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發[1999]5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及有關單位:
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等單位修訂完成的《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業經審查,現批準為強制性標準,編號為JTJ 237—99,自1999年12月31日起施行。1985年2月發布的《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試行)》同時廢止。本規范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負責,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規范系在原行業標準《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內容包括油品火災危險性分類及碼頭分級、總平面布置、裝卸工藝系統設計的防火措施、滅火系統和電氣等。《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試行)》于1985年2月頒布,執行該規范十幾年來,對我國裝卸油品碼頭的防火設計,起到了指導作用。隨著我國油品碼頭的建設和發展,裝卸油品種類增多,碼頭裝卸設備和消防設備以及運輸船舶的不斷更新,防火設計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因此對《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試行)》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增加了裝卸工藝系統設計的防火措施、常溫壓力式液化石油氣碼頭的防火設計和水幕裝且設置規定;補充了有關防雷、防靜電方面的內容;調整了防火間距;修改了泡沫量和冷卻水量的計算方法;取消了碼頭上惰性氣體系統。
本規范共分7章18節,并附條文說明。
本規范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管理,交通部公安局、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負責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和積累資料,將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及時函告中文第—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以便再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如進行局部修訂,其修訂內容將在《水運工程標準與造價管理信息》上刊登。
目 次
1 總則………………………………………………………………………………………(1)
2 術語………………………………………………………………………………………(2)
3 油品火災危險性分類及碼頭分級………………………………………………………(4)
4 總平面布置………………………………………………………………………………(5)
4.1 一般規定…………………………………………………………………………(5)
4.2 防火間距…………………………………………………………………………(5)
4.3 其它………………………………………………………………………………(6)
5 裝卸工藝系統設計的防火措施…………………………………………………………(7)
5.1 一般規定…………………………………………………………………………(7)
5.2 裝卸工藝系統的防火措施………………………………………………………(7)
5.3 管道吹掃和放空—………………………………………………………………(9)
5.4 裝卸工藝系統的控制……………………………………………………………(9)
5.5 可燃氣體濃度探測………………………………………………………………(9)
6 滅火系統………………………………………………………………………………(10)
6.1 一般規定………………………………………………………………………(10)
6.2 碼頭消防給水系統……………………………………………………………(10)
6.3 泡沫滅火系統…………………………………………………………………(13)
6.4 干粉滅火系統…………………………………………………………………(13)
6.5 消防設施………………………………………………………………………(13)
6.6 滅火器配置……………………………………………………………………(15)
7 電氣……………………………………………………………………………………(17)
7.1 消防電源及配電…………—…………………………………………………(17)
7.2 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18)
7.3 防雷、防靜電接地……………………………………………………………(19)
7.4 防爆……………………………………………………………………………(19)
附錄A 本規范用詞用語說明…………………………………………………………(21)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22)
[NextPage]
l 總則
1.0.1 為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在油品碼頭設計中貧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火技術,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經濟合理和方便使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原油、成品油碼頭以及常溫壓力式液化石油氣碼頭的防火設計。臨時性油品碼頭的防火設計應參照執行。液體化工品碼頭除滅火劑的選擇外,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1.0.3 油品碼頭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油品是指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腦油等)和液化石油氣。
2.0.2 液化石油氣(LPG)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約為空氣密度1.5至2.0倍液化的烴類混合氣體。
2.0.3 固定式水冷卻和泡沫滅火方式由固定的泡沫供給設施、冷卻水管線和泡沫混合液管線、水炮和泡沫炮等組成的滅火方式。
2.0.4 半固定式水冷卻和泡沫滅火方式將泡沫供給設施、冷卻水管線和泡沫混合液管線、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動設備臨時相連的滅火方式。
2.0.5 移動式水冷卻和泡沫滅火方式由消防車、水龍帶、水槍和泡沫槍等組成的滅火方式。
2.0.6 水幕由水幕噴頭、管道和控制閥等組成的噴水阻火、隔熱設施。
2.0.7 圍油欄防止水面溢油擴散的設施。
2.0.8 國際通岸法蘭用于將船方的消防總管與岸方消防水源相聯接的國際標準接頭。
2.0.9 監護在榆油作業時,消防船處于戒備狀態,并具有接到警報后立即實施救助的能力。
2.0.10 不燃性材料通過國家標準《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GB5464)試驗合格的材料,該材料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2.0.11 難燃性材料通過國家標準《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GB8625)試驗合格的材料。該材料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
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
2.0.12 阻燃性材料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層,用不燃材料作保護層的材料或在本體中加入阻燃物質的材料。該材料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
3 油品火災危險性分類及碼頭分級
3.0.1 油品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表3.0.1確定。
類別
特性
常見品種
甲
A
15℃時的蒸氣壓力>0.1MPa
液化石油氣
B
閃點<28℃(甲
(類以外)
原油、汽油、石腦油
乙
28℃≤閃點<60℃
煤油、-35號輕柴油、噴氣燃料
丙
閃點>60℃
柴油、重油、瀝青、潤滑油、渣油
3.0.2 碼頭防火設計應按設計船型的載重噸分級,并應按表3.0.2確定。
碼頭分級 表3.0.2
等級
海港(船舶噸級)(DWT)
河港(船舶噸級)(DWT)
一級
>20000
>5000
二級
>5000
<20000
>1000
<5000
三級
<5000
<1000
3.0.3 裝卸常溫壓力式液化石油氣(LPG)運輸船碼頭應按一級碼頭設計。
4 總平面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油品碼頭應根據碼頭等級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具體條件,以保證安全、有利于防火和滅火為原則合理布置。
4.1.2 油品碼頭宜布且在港口的邊緣地區。內河港口的油品碼頭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當岸線布置確有困難時,可布置在港口上游,但應符合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
4.2 防火間距
4.2.1 油品泊位與其它泊位的船舶間距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油品泊位與其它泊位的船舶間距(m) 表4.2.l
油品種類 泊位名稱
甲、乙類
丙類
海港客運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上游河港客運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下游河港客運泊位
3000
其它貨運泊位
150
50
注:①船舶間距系指油品泊位與相4P其它泊位設計船型船舶的凈距;
②介質設計輸送溫度在其閃點以下10℃范圍內的丙類油品泊位與其它貨運泊位的間距不應小于150m;
③對停靠小于500噸級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離可減少50%。
4.2.2 油品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距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相鄰油品泊位的船舶間距 表4.2.2
船長L(m)
<110
110一150
151一182
183—235
>236
船舶間距d(m)
25
35
40
50
55
注:①船舶間距系指相4P油品泊位設計船型的船舶凈距;
②當相鄰泊位設計船型不同時,其間距應按噸級較大者計算;
③當突堤或棧橋碼頭兩側靠船時,可不受上述船舶間距的限制,但對于裝卸甲類油品泊位,船舶間距不應小于25m。
4.2.3 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銷地上游的裝卸甲、乙類油品泊位與錨地的距離不應小于l000m,裝卸丙類油品泊位與錨地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鋪地下游的油品泊位與鋪地的間距不應小于150m。
4.2.4 海港甲、乙類油品泊位的船舶與航道邊線的凈距不宜小于l00m;河口港及河港,
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縮小,但不宜小于50m。
4.2.5 裝卸甲、乙類油品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
4.2.6 甲、乙類油品碼頭前沿線與陸上儲油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0
4.2.7 陸上與裝卸作業無關的其它設施與油品碼頭的間距不應小于40m。
4.3 其它
4.3.1 油品泊位的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4.3.2 油品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應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4.3.3 開敞式裝卸油品一級碼頭宜設且靠岸測速儀。
4.3.4 裝卸甲、乙類油品一級碼頭宜設置快速脫纜裝置。
5 裝卸工藝系統設計的防火措施
5.l 一般規定
5.1.1 裝卸工藝系統設計應滿足防火要求,根據輸送介質的特點和工藝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藝流程,選用安全可靠的設備材料,做到防泄漏、防爆、防雷及防靜電。
5.1.2 油品泊位的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5.1.2.1 液化石油氣泊位宜單獨設置。
5.1.2.2 30000噸級及30000噸級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可與液化石油氣共用一個泊位。
5.1.2.3 油品泊位嚴禁與客運泊位共用。
5.1.3 當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壓艙水時,應設置壓艙水接收設施,碼頭區域內管道系統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與裝卸的油品相同。
5.2 裝卸工藝系統的防火措施
5.2.1 油品碼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1 碼頭裝船系統與裝船泵房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或設且啟停聯鎖裝置。
5.2.1.2 甲、乙類油品以及介質設計輸送溫度在其閃點以下10℃范圍內的丙類油品,不得采用從項部向油艙口灌裝工藝,采用軟管時應仲入艙底。
5.2.1.3 裝卸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載臂應設且移動超限報警裝置;
(2) 裝載臂與油船連接口處,宜配且快速聯接器;
(3) 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碰撞產生火花。
5.2.2 管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5.2.2.1 輸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鋼質管道;輸送液化石油氣,宜采用無縫鋼管。
5.2.2.2 管道保溫層、保護層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難燃性材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屬構筑物,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5.2.2.3 管道設計流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業狀態時,管道安全流速不應大于4.5m/s;
(2) 液化石油氣液態管道安全流速不應大于3.0m/s。
5.2.2.4 碼頭區域內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支坦或管溝敷設,管溝敷設時,應有防止可燃氣體在管溝內積聚的措施。液化石油氣管道不得采用管溝敷設。
5.2.2.5 暴露于大氣中的不保溫、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設有伴熱的保溫管道。在其封閉管段上應設置相應的卻壓裝置。
5.2.2.6 工藝管道除根據工藝需要設置切斷閥門外,在通向水域引橋、引堤的根部和裝卸油平臺靠近裝卸設備的管道上,尚應設置便于操作的切斷閥,當采用電動、液動或氣動控制方式時,應有手動操作功能。
5.2.2.7 液化石油氣管道系統的閥門、裝卸軟管及相關附件的壓力等級,應按其系統設計壓力提高一級。
5.2.3 裝卸油品泵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1 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條件時,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且方式。
5.2.3.2 封閉式泵房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宜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間不宜小于3次/h。
5.2.4 港口儲油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的有關規定。
5.3 管道吹掃和放空
5.3.1 輸送甲、乙類油品的管道,當采用氣體介質吹掃放空工藝時,應使用合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氣林。
5.3.2 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時,應采用密閉管道收集殘液。
5.3.3 裝載臂和裝卸軟管應設置排空系統;液化石油氣裝卸設備和管道,作業后宜采用惰性氣體封存。
5.4 裝卸工藝系統的控制
5.4.1 油品碼頭設且的控制系統,應具備超限保護報警、緊急制動和防止誤操作的功能。
5.4.2 裝卸工藝控制室應配備接收火災報警、發出火災聲光報警信號的裝置。
5.5 可燃氣體濃度探測
5.5.1 油品碼頭裝卸設備、取樣口和輸油管道閥門等部位水平距離15m范圍內,宜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也可配置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代替固定式檢測報警儀。
5.5.2 采用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探頭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5.5.2.1 檢測密度大于空氣的可燃氣體,探頭安裝高度宜高出地面0.3—0.6m。
5.5.2.2 檢測密度小于空氣的可燃氣體,探頭安裝高度宜高出氣體釋放源0.5—2.0m。
5.5.3 油品泵房、罐區、裝卸站等場所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設置地點和檢測方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的有關規定。
5.5.4 檢測儀表的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GBl2358)的有關規定。
6 滅火系統
6.1 一般規定
6.1.1 油品碼頭的消防設施,應根據油品的危險性類別、碼頭等級、現有水上和陸上消防設施的能力;鄰近碼頭或區域的現狀、自然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考慮確定。
6.1.2 油品碼頭所配備陸上和水上的消防設施,應能滿足撲救碼頭火災和油船的初起火災的要求。
6.1.3 碼頭消防設施應按下列方式設置:
(1) 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一級碼頭,可采用固定式水冷卻和泡沫滅火方式;裝卸液化石油氣的碼頭,可采用千粉滅火和固定式水冷卻方式;
(2) 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二級碼頭及丙類油品的一級碼頭,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卻和泡沫滅火方式;對具備車輛通行條件的碼頭宜采用移動式消防炮;
(3) 裝卸甲、已類油品的三絕碼頭和丙類油品的三級及以下的碼頭,可采用移動式水冷卻和泡沫滅火方式。
6.2 碼頭消防給水系統
6.2.1 油品碼頭消防給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給水管網或消防水池供給。
6.2.2 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極端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應設且可靠的取水設施.當以海水為消防用水時,消防設備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
6.2.3 直接利用港區給水管網的水作為消防水源時,港區給水管網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另一條應能通過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產用水的總量。
6.2.4 當利用消防水池儲存消防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6.2.4.1 消防水池的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岸上消防設施用水量的要求,當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向消防水池連續補水時,其客積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的補水量。
6.2.4.2 當消防水池的客積超過l000m3時,應分設或分隔成兩個消防水池,并在兩池問設帶閥門的連通管。
6.2.4.3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6.2.4.4 消防用水與生活、生產用水合并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被它用的技術措施。
6.2.5 油品碼頭的消防水量,應為滅火用水量、冷卻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的總和。
6.2.6 當油船發生火災時,應對著火油艙周圍一定范圍內的油艙甲板面進行冷卻,冷卻水可以由水上和陸上消防設備共同提供,但陸上消防設備所提供的冷卻水量不應小于全部冷卻水量的50%。
6.2.7 冷卻水量應按公式(6.2.7-1)計算。冷卻范圍、冷卻水供給強度和冷卻水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Q=0.06 FqT(6.2.7-1)
式中
Q一冷卻水量(m3);
F一冷卻范圍(m2);
q一冷卻水供給強度(L/min,m2);
T—冷卻水供給時間(h)。
6.2.7.l 冷卻范圍按下式計算:
F=3LB—fmax (6.2.7-2)
式中
F—冷卻范圍(m2);
B一最大船寬(m);
L—最大艙的縱向長度(m);
fmax一最大艙面積(m2)。
6.2.7.2 冷卻水供給強度為2.5L/min•m2。
6.2.7.3 冷卻水供給時間按下列規定執行:
(1) 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一級碼頭,冷卻水供給時間為6h;當配備水上消防設施進行監護時,陸上消防設備冷卻水供給時間可縮短至4h;
(2)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二、三級碼頭和裝卸丙類油品的碼頭,冷卻水供給時間為4h。
6.2.8 液化石油氣船的冷卻水量可參照式(6.2.7-1)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化石油氣船的冷卻水量應為著火罐與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鄰近罐的冷卻水量之和;
(2)著火罐冷卻水的供給強度為10.0 L / min•m2,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為5.0 L/min m2;
(3)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均取設計船型最大儲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積,并不得小于儲罐總表面積的一半;
(4)冷卻水的供給時間為6h。
6.2.9 水幕應按下列要求設置:
(1)液化石油氣碼頭,應在裝卸設備前沿設置水幕;
(2)甲B類油品的一級碼頭,可在裝卸設備前沿設置水幕;
(3)水幕的設置范圍應為裝卸設備的兩端各延伸5m;
(4)消防塔架應自帶水幕保護裝置。
6.2.10 水幕設計的基本參數應按下列要求選用:
(1)水幕的用水量宜為1.0~2.0L/s•m;
(2) 水幕的工作時間應為1h。
6.2.11 水幕噴頭的安裝不得影響船舶的系纜作業。
6.2.12 引橋式油品碼頭在引橋或引堤上設置的消防供水管,可采用單根管道。管材宜采用鋼管并焊接連接。寒冷地區的消防供水管應采取可靠的防凍措施。
6.2.13 引橋或引堤上的消防供水管上應設消防栓或管牙接口,并在消火栓處配備消防水槍和水帶,其間距不宜超過60m。
6.2.14 碼頭消防供水管上宜設置國際通岸法蘭,在必要時向油船消防總管供水。
6.3 泡沫滅火系統
6.3.1 油品碼頭消防滅火宜采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該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的有關規定。
6.3.2 泡沫滅火劑宜選用水成膜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蛋白泡沫液。
6.3.3 油品碼頭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面積應為設計船型最大油艙面積;
(2) 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不應小于8.0L/min•m2;
(3) 泡沫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甲、乙類油品不應小于40min,丙類油品不應小于30min。
6.3.4 泡沫原液的儲備量,不應小于撲救一次油船火災所需要的泡沫原液量與充滿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原液量之和。
6.3.5 泡沫混合液管道應采取排空和沖洗的措施。
6.4 干粉滅火系統
6.4.1 撲救可燃氣體火災宜選用鈉鹽干粉。當干粉與氟蛋白泡沫滅火系統聯用時,應選用硅化鈉鹽干粉。
6.4.2 液化石油氣碼頭,宜設置干粉滅火裝置,干粉儲備量不得少于500kg。通行消防車的液化石油氣碼頭,宜采用干粉消防車。
6.5 消防設施
6.5.1 消防設施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6.5.1.1 根據選定的水、泡沫或干粉滅火方式以及碼頭的平面布置、結構形式、工藝設備的布置等因素,可選擇下列消防設備:
(1)泡沫炮,泡沫槍;
(2)水炮,水槍;
(3)干粉炮,干粉槍;
(4)消防船,拖消兩用船;
(5)消防車。
6.5.1.2 選用的消防設備應操作靈活、可靠、堅固耐用;在海港和河口港碼頭上的設備,應抗鹽霧腐蝕。
6.5.2 采用固定式滅火方式的油品碼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炮的數量和流量應根據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經計算后確定,消防炮的設置數量不應少于兩門;
(2) 泡沫炮的射程應滿足覆益設計船型的油艙范圍;
(3) 水炮的射程應滿足覆益設計船型的全船范圍當有水上消防設施監護時,可聯合滿足上述要求;
(4) 消防炮應具有變幅和田轉的性能;
(5) 靠近碼頭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遙控方式。
6.5.3 采用半固定式滅火方式的油品碼頭,當選用移動式消防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炮的數量不應少于兩門;
(2) 與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徑及數量應經計算確定。
6.5.4 油品碼頭采用泡沫槍和水槍滅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槍和泡沫槍的流量不宜小于7.5 L/s和8.0 L/s,其數量應經計算確定;
(2) 配套消火拴宜選用DN65消火栓,消火栓栓口處的出口壓力超過0.5MPa時,應有減壓設施:
(3) 當采用吸液式空氣泡沫槍時,泡沫液背桶宜選用25L/只。
6.5.5 在寒冷地區設置的消防炮、水幕噴頭和消火拴等固定消防設備應采取防凍措施。
6.5.6 油品碼頭作業期間,水上消防設施的監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的配備數量,應根據需要水上消防設施提供的冷卻水量來確定;
(2) 裝卸甲類油品的一級碼頭,至少應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進行監護;
(3) 每艘消防船消防炮的總流量不應小于120L/s,每艘拖消兩用船消防炮的總流量不應小于100L/s。
6.5.7 消防泵房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6.5.7.l 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位置宜靠近裝卸油品碼頭,但與保護對象的距離不宜小于35m,并應滿足水泵啟動后將水或泡沫混合液輸送到最遠滅火點的時間不超過5min的要求。
6.5.7.2 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或自動引水啟動。
6.5.7.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臺消防水泵直有獨立的吸水管,兩臺以上成組布置時,其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關閉時,其余吸水管應能確保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 泵的出水管道宜設防止超壓的安全設施;
(3) 立徑大于300mm的閥門,宜采用電動閥門、液動閥門或氣動閥門。閥門的啟閉應有明顯的標志。
6.5.7.4 消防泵應設備用泵,備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臺泵的能力。
6.5.7.5 消防泵應在接到警報后2 min內投入運行。
6.5.7.6 當消防泵房的設備采用內燃機作動力源時,內燃機的油料儲備量應滿足機組連續運轉6h的要求。
6.5.7.7 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原液罐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5.8 油品碼頭宜設置阻燃型圍油欄。
6.6 滅火器配置
6.6.1 碼頭裝卸區內宜設且干粉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碼頭的中央控制室、裝載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和變電所等宜設置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器。
6.6.2 碼頭裝卸區內設置的滅火器的規格,宜按表6.6.2選用。
滅火器規格 表6.6.2
滅火器類型
干粉型(碳酸氫鈉)
泡沫型(化學泡沫)
二氧化碳
手提式
推車式
手提式
推車式
手提式
滅火劑
充裝量
容量(L)
9
65
重量(kg)
8
35
3
6.6.3 碼頭裝卸區內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卸甲、乙類油品的碼頭,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不應超過9m,裝卸丙類油品的碼頭不應超過12m;
(2) 每一個配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3) 在甲、已類油品裝載臂或接口15m范圍內宜增設一輛推車式干粉滅火器。
6.6.4 滅火器的配置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
范》(GBJl40)的有關規定。
7 電氣
7.1 消防電源及配電
7.1.1 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一、二級碼頭的消防設備,應按一級負禱供電;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三級和丙類油品碼頭的消防設備,應按二級負荷供電。一、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有關規定。
7.1.2 油品碼頭消防供電的第二電源,宜采用外接電源。當采用外接電源確有困難或不經濟時,應設置自備發電設備。
7.1.3 油品碼頭電壓為10kV以上的變配電間,應單獨設置;電壓為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可與油品泵房相毗鄰。當變配電間與甲、乙類油品泵房相毗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墻應為不燃性材料建造的實體墻;
(2)與變配電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隔墻;
(;)穿墻的孔洞,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嚴密填實;
(4)變配電間的門窗應向外開,并應設置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門窗宜設在泵房的爆炸危險區域以外,如窗設在爆炸危險區域以內時,應采用固定密閉窗;
(5)變配電間的地坪,應高于泵房地坪0.6m;
7.1.4 油品碼頭的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的標志.
7.1.5 消防用電金備的兩個電源,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自備發電設備,應設有自動啟動裝置。
7.1.6 油品碼頭供配電電纜宜采用阻燃或難燃的銅芯電力電纜。
7.1.7 油品碼頭和引橋的供配電電纜宜采用帶益板的橋架或保護鋼管架空敷設,電纜可與地上輸油管道同架敷設。電纜與輸油管道的凈距,當輸油管道的介質設計輸送溫度高于或等于40℃時,不應小于1m;當溫度低于40℃時,不應小于0.2m。當碼頭裝卸區供配電電纜采用電纜溝敷設時,應用砂子充填電纜溝,電纜不得與輸油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7.1.8 油品碼頭的變配電間直在距碼頭前沿線12m外設置。
7.1.9 油品碼頭的裝卸區平均照度不應低于15 1x,其照度均勻度不應低于0.2。有條件的油品碼頭可同時設置消防照明。
7.1.10 油品碼頭的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變配電間、自備發電機房和消防值班室等處應設且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事故照明供電支線應接于消防配電線路上。
7.2 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
7.2.1 根據消防設備的布且形式和性能,其控制方式可選用集中控制或就地手動控制。
7.2.2 設有固定式遙控滅火裝置的油品碼頭應設消防控制室。當消防控制室設在碼頭上時,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頂層。消防控制室的布置應符合視線開闊、便于監視和操作的要求。有條件時,可專設消防控制樓或控制塔.
7.2.3 消防控制室應具備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災報警,發出火災聲光報警信號,向消防部門報警;
(2)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轉的操作;
(3)消防供水管及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所設的電動閥門的啟閉控制;
(4)消防水泵的啟閑控制;
(5)顯示消防系統工作、故障狀態。
7.2.4 消防控制室的燈光報警裝置和音響報警裝置其中一種發生的任何故障不應影響另一種裝置正常工作。設有固定式遙控滅火裝置的油品碼頭,宜設置工業電視監視系統。
7.2.5 油品碼頭應設置直通報警的有線電話,并應配備必要的無線電通信器材。
7.2.6 油品碼頭及引橋上應設且手動報警按鈕。
7.2.7 油品碼頭及引橋上應設置明顯的紅燈信號。
7.2.8 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的線路宜選用阻燃銅芯電線或導線。線路的敷設應按本規范第7.1.7條的規定執行。
7.3防雷、防靜電接地
7.3.1 油品碼頭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
7.3.2 油品碼頭的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進行電氣連接并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的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的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裝且的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7.3.3 當油品碼頭采用裝載臂裝卸油品時,應在裝載臂安裝絕緣法蘭;采用軟管裝卸油品時,應在每奈軟管管線上安裝一根不導電短管,絕緣片和不導電短管的電阻值均應大于l MΩ。油品碼頭亦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靜電和防雜散電流的裝置。
7.3.4 當油品碼頭采用船、岸間跨接電纜防止靜電及雜散電流時,碼頭應設且為油船跨接的仿靜電接地裝置,并應在碼頭設置與地通連的防爆開關。此接地裝置應與碼頭上裝卸油品設備的靜電接地裝置相連接。
7.3.5 油品碼頭的入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
7.4防爆
7.4.1 油品碼頭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的等級與范圍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7.4.2 油品碼頭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且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7.4.3 油品碼頭的消防控制和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及設備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且設計規范》和《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附錄A本規范用詞用語說明
A.0.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A.0.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有關規定’’或
“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交通部公安局
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
參加單位:青島港公安局
南京港公安局
主要起草人:袁長澄 郭舜豐 陳為玲
(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
盧麗生 劉紅宇 沈毅 吳大廷 黨金弟 韓建斌 洛海濤