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評價的總則、類別和適用范圍、安全評價方法、安全評價內容、安全評價的基本程序和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要求和格式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建設項目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設施、工藝技術、專用設備和作業環境的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專項安全評價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以下統稱為“安全評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218 重大危險源辯識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06.29 主席令第70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 2004.01.13 國務院令第397號。
《安全評價通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03.03.31 安監管技裝字[2003]37號
3 總則
3.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自主、科學、公正的安全評價原則,科學評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安全狀況,減少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貯存過程中危險、有害因素的危害,提高安全水平,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3.2 依據
安全評價的主要依據如下:
a)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b) WJ 9049—2005 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d)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e) 《安全評價通則》;
f) 被評價單位的委托書或被評價單位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
g) 其他適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評價的有關法規、規范和技術標準。
3.3 安全評價機構
承擔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應取得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評價業務專業資質。
4 安全評價類別和適用范圍
4.1 安全評價類別
4.1.1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根據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和貯存民用爆破器材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方案,通過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并對其進行定性、定量分析評價確定其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對工程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給予指導。
4.1.2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
在生產、貯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安全生產設施驗收前,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或初步設計中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及現場調查分析,通過對建設項目設施、設備、裝置的安全狀況和安全管理狀況的調查分析,查找該項目投產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4.1.3 專項安全評價
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的專用設備、設施、材料、工藝技術、危險場所等,通過對實物、現場或技術文件資料的審查,預測評價對象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其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對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產、貯存和管理給予指導。
4.1.4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通過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運行的設施、設備、裝置和庫房以及安全管理現狀的調查,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度,對其安全管理狀況給予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4.2 安全評價適用范圍
4.2.1 安全預評價適用于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或原生產企業易地重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并在初步設計前進行的評價。
4.2.2 安全驗收評價適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貯存設施的建設工程竣工后,經試生產正常后進行的評價。
4.2.3 專項安全評價適用于對于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等研究成果、原生產設施擴大生產能力等涉及安全的項目的評價。
4.2.4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適用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企業委托對現有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和貯存設施進行的評價,也可采用專項安全評價。
[NextPage]
5 安全評價方法
可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評價的方法有:
a) 專家現場詢問、觀察法;
b) 安全檢查表;
c) 危險和可操作性研究,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
d) 危險源定量評估方法——BZA—l法;
e) 預先危險性分析;
f) 道化學公司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法;
g) 重大危險源辯識(應按照GB 18218的要求執行);
h) 事故樹分析;
i) 因果(魚刺)圖分析法;
j) 其他合適的方法。
6 安全評價內容
安全評價內容一般包括:
a) 被評價項目中重大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危險度評價;
b) 核實檢查被評價項目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c) 對被評價項目的安全風險是否處于可接受的狀態做出評價;
d) 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7 安全評價的基本程序
7.1 前期準備
7.1.1 被評價單位應提出安全評價申請或委托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合同。
7.1.2 明確被評價對象和范圍,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與評價對象相關的安全數據資料。
7.1.3 根據需要到現場調查,收集現場資料。
7.1.4 需要被評價單位提供的資料由接受委托任務的評價機構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
7.2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根據評價對象所涉及的危險、有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性質、作業場所、生產工藝過程及主要生產設施設備的特性等,辨識和分析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
7.3 劃分評價單元
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評價的需要,將評價對象按生產功能、生產設施、設備相對空間位置、危險有害因素類別及事故范圍等特性劃分評價單元。
7.4 評價方法的選擇
根據被評價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第5章所列出的評價方法進行選擇。
7.5 定性、定量評價
選擇科學、合理、適用的定性、定量評價方法,對生產經營過程存在的重大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性、定量評價,確定引起重人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和事故嚴重程度。
7.6 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如下:
a)安全技術對策措施;
b)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7.7 安全評價結論
安全評價結論應有:
a)歸納、綜合各部分評價結果;
b)給出項目總體安全評價結論。
7.8 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報告應包括:安全評價對象、安全評價過程、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獲得的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等。
7.9 安全評價報告交付
由評價機構將安全評價報告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被評價單位。
8 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要求和格式
8.1 報告的內容
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評價機構可根據不同的評價項目和類別予以調整,報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a)安全評價依據;
b)評價對象基本情況;
c)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d)評價單元的劃分與評價方法的選擇;
e)定性、定量評價;
f)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g)評價結論。
8.2 報告的要求
報告的內容全面、條理清楚、數據完整、結論明確、對策措施可行。
8.3 報告的格式
一般包括:
a)封面、封底(格式參見附錄A);
b)評價機構安全評價資格證書副本復印件;
c)著錄項(格式參見附錄B);
d)目錄;
e)編制說明;
f)正文;
g)附錄。
h)附錄。
上一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