2000所列易燃物質名單中,但卻在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規定的范圍內,且在火電廠中儲量較大(一般大于1 000 t),應把點火油罐區劃為重大危險源管理。另外,火電項目投用鍋爐的蒸汽壓力和出口溫度均超過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規定的臨界量,也構成重大危險源。氨、聯氨、乙炔在標準GB18218-2000中被列為危險物質,但因現場用量很少,一般不能構成重大危險源。但是對于制氫、貯氫系統,鑒于氫氣的易燃易爆特性,即使氫氣貯量不超過臨界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也要求編制應急救援預案。
筆者認為,除對《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中明確提出的輕柴油、氫氣、鍋爐等危險物質的儲存和使用場所編制應急預案外,還應對事故發生后如不采取迅速準確的控制措施就可能導致事故擴大的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如對電纜著火、制粉系統(含煤倉間)煤塵爆炸以及熱力系統壓力容器與管道爆破事故等均需編制應急預案。
另外,當前火電廠普遍對熱機運行故障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危急情況制定了應急處理措施,比如全廠停電事故應急預案。
6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預評價導則》明確指出,安全預評價的目的是要貫徹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要求,指導下一步的初步設計。因此預評價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是用以指導設計單位編寫初步設計“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的,且該專篇僅對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建成投用后在建筑防火、工藝設備、安全工程設計幾個方面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機構、制度方面進行設計。但是《安全預評價導則》對安全對策措施的時效性、階段性未作出明確界定,即沒有指明若初步設計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工程構想作出改動后如何處理,是否應包括施工、安裝過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對策措施。
筆者認為,對于改、擴建工程而言,施工過程的動火作業、車輛交通、人員流動等因素對原有工程的影響不可避免,就這部分內容提出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更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但是對于新建項目,僅對主體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設施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就已經能夠滿足安全預評價的要求了。對于如何實現新、改、擴建項目施工、安裝過程中的安全,則應由建設單位、安裝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幾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共同完成。對火電建設項目來說,由于項目規模龐大、工藝系統多、危險源分布廣、應遵守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多,如果把設計、施工、安裝過程要求的所有相關安全條款都摘錄到預評價報告中,往往造成安全對策措施定位寬泛、思路不清晰、篇幅冗長且沒有輕重緩急之分的缺陷,因此安全對策措施只要能夠針對建設項目投入運行后所存在的重要危險、有害因素,做到操作性強、詳略得當、重點突出就可以了。
7思考和建議
(1)建設項目的預評價范圍不僅要包括那些會造成人身傷害的危害因素,還應當包括會造成財產損失(貴重設備毀損、建筑坍塌)、環境破壞(毒物泄漏)的危險、有害因素。如導致貴重設備、關鍵設備毀損的危險、有害因素;造成毒物泄漏導致環境破壞、人員中毒的危險、有害因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震、洪水、風災、雷電等危險、有害因素。在可研階段,自然原因形成的危害因素對建設項目的影響,已經由具備資質的機構作出專業分析和結論,并附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因此預評價報告中應引用其結論,就這些危害因素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作出安全評價。
(2)對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應采取更加科學嚴謹的分析方法,以明確建設項目中的危險源、工藝單元或工作場所的危險點(危險崗位、危險操作),使危害因素辨識與安全對策措施有更好的針對性,更有利與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的前后連貫、銜接。
(3)評價單元的劃分應細化,大到工藝系統(生產場所)、小到操作崗位都應選用適宜的安全評價方法評價存在的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
(4)安全預評價不應完全排除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評價內容,應就粉塵、毒物、高溫、噪聲等有害因素作相應的分析、評價,并提出安全控制措施。
(5)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不僅要針對建設項目中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結合行業特點,如對火電建設項目中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電纜火災、制氫站火災爆炸事故、熱機運行危急故障等,制定出有效的應急預案。并通過教育培訓、定期演練等途徑持續改進,不斷提高企業的應急救援水平。
(6)安全對策措施如何提出,是否需要包括安裝、施工過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對策措施,目前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評審專家的意見均存在差異,仍需要安全評價管理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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