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章程(試行)》的規定,為加強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促進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健康發展,提高檢驗質量,更好地為安全生產服務,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勞動部門領導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第三條 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范圍分類如下:
。ㄒ唬 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
1.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在用蒸汽鍋爐和額定供熱量大于或等于0.06MW(5X104kcal/h)在用承壓熱水鍋爐檢驗。
2.額定蒸汽壓力大于2.45Mpa(25kgf/cm2)的在用蒸汽鍋爐檢驗。
3.第一、二類在用壓力容器檢驗。
4.第三類在用壓力容器檢驗。
5.在用氣瓶定期檢驗。
6.在用汽車槽車檢驗。
7.在用鐵路槽車檢驗。
。ǘ╁仩t壓力容器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1.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蒸汽鍋爐和額定供熱量大于或等于0.06MW(5X104kcal/h)在用承壓熱水鍋爐安裝(含修理、改造、下同)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2.額定蒸汽壓力大于2.45MPa(25kgf/cm2)的蒸汽鍋爐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3.C、D、E級鍋爐制造廠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4.A、B級鍋爐制造廠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5.第一、二類壓力容器制造廠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6.第三類壓力容器制造廠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含現場組裝)。
7.氣瓶(包括無縫氣瓶、焊接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溶解乙炔氣瓶等)制造廠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ㄈ┻M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第四條 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勞動部門根據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定并組織實施對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可。
第五條 經資格認可合格的檢驗機構,可以從事批準范圍內的檢驗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檢驗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檢驗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ǘ 檢驗機構技術領導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任職資格,熟悉業務,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
。ㄈ 有一定數量的經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和與開展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各類專業人員。檢驗員和各類專業人員應占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工程技術人員應占總人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氣瓶檢驗站除外)。技術力量的配備,至少應滿足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
。ㄋ模┚邆渑c其任務相適應的檢測手段、設施。檢驗儀器設備至少應滿足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
(五)有保證進行檢驗工作的崗位責任制,行政、技術管理制度,檢驗人員工作安全規定,檢驗工作質量保證措施和財務管理制度等。有執行各種規章制度的措施。
(六)有與檢驗工作范圍相適應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文件。
。ㄆ撸┠苷_執行有關法規、標準。
。ò耍┚哂斜匾霓k公地點和檢驗場地。
。ň牛┍仨氃谛姓、技術和財務管理上獨立于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銷售、安裝和使用者之外。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條 檢驗機構資格認可工作可由省級以上勞動部門組織進行。 省級勞動部門所屬的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可,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負責審批,并會同有關省級勞動部門組織實施;省級以下勞動部門所屬的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可,由省級勞動部門審批并組織實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根據情況派員參加。
第八條 實施資格認可的省級以上勞動部門(以下簡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應組織資格審查組,負責對申請資格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審查考核。
[NextPage]
第四章 程 序
第九條 申請資格認可的檢驗機構,經其主管的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向資格認可審批機構提交申請書及其規定的文件資料(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二)。
第十條 資格認可審批機構收到申請書和申報材料后,應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受理申請,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 對被受理的申請單位,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所指派的資格審查組,按照本規則第二章的規定及《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審查評定細則》(見附件三)進行審查考核,并將結果報告給資格認可審批機構。
第十二條 經考核合格的檢驗機構,由受理申請的資格認可審批機構審批,予以資格認可,并報勞動部予以注冊編號,報請注冊編號時,應隨附檢驗機構資格認可申請書的副本,編號后,由審批機構頒發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許可證。許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對考核不合格的,允許其經過整改,于六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勞動部統一公布取得資格認可的檢驗機構的名稱、證書號碼、檢驗工作范圍和批準單位。
第十四條 已取得資格認可的檢驗機構需新增檢驗項目時,應向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申請新增項目的檢驗資格。資格認可審批機構按照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十五條 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檢驗機構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應向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申請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發證單位在有效期滿后注銷其檢驗許可證書,取消其檢驗資格,并報勞動部備案銷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檢驗后,應出具檢驗報告(或監督檢驗證書)。檢驗機構應對檢驗工作質量、檢驗報告(或監督檢驗證書)的正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接受資格認可審批機構和受檢設備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不符合原考核條件者;
(二)不能保證檢驗工作質量者;
(三)因失職而引起嚴重后果者?闪钇洹跋奁诟恼被颉巴▓笈u”,必要時可提請資格認可審批機構令其暫停檢驗工作或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申請資格認可的檢驗機構應交納資格審定費用,收費辦法由勞動部統一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