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使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注冊的級別審核員通過不斷的審核和專業發展以保持其審核能力,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級別審核員的年度確認、復查換證等注冊資格保持的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準則》
4 總要求
4.1 從事OSHMS認證活動的合法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對其所聘用的級別審核員進行有效管理,以達到OSHMS審核員注冊委員會對其資格保持的要求。
4.2 機構為使級別審核員滿足資格保持的要求,應建立管理程序,程序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4.2.1 級別審核員申請年度確認和復查換證所需材料的歸檔、統一申報。
4.2.2 機構對專/兼職級別審核員聘用、管理規定。
4.2.3 制定本機構的專業發展計劃,保存實施計劃的有效記錄。
4.2.4 機構負責對年度確認和復查換證統一申報。
5 年度確認要求
機構每年負責對其所聘用的級別審核員進行年度確認材料的匯總,集中向安注委申報。
級別審核員在注冊證書的三年有效期內應進行兩次年度確認,復查換證當年不需進行年度確認。
年度確認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審核經歷、專業發展和遵守OSHMS審核員行為準則。
5.1審核經歷
5.1.1 審核員
每年應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可接受的OSHMS審核,并保留審核記錄。
5.1.2 主任審核員
每年應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可接受的OSHMS審核,并至少在兩次審核中擔任審核組長(審核組中至少要有另外一名審核員參加),并保留審核記錄。
5.1.3所有審核都是依據國家經貿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或相應國際區域組織標準)進行的,并覆蓋審核的全過程。
5.2 專業發展
5.2.1每年需參加15小時相應的專業發展活動。
5.2.2 專業發展的證明材料應由專業發展活動的組織者提供、申請人聘用機構進行評價驗證。
5.2.3 專業發展的記錄應說明專業發展活動的類別、內容、持續時間、地點、組織者信息等。
5.2.4 所有的專業發展活動對于申請人應屬于新的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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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滿足專業發展的活動包括:
1) 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安注委指定的培訓;
2)培訓班、研討會;
3)專業進修;
4)學術研究(附成果證書);
5)發表論文或論著。
注:級別審核員應根據自己的特點選擇適當的專業發展活動,所選擇的活動應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以提高審核能力。
5.3 遵守OSHMS審核員行為準則
6 復查換證要求
機構負責向安注委統一申報所聘用的級別審核員的復查換證材料。
級別審核員注冊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滿三年后應復查換證,經評價符合保持注冊要求者,安注委給其換發新的注冊證書。未申請復查換證或雖申請復查換證,但不符合保持注冊要求者,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準則》中“12 罰則”處理。
復查換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6.1 年度確認
在注冊證書三年有效期內,完成兩次年度確認。
6.2 審核經歷
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應有效地完成9次完整、可接受的OSHMS審核,且兩次相鄰審核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8個月,主任審核員至少在6次審核中擔任審核組長(審核組中至少要有另外一名審核員參加),并保留審核記錄。
6.3 專業發展
需參加至少45小時的專業發展活動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6.4 遵守OSHMS審核員行為準則。
7 申請
7.1 年度確認的申請
1)機構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向安注委提交申請人本年度的《OSHMS審核員年度確認表》及注冊證書,同時按申報總人數統一繳納年度確認費。
2)級別審核員自獲得注冊資格的第二年起,應連續兩年通過聘用機構向注冊機構申請年度確認,同時提供審核經歷表原件和專業發展證明材料。
7.2 復查換證的申請
1)級別審核員自注冊之日起,每3年進行一次復查換證。
2)級別審核員在證書有效期滿的前60天內,應填寫《OSHMS審核員復查換證表》,由聘用機構統一申報安注委辦公室,同時應提交3年內滿足審核經歷、專業發展要求和年度確認通過的證明材料及注冊證書。
3)機構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應按申報總人數統一繳納復查換證費用。
7.3 審定
安注委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技術評價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