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搞好安全生產,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是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關于“改善勞動保護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輕工業是多種行業部門組成的。輕工業內有礦山采掘、金屬冶煉、機械制造、化學合成、硅酸鹽、金屬加工……等。老廠多,廠房簡陋,工藝落后,設備陳舊,勞動條件差,工人接觸矽塵和有毒物質崗位比較多,存在許多不安全的隱患,因此,在高速度地發展輕工業的同時,必須抓好勞動保護工作,使輕工業逐步成為安全、清潔、無害的行業。
第三條 輕工業勞動保護,治理矽塵和有毒物質危害的方針是:全面規劃,科學管理,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四條 各級輕工業主管部門、公司(總廠)、廠礦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
第五條 各級輕工業部門和企業都必須切實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1963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和1965年國務院發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切實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各級輕工業部門和企業,都必須按照規程和規定的要求,從領導到職工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充實安全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勞動保護科學研究工作,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一切可以避免的事故,防止和減少塵毒危害,以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條 防塵。凡產生矽塵和其他粉塵的作業場所,要采取濕法生產,或通風密閉除塵等綜合措施,使工作場所和企業周圍環境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工業“三廢”排放標準。
第八條 防毒。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采用新材料、新工藝,以無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和高毒的物料,采取沒有毒害或者毒害較小的工藝流程,要將散發有毒物質的工藝作業場所與其他無毒的工藝作業場所隔開。企業對于散發有毒氣體的工藝過程,應使用密閉的生產設備,并使其保持負壓狀態,或者采用通風排毒,凈化處理,隔離操作和自動化控制等措施。要求工作場地和企業周圍環境有毒物質濃度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工業“三廢”排放標準。
第九條 防火。輕工業企業大都使用易燃的農副產品和化學原料(特別是造紙行業的原料場),容易發生火災,必須認真貫徹“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方針,建立和健全消防制度,堵塞火災隱患漏洞,確保企業杜絕火災。
第十條 防爆。煙花炮竹行業和輕工業企業易燃易爆的生產車間、危險品倉庫,嚴禁在居民區和建筑密集地方建設,危險工序和一般工序要嚴格分開,保持一定的距離。布局要小型、分散,車間要多門、多窗、門窗外開,門窗外通道無障礙。對危險藥物、原料和成品的包裝,要嚴密封實,儲運要少量、多次、勤運。嚴禁拖、拉、沖、撞。對含有藥物的垃圾、粉塵應及時銷毀。
第十一條 安全操作。生產工人必須堅守崗位,精心操作,維護設備,嚴格執行工藝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不能任意變更,如需變更,須經生產技術部門研究,安全部門同意,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檢查必須認真貫徹群眾路線和“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隱患”的原則,對于檢查出來的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于一些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訂出計劃限期解決,未解決之前,要采取各種防范措施,確保安全。部每2年組織一次省際安全生產大檢查,各省、市、 自治區輕工業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企業每月檢查一次。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企業要加強對報警器、信號、安全聯鎖裝置、安全閥、防護裝置、通風裝置、防塵防毒、消防、消除噪音等安全設施的管理,定期檢修,使之保持靈敏、準確、完好狀態,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廢棄。
第十四條 鍋爐、受壓容器的管理。鍋爐、受壓容器是一種承受壓力、具有爆炸危險,必須嚴加管理的特種設備。要嚴格執行操作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定期檢修以及鍋爐用水處理制度等。對鍋爐、受壓容器的制造要嚴格管理。制造單位必須保證質量,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質量的規章制度,保證產品的質量和經濟效能。質量不合格、安全附件不全和不符合消煙除塵要求的,不準出廠和使用。產品要有安全的技術證明文件。鍋爐設計圖紙,必須報告主管部門審查,同級勞動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不具備條件,未經上級審查批準的,嚴禁自制鍋爐。
第十五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企業單位必須嚴肅、認真地執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企業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時,必須用電報、電話轉報各級輕工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各級輕工業部門應該立即用電話、電報轉報輕工業部。事故發生后,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應對事故盡速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并根據“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
第三章 防止塵毒危害,嚴格執行“三同時”
第十六條 一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采取技術措施增加生產能力的挖潛、革新、改造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國外引進項目,其勞動保護設施要達到同工藝相同的國際先進水平。
第十七條 在編制計劃任務書時,必須同時提出勞動保護的要求,凡沒有防止塵毒危害措施的項目,各級輕工業部門不得受理、上報、審批、列入計劃。
第十八條 違反“三同時”要求,未列勞動保護措施的計劃任務書,各級輕工業部門不得受理、上報、審批、列入計劃,基建、設計部門有權拒絕承擔設計任務。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計劃、物資、財務部門,在安排和審定年度基建工程和采取技術措施時,必須安排與主體工程相關的勞動保護設施項目,所需資金、設備、材料應同時納入計劃,予以保證。
第二十條 沒有防止塵毒危害的工程設計,沒有主管部門、勞動部門批準,施工部門有權拒絕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負責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要有勞動、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沒有這些部門簽字蓋章的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四章 宣 傳 與 教 育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是一門綜合性科學,各級輕工業部門和企業,要運用各種宣傳工具,采用各種宣傳形式,經常不斷地向廣大職工宣傳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內容和基礎知識,以及各種塵毒的危害性,不斷提高廣大干部和群眾對勞動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 企業必須認真對新工人、實習人員、臨時工等進行“三級教育”(即:入廠安全教育、車間安全教育和現場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準許獨立操作。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采用新的生產工藝、添置新的技術設備、制造新的產品或調換工人工種時,必須對工人進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對于電氣、起重、升降、鍋爐、受壓容器、焊接、車輛駕駛、高空作業、爆破等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訓練,經過考試合格后,才能進入工作崗位。考試不合格者,不準獨立操作,徒工不能轉正。并且要把考試成績作為今后升級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五條 部或各省、市、自治區輕工業部門要定期舉辦短訓班、訓練班,培訓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技術業務骨干。并定期對勞動保護人員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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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加強防塵防毒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大力開展勞動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部和各級輕工業部門所屬各輕工業研究院、所,在研究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同時,也要研究與其有關的安全保護、毒性毒理、防火防爆的技術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輕工業部門的科學研究單位,都要根據全國和本地區存在的問題,安排科研專題。總結經驗,交流推廣。企業要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十八條 加強輕工業系統內勞動保護技術交流和情報工作,利用輕工業的各種刊物、專業會議,開展勞動保護技術交流。
第二十九條 出國考察生產、建設、科研方面的問題,要包括勞動保護考察任務。在考察報告中,要有勞動保護技術和管理內容或專題報告。
第六章 各級勞動保護機構的設置
第三十條 各省、市、自治區輕工業部門必須設立勞動保護(或安全技術)處。輕工業集中的省轄市、專業公司、總廠設立勞動保護處(安全技術)科。
第三十一條 千人以上的輕工企業要設安全技術科,千人以下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單獨設立科或與勞動工資、生產、環保等有關部門合并設立專職機構。安全技術人員(不包括車間安全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5‰。企業的安全技術人員應列為生產人員,不得任意調離。
第三十二條 容易發生事故或塵毒危害嚴重的車間應設專職安全員;一般性車間設兼職安全員;班組設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三十三條 省屬直轄市和職工人數在50萬人的省、市、自治區輕工業部門應成立職業病防治所(或職業病防治科);千人左右的企業設職業病防治組。凡設職工醫院的單位要設職業病病床。
第七章 各級勞動保護部門的職責范圍
第三十四條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以及有關部門的有關制度、規定和指示,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防塵防毒、職業病防治工作狀況的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十六條 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指導基層安全員的工作,組織對新工人、實習人員、臨時工等進行“三級教育”和考試,組織培訓專業隊伍和特殊工種安全技術考核;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各類重大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負責組織年(季)度安全大檢查,并經常進行現場檢查;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
第三十七條 負責編制本地區、本單位勞動保護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范圍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為目的的各項措施。所需經費,主管部門和企業每年應在更新改造和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10%左右,不得挪作他用,所需材料、設備等要納入物資供應計劃,切實予以保證。
第三十八條 參加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挖潛、革新、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組織或督促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工人的身體檢查與作業環境的監測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研究采取防止職業病的措施和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工人或職業病嚴重者采取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預防性治療或職業病療養等措施。
第八章 獎 勵 和 懲 罰
第四十條 對勞動保護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或避免重大事故的集體和個人及勞動保護科研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應根據貢獻大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積極完成本地區、本單位防塵防毒規劃,已達到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塵毒作業,能保持鞏固成績顯著,給予獎勵或通報表揚。
第四十二條 輕工業的先進企業,必須是搞好勞動保護,堅持安全生產的模范。凡是事故多,塵毒危害嚴重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企業。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勞動保護政策、法規,不顧工人死活,忽視安全生產,或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特別是有關領導人員,必須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以黨紀國法論處。
第四十四條 凡不認真執行本條例,發生事故責任者;上級限期解決的不安全隱患和有毒有害作業的治理項目,無客觀原因,沒按期完成而造成事故或使職工繼續在塵毒危害的作業環境下從事生產的;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有意隱瞞事故不報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有關規定,如與國家新的法令、法規、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輕工業部門、專業公司、總廠應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各項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