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工作,加強對制造單位的安全監察,根據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規定》所屬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按產品組別、品種和安全注冊級別(見附件一),接受安全注冊。
第三條 取得安全注冊資格的制造單位,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格式見附件二),并授權使用“安全標記”(樣式見附件三)。
安全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制造單位應向頒發證書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辦或未批準換證的,撤消其安全注冊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原證書,停止使用安全標記。
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和撤消安全注冊資格的制造單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向全國公布。
第四條獲得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應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制造單位條件
第五條制造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擁有生產需要的技術力量;
(三)擁有滿足生產要求的生產裝備;
(四)建立、健全適應生產需要的質量體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產(試生產)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注冊范圍內產品的經歷。
第六條 制造單位應擁有適應生產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技術員職稱以上的人員應占一定的比例,至少應占制造單位職工總數的8%,且不少于3人。各類制造單位材料驗收、焊接、加工成型、無損檢測、理化實驗、熱處理等工作,一般應由有關技術人員分工負責質量控制工作。其中無損檢測人員、焊工應持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七條 制造單位應有適應生產的廠房、場地、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擁有的生產廠房應與產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適應,具有存放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專用庫房、場地,能滿足防銹、防機械損傷、防混料和原材料區域標識的需要;
(二)產品有承壓焊接接頭的,應有適應生產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設備、配套焊接輔助設備及烘干、保溫設備和焊材專用庫房;
(三)應擁有適應生產需要的鑄造、鍛造、機械加工、冷熱成型、熱處理等設備和工裝;
(四)要求產品在廠內做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或其它安全性能試驗的,應擁有相應的場地、設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由制造單位進行原材料、產品無損檢測和理化試驗的,應擁有相應的場地、儀器設備;
(六)應有產品質量技術檔案長期保管的條件;
(七)生產特種管道元件的,應有所需的專用設備。
第八條 制造單位應完成產品的主要生產工序,并負責進行影響安全質量的主要項目的檢驗工作。需要外協的零部件、生產工序或檢驗工作應與協作單位簽定協作合同,在協作合同中提出質量控制要求及驗收要求(必須有提供符合制造單位質量控制要求的質量證明文件的要求)。在簽定外協合同前,應對協作單位進行評價和認可,保存好評價與認可記錄。制造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外協單位名錄,并將該名錄納入質量手冊。在生產中,要對外協單位定期評價。外協單位的工作質量及產品質量由制造單位對用戶負責。
第九條 制造單位除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專項條件。專項條件在安全注冊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條 制造單位應做好元件制造質量管理工作,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參照GB/T19000一IS09000系列標準選擇適合本單位的質量體系模式。制造單位的元件制造質量管理必須由最高管理者領導,最高管理者授權的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和保持質量體系。管理者代表及其他從事與安全質量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必須在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審查過程中接受考核。
制造單位必須編寫質量手冊、質量體系程序、作業指導書、表格和報告等質量體系文件,規定有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明確各項工作的標準。
第十一條 制造單位應對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制造和檢驗過程制定控制措施。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注冊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初審、產品型式試驗、聯審、審核批準、發證及通告。
第十三條 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分為A級和B級(級別劃分方法見附件一)。需進行A級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應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安全注冊申請,填報《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四)和《企業情況表》(格式見附件五),同時抄送省、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
需進行B級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應向當地省級或省級授權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安全注冊申請,填報《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申請書》和《企業情況表》。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申請,同時抄送當地地(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稱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在四十五天內向基本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制造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六)。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機構,不予以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二)學會、協會、咨詢公司等單位;
(三)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單位;
(四)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及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工作的評審機構;
(五)其它不符合《規定》和本辦法要求的單位。
第十五條 制造單位接到受理機構發出的受理通知后,應約請一個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評審機構,對制造單位進行初審。初審前,評審機構應向受理機構備案。制造單位應按《規定》、本辦法和評審細則進行自查,自我評價合格后,進行初審。
初審由評審機構組織進行,審查組由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的評審員組成,審查組人員應根據制造單位實際情況派出,不得超過4人。審查組長應由具有五年以上評審經歷的人員擔任。
初審時要全面審查制造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專項條件。重點是對管理者代表的考核、質量體系的建立及運轉情況的檢查、有關專業人員技術水平和對質量工作的掌握情況的考核、產品質量情況的檢查。評審機構應將初審情況及發現的問題寫成書面報告,交給申請單位,同報送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產品型式試驗在初審結束后進行,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產品,制造單位應約請一個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的產品型式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制造單位有型式試驗條件的,可由型式試驗構在制造單位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機構應在收到型式試驗申請15天內安排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產品標準進行,非標準產品的型式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由型式試驗機構確定。型式試驗結束后,應及時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設計資料審查結果和型式試驗結果。型式試驗報告一式四份,一份給委托單位,一份給評審機構,一份報受理機構,一份留型式試驗機構存檔。
安全注冊前,產品已經型式試驗合格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國家級質檢中心或已獲認可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的型式試驗,且有符合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可認可原有型式試驗報告,免做相應的型式試驗。
第十七條 聯審應在初審通過和型式試驗合格后進行,由評審機構協助受理機構組織,審查組由受理機構代表、評審機構的評審人員和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審查組人數不得超過5人,審查組組長由受理機構代表擔任。制造單位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派1名代表參加審查工作。
聯審應重點審查初審時發現的問題的整改情況,對初審情況進行復查并考核評審機構的評審工作情況。聯審結束時,審查組應出具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包括:審查工作概況、審查內容、專業小組審查意見、審查的品種范圍、審查組評定意見、審查組成員名單(注明工作單位、技術職稱、職務)等。
審查組評定意見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一)具備條件
符合所申請的組別、品種所需要的制造單位條件,可評為具備條件。
(二)基本具備條件
對建立了質量體系,管理者代表考核合格,具備應有技術力量,擁有必要的生產設備,但質量體系運轉中尚存不足的單位,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三)對不符合(一)或(二)的單位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第十八條 對具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且制造單位向受理機構申請簡化審查并經同意的,可簡化工廠審查工作。
[NextPage]
第十九條 對具備條件的及型式試驗合格的單位,受理機構在收到綜合材料后45天內,經審核,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構)批準,頒發安全注冊證書。
對基本具備條件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由原評審機構組織復查,復查時,當地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派代表參加,整改合格后由評審機構出具整改確認報告。
對不具備條件和基本具備條件但整改不合格的,由受理機構將審查結論通知申請單位。該單位可在兩年之后重新申請安全注冊資格。
安全注冊證書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及一份副本發給制造單位,其余副本分別由國家、省、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和評審機構存檔。
第二十一條 省級注冊機構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取得安全注冊證書的制造單位名單及批準范圍,報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期統一公布取得安全注冊證書的單位名單及批準范圍。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型式試驗:
(一)新產品投產前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二)正式投產后,產品的結構、材料、工藝、檢驗等方面有影響安全質量的重大改變時;
(三)停止生產一年以上又重新生產時;
(四)安全注冊評審或換證審查要求時;
(五)產品安全質量有問題,有關安全監察機構或用戶要求時。
二十三條 經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若因新產品開發其生產的:量超出原批準范圍時,應在試生產前向相應的受理機構提出增項申請報告。受理機構應按第三章規定的程序予以受理,評審第三章初審的方式進行。評審時,受理機構或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可派代表參加。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評審之前應由型式試驗單位進行設計審查并按標準要求做產品型式試驗。評審內容重點為:審查質量體系是否覆蓋新產品,審查補充的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檢查實施情況等。
評審機構在評審后應出具評審報告,報受理機構。對審查合格的,注冊機構按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要求予以注冊及通告。
第二十四條 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經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應向原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一)制造單位應向原受理機構遞交換證申請。受理機構應在收到換證申請之日起45天內發出換證受理通知。制造單位收到換證受理通知后,約請一個評審機構對換證工作進行評審。
(二)換證審查的組織及審查組人員組成應按聯審的要求進行。換證審查內容主要為:主要典型產品型式試驗報告、評審機構年度評審報告、典型產品技術檔案、質量體系運轉情況、生產設施變化情況及產品質量信息反饋情況等。
(三)換證審查組應出具審查報告,評審機構應形成綜合材料,報受理機構。對審查合格的,注冊機構按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要求注冊和通告。
第二十五條 對經安全注冊的制造單位,每年由當地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與原評審機構共同進行一次抽查,由評審機構出具抽查報告。抽查主要內容為;質量體系的實施情況、用戶安全質量反饋情況以及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等。報告一式四份或五份,一份交制造單位,一份交當地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存檔,一份交評審機構存檔,一份報送注冊機構。當注冊機構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時,另報一份給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原注冊機構批準,立即按聯審的要求重新組織評審:
(一)有生產安全質量不合格產品投訴的;
(二)制造單位生產車間地址改變的;
(三)生產場地、生產設備有重大改變的;
(四)安全監察機構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對經安全 注冊的制造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安全監察意見,責令改正。屬于下列情況(一)、(二)、(三)的,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提請原注冊機構撤消其安全注冊資格,屬于下列情況(四)、(五)的,視情節的輕重,可提請原評審機構對其進行重新評審或提請原注冊機構撤消其安全注冊資格:
(一)超出批準范圍使用安全標記的;
(二)將安全注冊證書或安全標記擴散給其它單位的;
(三)質量管理不嚴,售出的注冊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企業領導違反質量體系文件規定,強令不合格注冊范圍內產品出廠的;
(五)管理者代表玩忽職守,致使質量體系嚴重失控的。
第二十七條 經安全注冊的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及壓力管道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不斷完善質量體系,提高產品質量,保證為用戶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以及產品技術文件和資料,在生產經營中嚴禁從事下列活動:
(一)涂改、轉讓或出賣《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證書》和“安全標記”;
(二)向未經安全注冊的單位提供注冊產品質量說明書、合格證或產品銘牌。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15天內向原注冊機構、當地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和評審機構備案:
(一)更換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二)質量手冊改版;
(三)工廠名稱、地址改變。
第二十八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沒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考核發證的,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發證資格,并對外公布。被停止發證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間內對發證、考核工作進行整頓。停止發證期間,相關發證、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用語:
(一)壓力管道元件系指連接或裝配成壓力管道系統的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法蘭、閥門、補償器、阻火器、密封件和支吊架等;
(二)型式試驗對于標準產品系產品標準中規定的型式檢驗。對于非標準產品系指產品安全性能檢驗和試驗,具體項目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型式試驗機構確定;
(三)安全注冊系指產品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制造單位向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給注冊證書和授權使用安全標記的過程;
(四)產品技術文件及資料指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標準規定的或用戶在合同中規定的技術文件及資料。
第三十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證書》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印制。
安全標記由注冊機構授權制造單位按附件三規定的樣式制作。安全標記的使用方法,由制造單位與評審機構在初審時確定,并形成文件上報注冊機構。
第三十一條 制造單位應向注冊機構、評審機構及型式試驗機構交納有關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三十二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評審細則由有關評審機構提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