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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2005]

2006-03-16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提升其整體安全水平,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管理是采用系統化的理念實現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本規范由《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及附件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和附件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評價標準》組成。

  2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與儲存活動的從業單位。

  3 術語

  3.1化學品

  是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險化學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3.3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本規范所稱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證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企業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屬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單位。

  3.4重大危險源

  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5安全標準化

  企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各生產環節和相關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規定,達到和保持規定的標準。

  3.6關鍵裝置

  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蝕、高溫、高壓、真空、深冷、臨氫、烴氧化等條件下進行工藝操作的生產裝置。

  3.7重點部位

[NextPage]

 

  (1)制造、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場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災場所的罐區、裝卸臺(站)、油庫、倉庫等;

  (2)對關鍵裝置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統等。

  3.8 資源

  是指實施安全標準化所需的人力、財力、設施、技術和方法等。

  3.9 相關方

  關注企業安全行為或受其安全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4 管理要素


  本規范由10個A級要素和51個B級要素組成(見表一)。采用P(計劃)、D(實施)、C(檢查)、A(改進)動態循環的管理模式,實現企業自主管理、政府部門監督的安全標準化管理模式,持續改進企業的安全管理績效。

  4.1 負責人與責任

  4.1.1 負責人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和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作出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諾,并確保安全承諾轉變為必需的資源支持。

  企業應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推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原則,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樹立正確的行為榜樣。各級管理人員應帶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從業人員負有履行正確的安全生產義務。

  4.1.2 方針目標

  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4)與企業的其他方針和目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眾易于獲得;

  (6)目標與方針相符。如可行,目標應予以量化。

  企業應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并予以考核。各級組織應制定安全工作規劃或計劃,以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有效完成。
  

  4.1.3 機構設置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并滿足:

  (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4.1.4職責

  企業應明確以下人員的安全職責:

  (1)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2)經理(廠長、總裁等)、副經理(副廠長、副總裁等);

  (3)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機械師、總動力師及各副總;

  (4)各級管理人員;

  (5)各級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工程師及技術人員;

  (6)從業人員。

  企業應明確以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

  (1)決策機構;

  (2)安委會或領導小組;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4)機械、動力、設備部門;

  (5)生產、技術、計劃、調度、質量、計量部門;

  (6)消防、保衛部門;

  (7)職業衛生、環保部門;

  (8)供銷、運輸部門;

  (9)基建(工程)部門;

  (10)勞動人事、教育部門;

  (11)財務部門;

  (12)工會部門;

  (13)科研、設計、規劃部門;

  (14)行政、后勤部門;

  (15)其他有關部門。

  企業應明確各生產基層單位的安全職責。

  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對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4.1.5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自行提取,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建立安全費用臺帳。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包括:

  (1)安全培訓教育所需費用;

  (2)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及保健品的經費;

  (3)安全設施,如:安全聯鎖、報警、安全通訊、監測、防觸電、防噪聲和粉塵、防灼傷沖淋、員工洗浴和休息、應急救援等設施的投入和維護保養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資金投入;

  (4)保證重大隱患治理所需費用;

  (5)安全風險抵押金;

  (6)安全檢查工作所需費用;

  (7)保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及其他有關經費投入;

  (8)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所需的費用;

  (9)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用等。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4.2 風險管理

  4.2.1范圍與評價方法

  企業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直接負責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程序或指導書,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選擇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準則,成立評價組織,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應負責組織、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風險評價的范圍應包括: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常用的評價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L)、預危險性分析(PHA)、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實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故障樹分析(FTA)及事件樹分析(ETA)等方法。

  企業在制定評價準則時,應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2)行業的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合同規定;

  (5)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4.2.2風險評價

  企業應依據已確定的評價方法、評價準則,定期進行風險評價。企業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 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1)火災和爆炸;

  (2)沖擊和撞擊;

  (3)中毒、窒息和觸電;

  (4)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5)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6)人機工程因素;

  (7)設備的腐蝕、缺陷;

  (8)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企業應記錄重大風險,確定風險控制措施。在確定重大風險時,應考慮:

  (1)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2)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性;

  (3)企業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4.2.3 控制措施

  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采取措施消減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預防事故的發生。

  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2)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

  (3)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企業的經營運行情況;

  (4)可靠的技術保證和服務。

  企業選擇的控制措施應包括:

  (1)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2)管理措施,規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4)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傷害。

  4.2.4風險控制

  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業對確定為重大隱患的項目,應建立檔案,包括:

  (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2)評審意見;

  (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5)竣工驗收報告。


  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的風險及所應采取的控制措施。

  4.2.5風險信息更新

  企業應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當下列情形發生時,企業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3)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4)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4.2.6重大危險源

  企業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的規定,確定企業的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企業應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新建企業與周邊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規定。老企業與周邊的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

  4.3 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4.3.1 法律法規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定期進行更新。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4.3.2符合性評價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

  4.3.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應制訂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

  企業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煙管理制度;

  (19)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4.3.4 安全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規范從業人員的操作行為,控制風險,避免事故的發生。

  4.3.5 修訂

  企業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4.4 安全培訓教育

  4.4.1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其他管理人員(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企業人事、教育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標準;

  (2)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責;

  (3)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4.4.2 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基本功訓練,并經考核合格,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參加復審。

  企業應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其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并進行專門培訓。有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從業人員,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4.4.3 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企業應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工段、區、隊)、班組安全培訓教育。

  廠(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內容主要是:

  (1)有關的法律、法規;

  (2)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4)作業場所存在的風險、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5)有關事故案例等。

  廠(公司)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

  車間(工段)安全培訓教育內容主要是:

  (1)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特點;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措施等。

  車間(工段)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

  班組安全培訓教育內容主要是:

  (1)崗位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

  (2)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正確使用方法;

  (3)崗位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組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8學時。

  4.4.4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從業人員轉崗、干部頂崗以及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

  企業應對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

  4.4.5 日常安全教育

  企業應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做好基本功訓練。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班組安全活動應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企業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簽字。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結合班組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班組安全活動計劃,規定活動形式、內容和要求。


  班組安全活動主要內容包括:

  (1)學習國家和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知識;

  (3)討論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5)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6)開展查隱患、反習慣性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

  (8)熟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風險、防范措施;

  (9)其它安全活動。

  4.4.6 培訓教育管理

  企業應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定期組織培訓教育,建立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

  企業應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的規定及崗位需要,制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和培訓目標,定期識別安全培訓教育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

  安全培訓教育的責任人應嚴格按照培訓計劃實施培訓教育,做好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時,應記錄變更情況。

  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

  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應為安全培訓教育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企業應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

  4.5 生產設施

  4.5.1 生產設施建設

  企業應確保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企業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企業應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5.2 生產設施管理

  企業應制訂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產設施臺帳,對生產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生產設施的安全運行。

  (1)企業的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

  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企業應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定期檢測,證件齊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3)企業應制定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4.5.3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企業應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實行企業管理人員定點承包的安全管理機制。承包點應設置“管理人員安全承包責任牌”。承包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具體內容是:

  (1)指導安全承包點實現安全生產;

  (2)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3)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與隱患;

  (4)督促隱患整改;

  (5)監督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的落實;

  (6)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其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季度對承包人承包到位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并進行公布。考核情況應納入承包人年度經濟責任制考核中。

  企業應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及安全檢查書面報告制度。建立企業、職能部門、基層單位及班組監控機制,明確各級組織、各專業的職責,定期進行監督或巡檢。

  企業應組織制定、完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儀表、電氣等工作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不正常現象及事故。

  4.5.4 檢維修

  企業應建立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實行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

  企業在進行檢維修前,應對檢維修作業進行風險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

  4.5.5 拆除和報廢

  企業應建立生產設施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對拆除作業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4.6 作業安全

  4.6.1 作業證

  企業應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實施作業許可證管理,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4.6.2警示標志

  企業應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警示標志和告知牌。

  企業應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

  產生職業危害的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企業應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6.3 直接作業環節

  
  企業應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破土作業、施工作業、高溫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備、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具),配備監護人員,規范現場安全生產行為。

  企業應對承包商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生產水平。

  企業應制定和履行嚴格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及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行為,減少事故發生。

  4.6.4承包商與供應商

  企業應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進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企業應建立供應商管理制度,制定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標準,并經常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4.6.5變更

  企業應建立變更管理制度,對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

  4.7 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4.7.1化學品檔案

  企業應對其所有可能接觸和產生的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體)進行普查,建立化學品檔案。基本內容包括:

  (1) 名稱(包括別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產、使用地點;

  (3) 數量;

  (4) 危險性分類、危規號、包裝類別、登記號;

  (5) 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安全標簽(對非危險品要列出其理化、燃爆數據和危害)。

  4.7.2 化學品分類

  企業應對其產品、所有中間產品按照《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進行分類,并將分類結果匯入化學品檔案。

  4.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危險化學品時,應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0)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1999)的規定,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4.7.4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企業應設立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固定電話,并有專業人員值班。沒有條件設立電話的,應委托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機構作為應急代理。

  4.7.5危險化學品登記

  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登記。

  4.7.6 危害告知

  企業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4.8職業危害

  4.8.1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如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害因素,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接受其監督。

  4.8.2作業場所管理

  企業應采取下列職業危害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 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企業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企業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定期檢查,并記錄。

  企業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4.8.3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應根據接觸危害的種類、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4.9事故與應急

  4.9.1事故報告

  企業應明確事故報告制度和程序。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處理外,應按規定和程序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

  本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9.2搶險與救護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發生重大事故時,企業負責人應直接指揮,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防火、保衛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保護事故現場。


  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4.9.3事故調查和處理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按照事故的不同類別、等級,組建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企業應明確事故調查人員的能力、職責與權力。

  事故調查處理應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按照“四不放過”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事故分析應包括整理分析有關證據、資料,確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事故責任分析等。

  事故調查處理提出的預防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事故調查組負責編制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經過,原因分析,事故教訓及預防措施,事故責任分析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等。

  企業應建立事故臺帳。內容包括事故時間、事故類別、傷亡人數、損失大小、事故經過、救援過程、事故教訓、“四不放過”處理等內容。

  4.9.4應急指揮系統

  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實行分級管理。

  企業應明確應急指揮系統的職責。

  4.9.5應急救援器材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建立應急通訊網絡并保證應急通訊網絡的暢通。

  企業應為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4.9.6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的要求,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針對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企業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定期演練,評價演練效果,評審應急救援預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企業應定期評審應急救援預案,尤其在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發生后。

  企業應將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

  4.10 檢查與績效考核

  4.10.1安全檢查

  企業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保證安全標準化的有效實施。

  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找不安全因素,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

  企業的安全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各種安全檢查均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表》。

  4.10.2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

  企業應根據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

  (1)綜合檢查(包括節假日檢查)應由相關級別的負責人負責,有關人員參加。廠級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車間級的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級安全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專業檢查應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二次。主要是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

  (3)季節性檢查分別由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本系統人員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4)日常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崗位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

  各種安全檢查均應按相應的《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并與責任制掛鉤。

  4.10.3隱患整改

  企業應對各種安全檢查所查出的隱患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并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證。

  (1)對事故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

  (2)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3)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4)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應由安全技術部門匯總并存檔。

  4.10.4績效考核

  企業應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標準化進行綜合考核,提出進一步完善安全標準化的計劃和措施,不斷提高安全管理績效,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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