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書》。
第四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述材料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持交通運輸部批準文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審批手續后,應當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
第四十三條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泄潭ǖ臓I業場所;
。ǘ┯信c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倉庫設施;
(三)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業務的經歷;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及堆場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泄潭ǖ臓I業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車輛、裝卸機械、堆場、集裝箱檢查設備、設施;
(三)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業務的經歷;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或者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國際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ǘ┛尚行苑治鰣蟾;
。ㄈ┖腺Y或者合營協議;
(四)投資者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述材料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應當在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相應的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持交通運輸部批準文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后,向交通運輸部辦理登記,換領《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
第四十六條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經營者、國際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經營者,須持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資格登記證明文件,向監管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集裝箱。
第五章 調查與處理
第四十七條利害關系人認為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經營者、國際海運輔助業務經營者有《海運條例》第三十二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依照《海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交通運輸部實施調查。請求調查時,應當提出書面調查申請,并闡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證據。
交通運輸部對調查申請應當進行評估,在自收到調查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實施調查或者不予調查的決定:
。ㄒ唬┙煌ㄟ\輸部認為調查申請理由不充分或者證據不足的,決定不予調查并通知調查申請人。申請人可補充理由或者證據后再次提出調查申請。
。ǘ┙煌ㄟ\輸部根據評估結論認為應當實施調查或者按照《海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自行決定調查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和評估結論通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部門。
第四十八條調查的實施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部門(以下簡稱調查機關)共同成立的調查組進行。
調查機關應當將調查組組成人員、調查事由、調查期限等情況通知被調查人。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通知送達后30日內就調查事項作出答辯。
被調查人認為調查組成員同調查申請人、被調查人或者調查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有權提出回避請求。調查機關認為回避請求成立的,應當對調查組成員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被調查人接受調查時,應當根據調查組的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及文件等。屬于商業秘密的,應當向調查組提出。調查組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備查。
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對被調查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被調查人發現調查人員泄露其商業秘密并有充分證據的,有權向調查機關投訴。
第五十條調查機關對被調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運價”的認定,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同一行業內多數經營者的運價水平以及與被調查人具有同等規模經營者的運價水平;
。ǘ┍徽{查人實施該運價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構成、管理水平和盈虧狀況等;
。ㄈ┦欠襻槍μ囟ǖ母偁帉κ植⒁耘艛D競爭對手為目的。
第五十一條調查機關對“損害公平競爭”或者“損害交易對方”的認定,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ν羞\人自由選擇承運人造成妨礙;
(二)影響貨物的正常出運;
(三)以賬外暗中回扣承攬貨物,扭曲市場競爭規則。
第五十二條調查機關作出調查結論前,可舉行專家咨詢會議,對“損害公平競爭”或者“損害交易對方”的程度進行評估。
聘請的咨詢專家不得與調查申請人、被調查人具有利害關系。
第五十三條調查結束時,調查機關應當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通知調查申請人和被調查人:
。ㄒ唬┗臼聦嵅怀闪⒌模{查機關應當決定終止調查;
(二)基本事實存在但對市場公平競爭不造成實質損害的,調查機關可決定不對被調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ㄈ┗臼聦嵡宄覍κ袌龉礁偁幵斐蓪嵸|損害的,調查機關應當根據《海運條例》的規定,對被調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第五十四條調查機關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自調查機關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調查機關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聽證請求的,視為自動放棄請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就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