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2.04.01
【實施日期】1992.04.01
【頒文單位】冶金工業部
(1992年4月1日 冶金工業部[1992]冶安環字第164號文頒發)
1總則
l.1為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噪聲與振動作業職業衛生管理,防止和消除噪聲與振動危害,改善作業環境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結合冶金企業實際,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規定了冶金企業噪聲與振動作業職業衛生的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職業衛生教育。
1.3本規程適用于冶金工業有噪聲與振動作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執行本規程。
2引用標準
GBJ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1979
GB4869職業性局部振動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11523手傳振動測量規范
GB10434作業場所局部振動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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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
3.1生產性噪聲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對職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礙的聲音。
3.2等效連續A聲級
按1個工作日(8小時),所暴露的不同噪聲聲壓級和時間,換算成該時間內的實際加權平均所接受的噪聲劑量(dB(A)),稱為等效連續A聲級。
3.3中心等效連續A聲級
用中心聲壓級來表示的等效連續A聲級,即以5dB(A)為一段,各段分別80、85、90......dB(A)。80dB(A)表示78~82dB(A),以此類推。
3.4振動
物體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為基準呈往復振蕩的機械運動。局部振動指職工在生產中使用手持振動工具或手接觸受振工件,直接或間接傳遞到人體手臂系統的機振動或沖擊。
3.5噪聲作業
職工在作業場所接觸噪聲的作業。
3.6振動作業
職工在作業場所接觸振動的作業。
4作業管理
4.1一般規定
4.1.1在新建、改建、擴建冶金企業時,應注意噪聲的傳播途徑,充分利用地形、聲源的指向性,合理分區,使低噪聲與高噪聲分開,在廠房與建筑物之間保持必要的防護間距,可設置隔聲屏障,縮小噪聲干擾范圍。對擾民聲源,應加以控制。
4.1.2控制噪聲與振動的根本措施是改革工藝和設備,應采用低噪聲代替高噪聲工藝,無沖擊工藝代替有沖擊工藝。
4.1.3在滿足生產工藝的情況下,注意設備的選型,選用發聲小的材料制造機械元件,用材料內耗大的高分子材料或高陰尼合金代替內磨擦小的金屬材料。
4.1.4提高機械元件的加工精度和裝配質量降低噪聲。
4.1.5正確選擇運輸管線內輸送介質的流速,管道連接采用順流走向,管道與強烈流動的設備應采用彈性連接。
4.1.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時,初步設計中的職業衛生專篇應有噪聲控制設施;施工時控制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按照附錄A的限制值進行驗收。
4.2隔聲與消聲
4.2.1車間內獨立的高噪聲源,如破碎機、筒磨機、球磨機、振動篩、鼓風機、空壓機等必須采取隔聲、消聲措施。
4.2.2采用隔聲罩隔聲時,應注意隔聲罩板壁的吻合效應和低頻共振,并在罩內側金屬飯上涂敷阻尼材料。
4.2.3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標準時,應采取個體防護;對職工并不經常停留的噪聲作業場所,應根據不同要求建立作為控制、觀察、休息的隔聲室,室內必須有足夠的吸聲襯面,以減少混響聲。
4.2.4各類空氣功力性噪聲,如羅茨鼓風機、壓縮機、燃氣輪機等進排氣口,必須采取消聲措施,選擇合適的消聲器。
4.2.51混響聲較強的車間,應采取吸聲措施,并根據噪聲頻譜特點,選擇適當的吸聲材料。
4.2.6按照《冶金企業噪聲作業條件分級》,對Ⅱ級及其以上的噪聲作業職工,應發給個人防護用品,如耳栓、耳罩等,并督促其佩戴。
4.3隔振與減振
4.3.l振動篩、破碎機、鍛錘、壓力機、空壓機、制氧機等設備應采取隔振措施。
4.3.2將振功源與地基等的剛性連接改成彈性連接,以隔絕或減弱振功能量的傳遞,對發生振動的設備應根據其類型、振輻、振動頻率、使用工況、環境等要求,選定相應的隔振形式與材料。
4.3.3選用隔振材料或元件時,其機械設備的干擾頻率與隔振系統的固有頻率之比應大于20.5。
4.3.4當振源的干擾頻率比較低,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使干擾頻率之比大于20.5,可采取增加阻尼措施,限制干擾力的放大。
4.4阻尼減振
4.4.1使用阻尼減振時,宜用內損耗,內摩擦大的材料,哪瀝青、軟橡膠以及其它一些高分子涂料,阻尼層應對金屬板具有良好的粘結性,不出現碎裂、脫層等現象。
4.4.2在實施阻尼措施時,應按振動大小、分布正確選用阻尼層和種類,并對振動面的腹點加重涂敷。
4.4.3阻尼減振時,應注意阻尼層的防燃、防油、防腐蝕、隔熱保溫等方面的要求。
4.5旋轉偏心振功的控制對旋轉機械偏心引起的振動,采取調整質量平衡的方法消除時,應正確確定附加質量的位置和大小,以達到理想效果。
4.6管道隔振與降噪
4.6.1輸送各種介質的管道,必須采取相應的隔振措施。把管道與設備之間的剛性連接改成彈性連接,管道外壁應敷阻尼層或其它隔聲措施。
4.6.2管道降噪應選用低噪聲閥門,盡量減少彎頭,交叉和管徑的突變,如有彎頭,其曲率半徑應大于管徑的5倍。管徑突變時,要有一定長度的較大光滑的過度段。
4.7應用防振溝防振時,其溝的深度應達到振動波波長的1/4,其振幅比(溝前/溝后)小于0.25為最佳。
4.8局部振動的防振
4.8.1提高手持振動工具的振動頻率,以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低頻振動對職工健康的危害。
4.8.2應注意改善手持振動工具職工的作業體位,防止強迫體位,宜杜絕手臂上舉姿式的振動作業。
4.8.3使用風動工具的手持振動作業,其風動工具排出的冷氣或射流,應避免吹向作業職工的手部。
4.8.4新購置的手持振動工具,其計權振動加速度應符合5m/S2要求,達不到標準值時,可按振動大小縮短日接振動時間。
4.8.5局部振動作業的工具手柄,應用軟橡膠制作,作業職工必須使用防防護手套、防寒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
4.8.6使用質量超過3千克的手持振動工具時,應有固定懸掛或支撐裝置達到減振。
5作業環境管理
5.1工業噪聲檢測
5.1.l檢測周期記錄及計算方法.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檢測規范》。
5.1.2檢測周期應按《冶金企業噪聲作業條件分級》的級別確定:0級、I級、Ⅱ級為每2年-次;Ⅲ級每年一次。
5.2局部振動檢測
5.2.1局部振動檢測方法應按GB10434及GB11523規定執行。
5.2.2檢測周期:0、I級每2年一次;Ⅱ、Ⅲ級每年一次。
5.3噪聲與局部振動的檢測應由企業的職業衛生部門進行.檢測結果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同時向廠礦(車間)公布。
5.4噪聲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按《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規定的時間,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噪聲作業場所按《冶金企業噪聲作業條件分級》進行分綴,并對Ⅱ級(含Ⅱ級)以上的噪聲作業場所,有計劃地采取措施,田級的作業場所,應盡快積極地采取措施,做到限期治理。
5.5噪聲控制的治理項目應納入相應的計劃,企業每年有5%的噪聲作業場所達到向危害程度輕的級別遞升,并上報主管部門。
5.6維修
5.6.1減振與噪聲控制設施應與其生產的主體設備做到同時運轉、同時維修,負責主體設備檢修人員同時負責防護設施的檢修。
5.6.2沒有新的防護措施之前,不得拆除原有防護裝備。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必須及時使防護裝備復位。
5.7車間應建立與健全噪聲控制的管理制度,其內容應包括減少非生產性噪盧(非生產百耍的沖忐金屬物體作為聯絡訊號等)及防護設備的維修、管理、運轉等。
5.8噪聲控制的評價
5.8.1初步設計中職業衛生專篇噪聲與振動的控制措施的型式,性能,預期投產后的效果。
5.8.2投產后的噪聲與振動評價,應以其控制設施的完好率、降噪減振率、同步運轉率、作業場所噪聲與振動的達標率、噪聲與振動作業條件級別、職業病發病率等為依據。
5.8.3控制措施效果評價周期為3年一次。
5.8.4評價的執行單位是企業職業衛生監測部門。
6健康管理
6.1就業前健康檢查
6.1.1凡從事噪聲或局部振動作業的職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健康檢查。
6.1.2具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從事噪聲作業:
a.明顯的聽覺器官質性疾病及遺傳性性聽覺器官疾病;
b.心血管系統疾病;
c.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
d.語言頻率昕力下降25dB以上。
6.1.3具有G兇869規定的職業禁忌癥職工,不得從事局部振動作業。
a.明顯的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疾病;
b.血管性疾病,尤其是雷諾氏病;
c.嚴重的心血管疾病;
d.明顯的內分泌功能失調;
e.嚴重的昕力減退。
6.2就業中定期健康檢查
6.2.1凡從事噪聲或局部振動作業的職工,必須接受就業中定期健康檢查。被檢職工接到體檢通知后由企業的安全部門組織,按指定的時間進行檢查。
6.2.2檢查周期
a.從事噪聲作業,其作業條件分級為0、I級者,每3年一次;Ⅱ級每2年一次;Ⅲ級每年-次.
b.從事局部振動作業,其作業條件分級為0級者,每4年一次;I級每3年一次;Ⅱ級每2年一次;Ⅲ級每年一次
6.2.3檢查項目
a.從事噪聲作業:一般內科,心血管系統及耳科、聽力測定等;
b.從事局部振動作業:一般內科及神經科檢查,手部循環及神經功能。
6.2.4噪聲聾及局部振動病的處理原則
6.2.4.1診斷為0、I級噪聲聾每2年進行一次復查。
6.2.4.2診斷為Ⅱ、Ⅲ級噪聲聾每年進行一次復查,根據需要給予積極治療,配發助聽器;Ⅳ級聾調離噪聲作業崗位。
6.2.4.3診斷為局部振動病的病人按GB4869中的勞動能力鑒定處理。
6.3特殊健康檢查
6.3.1有下列情況之→者,可進行特殊健康檢查:
a.確定職業病待遇者;
b.涉及職業病信訪的;
c.上級機關指令抽檢或復檢。
6.3.2特殊健康檢查的項目,根據需要可臨時協商處理。
6.3.3特殊健康檢查的結論由主檢部門會同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單位處理,其特殊檢查的健康檔案納入職工健康管理檔案。
6.4健康檔案
6.4.1從事噪聲或局部振動作業職工,均應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6.4.2健康檔案收集的內容:歷次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逐次診斷及日期,職業病的治療觀察以及其它有關健康的資料。
6.5病人管理
6.5.1建立個人健康卡片。記錄內容有:職業史、歷次體檢結果、診斷及診斷日期、發病工齡和年齡、發病時的車間、工種及死亡日期和原因。
6.5.2檢查對象超過300人時,應建立索引卡和逐次診斷登記本。
6.5.3從事噪音或局部振動作業職工工作變動時,須由原企業職業衛生部門將其健康檔案或職業病的病案,轉給調入單位的職業衛生部門,調出、調入單位應將已確診的職業病情況登記、統計和上報。
6.5.4己確診的噪聲聾及局部振動病人,每年復查一次,根據病情變化,進行醫療康復指導。
6.5.5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每年更換一次,到期不復查者,職業病證不予檢印,停止其職業病待遇。
7職業衛生教育
7.1就業前職業E生教育的內容是:
a.職業衛生的有關法規常識;
b.防止有害作業的對策;
c.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d.本崗位有害作業的控制原理與防護措施;
7.2就業中教育
7.2.1就業中教育內容是:
a.本崗位有害作業的種類、特征;
b.正確的作業方法及注意事項;
c.本崗位有害作業的控制原理與防護措施;
d.違反職業衛生的實例。
7.2.2就業中教育周期為:0、I級作業每年4小時,Ⅱ、Ⅲ級作業每年8小時。
7.3提高教育
7.3.1提高教育內容:
a.職業衛生法規;
b.有害崗位的職業衛生及其預防對策;
c.企業的職業衛生現狀及發展規劃。
7.3.2教育周期每年1次,每次不少于6小時。
8附則
8.1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8.2本規程解釋權歸冶金工業部安全環保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