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以下簡稱考核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機構管理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司(以下簡稱危化司)負責對全國的考核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所轄地區的省級考核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三)考核機構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賦予的職責,如有弄虛作假或欺詐行為,由管理機關取消其考核機構資格。
二、考核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三)有不少于6名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考評員資質的人員,其中專職考評員不少于3名;
(四)有保證達標考核工作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考核機構職責
(一)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履行的職責
1.負責一級安全標準化企業達標考核、證書發放工作;
2.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達標評級情況統計、匯總、公告,定期上報危化司;
3.負責對省級考核機構的業務指導;
4.負責對安全標準化相關人員和資質的宣傳貫徹、培訓工作;
5.負責建立并維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管理系統”。
(二)考核機構履行的職責
1.負責本轄區二級安全標準化企業的達標考核、證書發放工作;
2.負責通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管理系統”,對本地區達標考核情況進行管理、統計、上報。
3. 負責二級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