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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業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規程[1992]

2004-11-25   冶金工業部[1992]冶安環字第164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頒布時間】1992.04.01
  
  【實施日期】1992.04.01
  
  【頒文單位】冶金工業部
  
  
  
  (1992年4月1日      冶金工業部[1992]冶安環字第164號文頒發)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止高溫對人體的危害,改善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條件,預防中暑,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規定了冶金企業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職業衛生教育。
  
  1.3本規程適用于冶金工業有高溫作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執行本規程。
  
  2引用標準
  
  GB4200高溫作業分級
  
  GB934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定方法
  
  GB5701室內空調至適溫度
  
  GB4015爐窯護目鏡和面罩
  
  GB2759冷飲食品衛生標準
  
  GB8965阻燃防護服
  
  GB935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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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術語
  
  3.1高溫
  
  作業場所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作業場所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時的車間空氣溫度。
  
  3.2高溫作業
  
  職工在作業場所接觸高溫的作業。
  
  3.3生產性熱源
  
  系指生產過程中能夠散發熱量的生產設備,產品和工件等。
  
  3.4同類崗位勞動時間與平均勞動時間率
  
  系指1個勞動日內各崗位的勞動與休息時間分別歸類,統計同類崗位勞動時間。平均勞動時間率系指工作日內凈勞動時間與工作日總時間的百分比(包括離崗1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連續跟班記錄3天的平均值。
  
  4作業管理
  
  4.1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4.2車間內作業場所夏季允許氣溫上限,應按當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同作業場所與室外允許溫差之和計算(表4-1);如某些作業場所的氣溫,在采取一般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表4一1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
  
  4.3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工藝流程和廠房建筑條件,應從總圖、工藝、建筑、通風與隔熱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溫治理措施。
  
  4.4在冶金生產中凡能放散大量熱量的生產過程和操作過程,對新建工廠應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非自動化、機械化的舊有廠房應盡量加以改進。
  

  
  
  4.5新建廠房在確定建筑方位時,應做到避免西曬,如不能避免時,應增添防曬建筑結構或采取其它防曬措施,建筑物屋頂圍護設施應有隔熱措施。
  
  4.6合理布置和疏散熱流。
  
  4.6.1各種爐窯和散熱設備,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廠房(車間)外。
  
  4.6.2鋼錠、鑄坯、鑄件及軋材等熾熱的半成品及成品,應盡快運至專設的存放場地或運出廠房(車間),存放場地應布置在廠房(車間)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4.6.3當熱源較多而采用天窗排氣時,應將熱源集中在排氣天窗下側,并對熱源采取隔熱措施。
  
  4.7隔熱
  
  4.7.1在較長時間內直接受到熱輻射影響的作業場所或工作室.當輻射強度在2.lJ/cm2•min)以上時,應采取水幕、隔熱水箱、隔熱屏等隔熱措施。
  
  4.7.2對職工經常停留的高溫地面或靠近人體的高溫壁板,當表面平均溫度高于40℃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4.7.3屋頂高度在5m以下,通風情況較差者,可采用開設天窗或屋頂搭設涼棚、使用隔熱層或噴水等降溫措施。
  
  4.7.4廠區綠化面積應達到國家綠化標準的規定。
  
  4.8通風
  
  4.8.1自然通風
  
  4.8.1.1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廠房,其方位應根據主要進風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導風向,盡量布置在熱源的上風側;廠房的長軸與夏季主導風向應盡量垂直。
  
  4.8.1.2歷年最熱月份平均氣溫高于或等于28℃地區的輔助建筑,可采用通風屋頂。
  
  4.8.1.3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排風口,進風口下緣距地面應不高于1.2m,天窗應裝有擋風板。
  
  4.8.1.4當生產工藝無特殊要求時,炎熱地區的廠房宜采用敞口型或半敞開型。
  
  4.8.2機械通風
  
  4.8.2.1煉焦、燒結、煉鐵、煉鋼、軋鋼及耐火爐窯等高溫作業場所或操作室的氣溫,當不能達到衛生標準或熱輻射強度大于2.1J(cm2•min)時,應設置局部送風或空調設施。
  
  4.8.2.2局部送風的風向應避免經過熱源吹向人體,送到作業場所的風速,應以吹至人體有爽快感為宜。風速可分別為:0、1級高溫作業2~4m/s;2、3級高溫作業3~5m/s;4級高溫作業5~7m/s。
  
  4.8.2.3氣溫高于35℃,熱輻射強度大于8.4J/( cm2•min )的冶煉、澆鑄與軋鋼等高溫作業場所,可采用噴霧風扇降溫,其風速應控制在3~5m/s,霧滴直徑應不大于1ηm,以小于60ηm為宜。
  
  4.9使用地道風時,必須先將地道內的臟物清除,排出污濁空氣,空氣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10使用循環通風時,必須經過空氣凈化處理,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11對鉗式吊車司機室、均熱爐揭蓋機操作室、軋鋼操作室、攔焦車及熄焦車操作室等特殊高溫作業操作室,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在采用冷風機組或空氣調節機組時,室溫一般為24~28℃。
  
  4.12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工間休息室,室溫可在28~30℃,在煉焦爐頂等特殊高溫作業場所附近的工間休息室,如采用冷風機組或空調機組時,室溫以25℃左右為宜。
  
  4.13炎熱地區的鋼鐵冶煉、軋鋼等工廠應設有高溫作業工人休息室,室內可用風扇,室溫以不超過30℃為宜;如采用冷風機組或空調機組時,室溫可采用26~29℃。
  
  4.14清涼飲料與防暑藥品的供應
  
  4.14.1企業應按規定供給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人員茶水、含鹽汽水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4.14.2鹽汽水含鹽量一般采用0.1~0.2%,鹽汽水水溫以812℃為宜。
  
  4.14.3鹽汽水等飲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4.14.4飲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飲用為宜,不應暴飲。
  
  4.15暑季作息時間
  
  4.15.1對白班工作的露天作業,應盡量安排早出工,晚出工,延長午休時間。
  
  4.15.2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工作中應多次輪換作業,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15.3在暑期,不應占用職工的業余時間,并應按上班班次調整單身同班次職工住宿。
  
  4.16應為露天作業的職工設置防陽光暴曬的休息場所。
  
  4.17個人防護
  
  4.17.1應發給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職工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4.17.2發給煉焦、燒結、煉鐵、煉鋼、軋鋼等高溫作業職工的工作服應為白色,并能防熱、阻燃。
  
  4.17.3凡受紅外線、紫外線嚴重影響的冶煉、軋鋼等高溫作業職工,應發給防護眼鏡。
  
  4.17.4應給高溫作業職工設置保存和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設施。
  
  5作業環境管理
  
  5.1氣象條件的測定
  
  5.1.1氣象條件測定的選點、使用儀器、測試技術等均應執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5.1.2測定項目為氣溫、氣濕、風速和熱輻射強度。
  
  5.1.3測定期限應根據勞動環境熱源的穩定情況與高溫作業分級級別來確定:1、2級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1次;3、4級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2次。
  
  5.1.4測定時間:選擇最熱月份測定1~2次,每次連續測定2日,在夏時制l4~16時測定,取2日的平均值和最高值。
  
  5.1.5防暑降溫設施在改進前、后,應進行測定,應作出技術效果評價報送有關部門。
  
  5.2防暑降溫設備應按規定有專人檢查與維修,切實執行運行管理制度。
  
  5.3炎熱地區的冶煉、軋鋼等工廠的醫療單位,在暑季應設置中暑搶救室。
  
  5.4企業必須在暑期前編制防暑降溫工作計劃,各項防暑降溫工作,必須在暑季前準備就緒。
  
  5.5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牽頭,職業衛生防治部門、醫療單位及工會等部門配合,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對典型經驗加以總結推廣。
  
  6健康管理
  
  6.1健康檢查
  
  6.1.1凡屬新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前,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檢,如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應嚴禁參加高溫作業。
  
  6.1.2高溫作業職工定期體檢間隔時間,按高溫作業條件分級及職工健康情況而定,應安排在暑季前進行。對3、4級高溫作業的重點工種、每年體檢一次,其它工種2~3年體檢一次。體檢項目應著重心血管系統的檢查,經體檢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不宜從事高溫作業并應及時妥善處理。
  
  6.1.3高溫作業的職業禁忌癥是:在嚴重的肺臟、心血管疾病(如活動性肺結核、持久性高血壓等)、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腸潰蕩、肝和腎等疾病。
  
  6.2應建立高溫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并由企業的職業衛生防治部門或醫療單位保存和管理,調動工作時將檔案轉交新單位。
  
  6.3企業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熟練掌握中暑搶救知識和治療方法,在暑季應深入高溫生產現場開展巡回醫療工作。
  
  6.4如遇發生中暑時,應就地搶救,對重癥中暑患者應就地搶救后立即送往醫院。
  
  6.5中暑與職業性白內障的診斷與統計上報。
  
  6.5.1職業性白內障的診斷應由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診斷,但對職業性中暑的診斷要求,輕者可由搶救醫療單位作出診斷,嚴重的還應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認后方可生效。
  
  6.5.2企業的職業衛生防治部門或醫療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衛生部、冶金部頒布的各項規定,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送職業衛生統計報告。
  
  6.5.3接診醫療單位如遇有因中暑死亡時,應立即報告企業安全部門,安全部門及時組織職業衛生防治等部門,深入現場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盡快向上級和有關單位提出勞動衛生調查與處理意見的報告。
  
  6.6對確診為中暑及職業性白內障患者,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業病管理,并享受職業病待遇。
  
  7職業衛生教育
  
  7.1就業前教育
  
  7.1.l凡屬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
  
  7.1.2教育內容包括: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正確的作業方法,在作業時防止高溫危害的措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發生中暑時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7.1.3經教育后,通過考試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高溫作業工作。
  
  7.2就業中教育
  
  7.21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期間,必須繼續接受本崗位的職業衛生教育。
  
  7.2.2教育內容包括:
  
  a.本崗位接觸高溫的特點及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情況;
  
  b.本崗位高溫危害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的知識和應用等。
  
  7.2.3教育周期可在每年暑季前進行,時間不宜少于8小時,可采取與安全或其他培訓教育相結合的教育方式進行。
  
  7.3提高教育
  
  7.3.l凡從事高溫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科長)、廠長(處長)以及車間安全員、安全處(科)的安技人員,都必須接受職業衛生的提高教育。
  
  7.3.2教育內容包括:
  
  a.高溫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關防暑降溫的衛生法規和文件;
  
  c.中暑時搶救的組織與操作技術。
  
  7.3.3教育周期,每年學習時間應不小于10個小時,教育方式可根據各單位情況自定。
  
  7.3.4經教育考試、考核合格者,發給“職業衛生教育合格證書”,作為職工考績內容之一。
  
  8附則
  
  8.1本規程白發布之日起生效。
  
  8.2本規程解釋權歸冶金工業部安全環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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